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劳动合同是任何一家正规的用工单位都必须要与劳动者签订的合同,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劳动合同是任何一家正规的用工单位都必须要与劳动者签订的合同,劳动合同的签订主要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劳动合同的条款需要协商一致才能签订,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另一方就可追究其违约责任。关于劳动合违约金计算方式是什么,我们就为您详细介绍下。
  劳动法对于违约金规定如下:
   一、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三、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从法律的角度说,除了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且与该劳动者订约定了服务期的,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以及劳动者违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负有保密义务而产生的竞业限制协议可以约定违约金外,法律明文规定不得在劳动合同中给劳动者设置违约金条款。而且即使在上述两种情形下,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劳动者解除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
  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承担违约金的情况是法定的,不符合法定条件是不需要支付违约金的,因此,当您在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离职遇到公司刁难时,您可以仔细阅读以下劳动法相关条款,一面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上当受骗,劳动合同违约金计算方式在法定情况下有明确的规定,可供您参考。
  
  
  


·解除劳动合同程序在我国是怎样规定的?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解除劳动合同的话是需要一定的程序的,因为不能够说单方面解除的,但是普通老百姓通常情况下并不知道如何解除劳动关系,那么解除劳动合同程序在我国是怎样规定的?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事先通知工会 《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在可以裁员的4种情形下,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后,上报劳动部门,即工会对用人单位裁员有知情权和建议权。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


·如何判断降薪是否属于变更劳动合同
      如何判断降薪是否属于变更劳动合同 一、?判断降薪是否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可以从以下两个要素来判断: 第一,单位在招聘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时,已经在与劳动者事先说明了日后会有调薪的可能的。 第二,用人单位有完善并依法生效的薪酬制度体系作支持的。 如果用人单位能同时具备以上条件,便可按照自己的制度规定调整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涉及变更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不具备上述条件调整劳动者劳动报酬,则应当依法履行变更劳动合同程序。 因为劳动...


·辞退试用期员工要给补偿金吗
      辞退试用期员工要给补偿金吗在试用期里,用人单位除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其它情况根据解除的原因不同,赔偿的方式是不一样的。1、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应发工资计算。2、如果...


·一、务农误工费标准如何计算?
      一、务农误工费标准如何计算?务农的误工费标准计算的方式主要是:第一、以受害人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误工费。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无固定收入人员误工费计算方法根据受害人能否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水平分为两种情况。前文已提到该类人员受自身法律意识影响,很难主动举证证明自己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故审判实践中很少采用该方式计算。但为了能够公平、公正计算其误工费,笔者认为,可以通过法院主动向受害人释明的方式,让其提交其近三年平均收入水平的证据(一...


·劳动合同中试用期与合同期的差别
      1、概念上区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这个协议,劳动者加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承担一定的工种、岗位或职务工作,并遵守所在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被录用的劳动者工作,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且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


·一、公司没签订劳动合同辞职有赔偿吗?
      一、公司没签订劳动合同辞职有赔偿吗?公司没签订劳动合同辞职一般都是有赔偿的。如果只是主动提出辞职用人单位是不给经济补偿金的,但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去劳动监察部门反应情况,如果协商不一致可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


·没有工伤认定书可以做伤残鉴定吗
      没有工伤认定书可以做伤残鉴定吗需要看此时做的鉴定是什么鉴定。如按工伤赔偿,应先进行工伤鉴定后方可办理工伤伤残鉴定;如按伤害赔偿,可以不经过工伤认定,直接办到司法鉴定所办理伤残鉴定。因此,在未申报工伤认定的情况下,受伤劳动者要做鉴定,主要是看需要做什么鉴定。在一般情况下是做工伤鉴定,但也有可能只是做伤残鉴定。对于前者,没有申报工伤认定是不能做的,但如果是后者,及时没有申报工伤认定也可以做。二、没申报工伤能否做劳动能力鉴定1.不可以。根据《...


·职工在单位摔倒算工伤吗?
      职工在单位摔倒算工伤吗? 一、在单位摔倒算工伤吗? 算工伤。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工伤认定,免费的,然后按照等级向有关部门申请工伤赔偿。 工伤亦称“公伤”、“因工负伤”。职工在生产劳动或工作中负伤。根据国家规定,执行日常工作及企业行政方面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从事紧急情况下虽未经企业行政指定但与企业有利的工作,以及从事发明或技术改进工作而负伤者,均为工伤。 构成工伤需要具备三个条件: (1)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


·一、伤残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多长时间出来?
      一、伤残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多长时间出来?1、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同时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2、审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人申报劳动能力鉴定的资料后,应当进行初审,看有关材料是否齐备、有效。如果提交的资料欠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则应要求申请人补充相关材料。3、组织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从医疗专家库内随机抽...


·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条款内容是什么?
      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条款内容是什么? 一、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条款内容是什么? 《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条款内容是劳动者严重的违反用人单位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可以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除此之外的话要想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的予以告知,或者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共同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二、解除劳动合同规定是什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工程质保金支付流程是怎样的
      工程质保金支付流程是怎样的?为了防止工程项目出现质量问题,对施工方进行约束,在签署工程承包合同的时候,建设单位会加入工程质保金条款,在工程款结算的时候扣留一笔保证金。如果后期工程质量没有问题的话,这笔质保金是要返回给施工方的,那么工程质保金支付流程是怎样的?下面我们一起跟随我们了解下吧。一、工程质保金支付流程是怎样的?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