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劳动者就职有什么注意事项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劳动者就职有什么注意事项
  
  一、劳动者就职有什么注意事项
  
  1、劳动者应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或者入职后,了解自身岗位的职责和考核标准。
  
  2、对单位要求本人签字的规章制度或岗位职责说明书以及各种考核标准最好留有备份,以便于自已判断是否能胜任本职工作。
  
  3、无论用人单位因何种原因为劳动者调整工作岗位,当要求劳动者签字确认时,劳动者在书面确认前应当要注意,如有不同意见应及时提出,否则签字后将视为劳动者对变更工作岗位的认可。
  
  4、劳动者若对用人单位以其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有争议的,可与单位进行磋商,或者向劳动行政部门检举、投诉,也可直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向法院起诉等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不胜任工作能解除劳动关系吗
  
  一般来说单位要以“不胜任工作”来解除劳动关系,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1、单位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本职工作;
  
  2、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时,不能马上解除劳动合同,需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程序;
  
  3、需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若满足以上条件,单位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劳动者工作年限经济补偿金。
  
  三、单位辞退不当有哪些后果
  
  辞退不当造成的后果如下:
  
  1、员工辞退处理不当会直接激化被辞退人员与企业的矛盾,被辞退人同会在在公司和业内传播对原公司的不满,影响企业的美誉度。
  
  数据统计显示,强烈的不满至少会传达给25个人,而间接传播不可估量。如果被辞退人员从事宣传、营销等与媒体保持密切关系的工作,不良传播会进一步扩大。不良口碑传播会影响企业招聘新人、影响内部团结。如果矛盾激化到一定程度,会直接导致高级管理人员或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管理者跳槽到竞争公司或者促使他创办类似公司,无形中为自己增加了一个“铁杆对手”。
  
  2、辞退不当另一个重要的负面后果往往被管理者疏忽——内部影响。
  
  辞退不当会让在职员工感到不安全,担心自己是否也会落到像被辞退者那样的下场。其他员工很容易把别人的遭遇,往自己身上套,进而推测管理者的处事方法和能力,对管理者和公司产生不信任感受,影响公司的凝聚力。许多管理者在辞退普通员工时比较随意,其实杀鸡往往猴会看,因此辞退普通员工也不能丝毫马虎。
  
  劳动者就职其实就是到单位入职报道,此时可能会进入约定的试用期,当然也有不约定试用期的情况。但不管是处于怎样的阶段,此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都是受到了法律的保护,但对于劳动者而言,这个时候该注意的事项也是一定不能忽略的,否则自身利益就有可能受到损害。
  
  


·农民工工伤鉴定标准是怎样的?
      近年来,由于法律知识的普及,劳动者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农民工当遭受工伤时,如何为自己维权,有哪些标准,最近又有什么修改。我们为广大农民工朋友特意整理了最新农民工工伤鉴定标准2017年,希望就此帮助到您。 一、一级工伤鉴定标准 一级伤残的鉴定标准包括: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更...


·劳动合同法临时工工作时间规定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临时工工作时间规定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临时工工作时间规定是什么?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


·海口工伤伤残等级赔偿标准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其实在生活当中,有一部分受工伤的员工在做过工伤认定以后,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没有进行工伤鉴定。当然如果工伤的程度本身就较轻的话,就没有必要进行工伤鉴定。但是根据实际情况,如果自己的工伤是可以评上等级的话,不去进行工伤鉴定,那赔偿数额肯定是不一样的。下面我们为您介绍的就是海口工伤伤残等级赔偿标准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海口工伤伤残等级赔偿标准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


·砼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要求是怎么样的 砼工,听到这名词相信很多
      砼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要求是怎么样的 砼工,听到这名词相信很多人并不是很熟悉,但是说到混凝土工程,您一定是十分熟悉的了。砼工就是混凝土工程的意思,任何工程,质量就是关键。那么,砼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要求是怎么样的?下面,就让我们带领您了解下具体内容吧。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2015修订内容 新规范《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于2015年9月1号正式实施。 一、修订基本原则 ...


·未认定工伤劳动能力鉴定能不能做
      未认定工伤劳动能力鉴定能不能做1.不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2.工伤认定是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伤残等级鉴定)的先决条件,没有工伤认定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会受理你的鉴定申请。3.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


·员工和企业发生劳动关系要有法律保障
      员工和企业发生劳动关系要有法律保障,劳动合同就是这个法律保障的法律手续,两者之间建立起来契约关系,既是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又是企业正常管理和正常运转的需要。一般情况下,每个企业都有自己的一套工作流程,其中企业劳动合同签订流程是其人事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1、审查新员工的主体资格 (1)对新入职员工进行学历、资格及工作经历的审查;核实个人资料的准确性,并由本人签字确认;(2)查验新入职员工与其他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前要...


·对工伤认定不认可怎么办
      对工伤认定不认可怎么办 一、对工伤认定不认可怎么办 如果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或者不认可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负责举证说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


·工程发包人承担侵权责任吗?
      工程发包人承担侵权责任吗?发包人不承担侵权责任的,发包人也可能会成为被告,实际施工人可以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


·辞退员工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在社会生活中,用人单位处于某种缘由是会辞退职员的,一般来说,是否辞退需要按照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处理对于那些在劳动合同规定范围之外的情形,用人单位都是需要按照辞退员工补偿标准支付经济赔偿金的。具体来说,辞退员工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一、需支付辞退员工赔偿的情形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相关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若员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向辞退员工支付赔偿金。 二、需支付辞退员工补偿的情形...


·我们口中的基础工程质量验收的内容是什么意思?
       近些年,工程的质量问题一直处于社会热点,以及风口浪尖之上,那人们所说的基础工程质量验收的内容是什么意思呢,基础工程质量的内容有包括那些那?今天就由我们我给您介绍讲解一下,到底什么使基础工程质量验收这个深奥的东西。 一、基础工程质量验收的内容 无支护土方、有支护土方、地基及基础处理、桩基、地下防水、砼基础、砌体基础、劲钢(管)砼、钢结构。 二、工程资料 1、施工单位自检,该报告应由项目经理、施工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 2...


·辞退员工工资结算时间是什么时候
      辞退员工工资结算时间是什么时候新劳动法无此规定,但是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此规定,应在辞退员工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在辞退员工时,要根据员工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个月以...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