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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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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的有关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劳动仲裁程序—当事人申请

  
    

  
    当事人申请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先决条件和必经程序。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有当事人的申请,否则,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该案件。

  
    

  
    根据《劳动法》的有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当受理。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必须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诉人姓名、职业、住址、工作单位,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被申诉人的情况;申诉请求和事实根据;委托代理人的资格及代理权限;申斥日期等。

  
    

  
    2、 劳动仲裁程序—审查受理

  
    

  
    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接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查:申诉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仲裁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该劳动争议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分管辖;申诉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符合要求;申诉时间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等。对申诉材料不齐备或有关情况不明确的仲裁申请书,应告知申诉人予补充。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填写《立案审批表》,仲裁委员会或其办事机构负责人应在7日内审批并作出决定。决定立案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内通知申诉人,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诉人,并告知其在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决定不立案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申诉人。

  
    

  
    3、 劳动仲裁程序—仲裁前的准备

  
    

  
    ① 组成仲裁庭。仲裁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在自立案之日起7日内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的规定组成仲裁庭。对事实清除,案情简单,适用法律、法规明确的案件,可由仲裁委员会指定1名仲裁员独任进行。

  
    

  
    ②对应当回避的仲裁委员会的成员、被指定的仲裁员、仲裁庭的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等,作出回避决定。

  
    

  
    ③调查取证。仲裁庭人员应认真审阅当事人的申诉和答辩材料,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争议事实。对于需要勘验或鉴定的问题,应提交法定部门进行,没有法定部门的,由仲裁员会委托有关部门进行。各地仲裁委员会之间可以互相委托调查,受委托方应当在委托方要求的期限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要求的期限内函告委托方。

  
    

  
    ④拟定仲裁方案。仲裁庭成员应当根据调查的事实,拟定对劳动纠纷的处理方案。

  
    

  
    4、 劳动仲裁程序—仲裁审理

  
    

  
    ①通知当事人。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于开庭4日前,将列有仲裁庭组成人员、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汉事人。当事人接到通知后,无正当拒不到庭的,或在开庭期间未经仲裁庭许可自行退庭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告人作缺席裁决。

  
    

  
    ②先行调解。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要及时仲裁。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仲裁调解书,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当事人。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以及当事人拒绝受调解书的,仲裁庭应及时仲裁。

  
    

  
    ③开庭裁决。仲裁庭开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由书记员查明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及有关人员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宣布仲裁员书记申请回避并宣布案由;听取申诉人及被诉人的答辩;仲裁员以询问方式 ,对需要进一步了解的问题进行当庭调查,并征求询问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当庭再行调解;不宜进行调解或调解达不成协议的案件,及时休庭合议并作出裁决;仲裁庭复庭,宣布仲裁裁决;对仲裁庭作结论或需提交仲裁委员会决定的疑难案件,仲裁庭可以宣布延期裁决。

  
    

  
    ④制作仲裁裁决书。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后,应当制作仲裁裁决书。仲裁裁决书由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仲裁庭当庭裁决的,应当在自裁决作出之日起7日内发送裁决书;定期另行裁决的,当庭发给裁决书。

  
    

  
    ⑤仲裁期限。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对于请示待批、工伤鉴定当事人因故不能参加仲裁活动、以及其他妨碍仲裁办案进行的客观情况,应视为仲裁时效中止,并需报仲裁委员会审查同意。仲裁时效中止不计入仲裁办案时效内。


·劳动仲裁程序
      根据《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的有关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劳动仲裁程序—当事人申请
    
    当事人申请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先决条件和...


·房地产抵押法律风险
      有些抵押权人,在设立宅基地上的房产抵押时,只要在宅基地所在地有未享受过宅基地权利的第三人做担保,并交一定数量的担保金,办理房屋抵押贷款。当抵押人还款后,第三人交的担保金由抵押权人补偿不低于银行利息的费用。当抵押人清偿不了贷款本金和利费时,直接将房产转让给第三人。但要预先在抵押合同中协商好转让变现的价格。四是抵押人依法承包的荒山、荒地、荒滩等土地使用权,只要经过发包人同意,就可以抵押,但要注意抵押物的估价和抵押金额的确定。 各...


·受贿罪的“退还或上交”
      两高联合发布的《意见》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简称退交),不是受贿;第二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上述条款是对实践中存在的典型非受贿行为和受贿行为的明确。《意见》在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受贿罪时,依然是以刑法有关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为指导,并未突破刑法的立法精神。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对受贿罪进行了规定,...


·故意伤害罪的指控证据标准
      刑事诉讼控方证据标准,是从控方指控犯罪的角度对我国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具体化;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有关规定,作为控方的检察机关据以向人民法院指控被告人犯有某种罪行并要求其承担刑事责任所应具备的最低证据要素与证据准则。 这一证据标准应当具有以下特征: 其一,它是控方指控犯罪的证据标准。从刑事诉讼职能上说,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共同肩负着发现犯罪、侦查犯罪和指控犯罪的职责,而侦查机关发现犯罪和侦查犯罪的最终目的又是为...


·劳动合同竞业限制补偿金
      许多技术性企业经常使用竞业限制的方式保护本单位的商业秘密以保障自身的竞争力,但在保护企业自身利益的同时,也应当依法办事,不侵害员工的合法权益。 一、竞业限制约定有规定竞业限制又称竞业禁止,是指对权利人(一般是用人单位)对有特定关系的义务人(一般指劳动者)特定竞争行为(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的业务)的禁止。竞业限制是净化市场环境、保护公平竞争秩序、协调市场主体之间(特指雇主与雇员之间)权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国家...


·如何利用专利公报
      1.企业可以委托代理机构或有关人员,定期查看专利公报,一旦发现有与本企业相似的外观设计被授权,即可采取主动行动,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其无效。
      2.企业可以通过研究专利公报,了解有关企业和有关产品的最新研发动态,以利于本企业新产品开发计划的制定,避免重复研究,减少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浪费。
      3.对于已有专利技术进行...


·绑架罪杀人未遂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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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吸毒情形
      吸毒者为躲避公安机关的查处,往往借用不具有案底人的身份证进行开房, 如何追究提供身份证者的责任,提供身份证的行为在某种意义上等同于提供场所,所以明知他人借用身份证开房用于吸毒可能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但是不明知他人用于吸毒的,由于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不构成犯罪。 酒吧经营者由于不具体管理某个房间,也无法对场所内的吸毒人员进行管理,否则这种过分的特定义务将导致酒吧无法经营,所以凡有人在经营场所吸毒一概追究经营者容留他人吸毒罪的责任...


·离婚财产纠纷
          在离婚案件中,不论判决或调解案件,一般都涉及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 一、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这就要求在处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首先应当尊重夫妻双方的意愿,由夫妻双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时...


·故意杀人罪的情节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不论是否达到目的,即不管是既遂还是未遂,行为人只要在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就构成本罪。 
    1、情节严重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如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已于2015年6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2015年6月29日法释〔2015〕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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