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侵占罪量刑标准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侵占罪,是一种比较常见的罪行,在进行量刑的时候,刑法中也是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和介绍。那么,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侵占罪的量刑标准的法律条款有哪些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侵占罪的对象特征有哪些呢?下面,我们会为您带来相关介绍。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侵占罪的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有故意而无非法占有之目的,如故意毁坏所代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或者要求他人偿付因代管等支出的费用而迟延交还的或者因不小心毁坏或丢失的等,就不能以本罪论处。
  构成特征
  1、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
  2、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侵占罪的对象特征
  《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罪,其犯罪对象仅限于三种财物:
  1、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
  2、他人的遗忘物;
  3、他人的埋藏物。侵占罪与其他侵犯财产犯罪的一个关键区别在于侵占包括两个密不可分的行为特征,即合法持有+非法侵吞:行为人将自己业已合法持有的他人财物非法转归为己有,并且拒不交出、拒不交还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侵占罪的行为特征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明文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他人保管的财物、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己有,拒不退还的是侵占罪。可见除了要占有他人财物之外,还必须具备“拒不退还”的行为才构成侵占罪。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什么是“拒不退还”有着很大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财物所有人发觉财物被侵占后,要求占有人退还而不退还的就是拒不退还。
  第二种观点认为,拒不退还是指财物所有人向法院起诉前多次向占有人索要而不退还的行为。
  第三种观点主张,拒不退还是指在一审判决做出前,占有人仍不退还的行为。
  拒不退还应以一审判决做出前,占有人仍不退还为标准。理由如下:
  1、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已明文规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就是说本罪(侵占罪)属自诉案件。如果被害人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就不会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如果行为人在被害人向法院起诉前已经将占有的财物退还给了被害人,则危害状态消失,被害人的权利已得到保护和补偿,再起诉已变得不必要。
  2、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如果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与被告人经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人将占有的财物返还给了自诉人,则可结束诉讼程序,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3、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自诉人在判决宣告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根据这一规定,只要在判决宣告前,被告人与自诉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将占有的财物返还给自诉人,自诉人可以撤销起诉,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从而失去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
  综上所述,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侵占罪的量刑标准这个问题,首先,我们要注意,侵占罪的判定条件是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将他人的财产进行侵占,如果不是故意侵占的话,是不被认定为侵占罪的。另外,如果被害人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就不会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以上就是我们整理的内容。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刑事诉讼书记员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刑事诉讼书记员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一、刑事诉讼书记员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书记员需要回避的情形包括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敲诈勒索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是什么?
      敲诈勒索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是什么?敲诈勒索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是是否达到了立案标准,敲诈勒索行为是可以以行政处罚来处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


·新刑法减刑的条件和程序
      减刑制度在监狱中具有重要地位,是现在很多监狱都会采用的法律奖惩制度,在改造罪犯的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意义。为了完善法律制度,奖励罪犯改过自新,新刑法减刑的条件和程序也不断地与时俱进。那么新刑法减刑的条件,它的程序又是什么?就让我们为您简单的介绍一下。 一、新刑法减刑的条件 1、减刑必须是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这是减刑必须具备的条件。确有悔改表现,主要是指罪犯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


·犯罪分子介绍卖淫构成何罪?
      犯罪分子介绍卖淫构成何罪? 一、犯罪分子介绍卖淫构成何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为介绍卖淫罪。 二、处罚 根据刑法第359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加重处罚事由 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非法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刑事处罚标准是什么?
      企业采购、销售货物,都离不开进项发票和销项发票。我国对发票管理的十分严格,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制造、出售发票。这种行为不但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还触犯刑法,行为人会受到法律的制裁。那么,非法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刑事处罚标准是什么?下面我们一起看看我们是怎么说的。 一、非法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刑事处罚标准是什么?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是指违反发票管理法规伪造、擅自制造不能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以及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能用...


·刑事案件受理期限是多久
      刑事案件受理期限是多久触犯刑法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受到刑事处罚的前提是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并且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对犯罪行为进行定罪量刑。那么司法机关在什么时候受理案件,刑事案件受理期限是多长呢?的我们为您准备了这篇文章,向您普及刑事案件受理期限的相关知识。 一、刑事案件受理期限是多长 刑事案件的受理是由公安机关完成的,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6条,“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


·刑事附带民事撤诉申请书范本是怎样的?
      刑事附带民事撤诉申请书范本是怎样的? 一、刑事附带民事撤诉申请书写作规范 (一)首页上方注明文书名称。 (二)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人是公民,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等基本身份事项。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全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三)案由:应写明申请人撤诉申请所指向的原诉讼的案由|、时间。 正文 写明撤诉请求与理由。 制作时应首先阐明申请人是撤诉的原因,当事人撤诉原因有很多,如:双方经...


·假释期内犯罪算不算累犯?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假释期也就是指假释考验期,而在假释期内如果犯罪的话是怎样处理,是否算是累犯呢?这个问题是一个专业性很强并且很复杂的问题,因此朋友们应该加以重视。那么究竟假释期内犯罪算不算累犯呢?下面我们来和您一起查询并总结这一问题的答案。假释期内犯罪算不算累犯?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假释期间犯罪不构成累犯,因为对累犯是不得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但会依法撤销假释并实行数罪并罚。《刑法》第八十一条【假释的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移送标准是什么
      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移送标准是什么? 一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二是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所谓犯罪事实已经查清,是指检察机关对下列事实已经查证属实: (1)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是犯罪,而不是合法行为或者一般违法行为的事实; (2)确定被告人应当负刑事责任,而不是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可以免除刑事责任的事实,例如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精神状况等; (3)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是某一种或某几种性质的犯罪的事实;...


·犯罪未遂具有的特征有哪些
      犯罪未遂具有的特征有哪些 一、犯罪未遂具有的特征有哪些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作为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实行行为的着手:是指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着手是实行行为的起点。应该从主客观统一的意义上把握着手:主观上,行为人实行犯罪的意志已经通过客观的实行行为开始表现出来;客观上,行为人已经开始直接实施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着手的主观和客观...


·构成刑讯逼供罪的行为有哪些
      刑讯逼供行为严重地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容易给嫌疑人、被害人造成造成重伤、死亡的情况,同时也会发生冤假错案。因此,这种行为是为我国法律所禁止的。那,实践中,构成刑讯逼供罪的行为有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什么行为会构成刑讯逼供罪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刑讯逼供解释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刑讯逼供为刑法意义上的刑讯逼供,主体只能是司...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