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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是指因持票人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在其所受利益的限度 以内返还遭到拒绝而引起的纠纷。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不是一种票据权利,而是一种票据法上的权利,或者说是非票据权利。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即出票人或者承兑人在其所受利益的限度以内返还给持票人。
根据《票据法》第十八条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本条规定讨论,(1)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那么“票据权利时效”有什么意义?而且,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是“消灭时效”,即“超过时效”“权利消灭”,但本条规定“仍享有民事权利”,其理论依据何在?(2)“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明显错误,应改为“因票据保全手续欠缺”;(3) “仍享有民事权利”七字是多余的 ;(4)“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有问题,应改为“额外获得的利益”。
票据权利包含对票据的权利(即对该票据本身的所有权)和票据上的权利(即对票据记载内容所享有的权利)两方面的权利。
《票据法》对票据返还请求权末作明确的规定,而在第12条规定了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以及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持票人不得享有票据权利。这实际上就是明确了正当持票人对该脱离占有的票据享有票据权利,从而也就确定了该正当持票人对恶意或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