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交通事故时有发生,有的人会履行自己的责任,但是呢有一部分人,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交通事故时有发生,有的人会履行自己的责任,但是呢有一部分人,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如果是这样的话,情节严重者应该先把伤者送往医院,不用害怕对方不负责任,我国有法律作支柱,如果对方不出相关费用的话,我们可以请交警帮忙,如若不行,便可以通过司法方式来解决,安全是最重要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一方不来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呢?下面由为您详细解说。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一方不来怎么办
  在我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对道路交通事故做出了认定
  第四十五条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应做程序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适用律确、责任划公
  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事行发道路交通事故所起作用及错严重程度确定事责任
  (一)事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二)两或者两事错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其行事故发作用及错严重程度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要责任;
  (三)各均导致道路交通事故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均责任事故意造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省级公安机关根据关律、规制定具体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自现场调查起十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获交通肇事车辆驾驶十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需要进行检验、鉴定应检验、鉴定结论确定起五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发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事场公调查取证据证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家秘密、商业秘密及隐私证据公事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记录
  第四十八条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载明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事、车辆、道路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经;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原析;
  (四)事导致道路交通事故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
  (五)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别送达事并告知事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直接向民院提起民事诉讼权利、期限。
  第四十九条 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受害事要求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接事书面申请十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事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载明事故发间、点、受害情况及调查事实证据证明受害错确定受害责任;证据证明受害错确定受害责任
  第五十条 道路交通事故查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间、点、事情况及调查事实别送达事
  以上,就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一方不来怎么办这个情况作出了详细的解说,从上面可以看出,我国有极其严格的法律对其约束,因此要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一方不来是不可行的。法律就是要我们履行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通过交警的调解和司法部门的帮忙,交通事故的相关责任便可以认定了,但首先要做的就是送伤者去医院。
  
  
  


·2023北京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的规定,包括以下项目: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或护理误工费、社保补缴费、重新入职损失费、重新找工作短期生活费、暂时失业费。住院生活或采购费、返乡跨省交通费、县内交通费、跨县交通费、护理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跑腿费、起诉取证跑腿费、差旅费、因伤服药输液对人体产生的危害或缝合伤疼费、各类...


·在我国离婚财产要交税吗?
      在我国离婚财产要交税吗 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是离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法律允许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就财产问题自行协商处理,对于未达成协议的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不同的财产制下共同财产的范围不同,在分割时首先应对财产的性质作出界定。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作出约定,或为共同所有、分别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如果夫妻双方约定...


·车祸肇事司机不赔钱怎么办?
      在处理车祸的时候,必然会涉及到赔偿的问题,不管是对人身损害的赔偿还是对财产损失的赔偿,在实际计算赔偿数额之前,还是应该先确定当事人各自需要对事故承担的责任,这样才能清楚当事人承担的赔偿比例是多少。那其中车祸肇事司机不赔钱怎么办呢?不少人曾经就遇到过这样的情况,下面本站我们就来为你解答疑惑。一、被车撞了怎么要求赔偿这是属于一般的民事侵权。可以要求肇事司机赔偿医药费、住院费、必要的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具体的数额要根据收款凭证和一...


·一、劳动合同期限内想离职提交多久告诉单位?
      一、劳动合同期限内想离职提交多久告诉单位?员工提出离职通常有如下情况:1、试用期内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转正后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办理离职手续。2、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剩余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并办理离职手续等;3、用人单位不得拖欠劳动者工资,若存在劳动纠纷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4、没有提前...


·交通事故伤残赔偿项目包括什么受害人因伤致残的
      交通事故伤残赔偿项目包括什么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什么时候做?《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故此伤残鉴定应待治疗终结,通...


·驾驶摩托车超载如何处罚
      驾驶摩托车超载如何处罚一、驾驶摩托车超载如何处罚 驾驶两轮摩托车,若是超载一人,也就是加上车主一共乘座了三人,即使车主的证件齐全,而且也都佩戴头盔,就是单纯超载一人,交警也要处罚200元罚款,扣三分。这些处罚是有法律依据的。 其根据如下: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


·个人合伙企业拆迁补偿要交税吗
      个人合伙企业拆迁补偿要交税吗 一、免交个人所得税的依据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缴个人所得税。 二、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形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的规定,对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


·交通事故中的直接财产损失怎么计算
      交通事故中造成的后果分为了两种,即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失。而在财产损失当中,具体又包括了直接财产损失与间接财产损失。其中很多人不太清楚交通事故中的直接财产损失是怎么计算的,接下来,就让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吧。 一、交通事故中的直接财产损失怎么计算 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是指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而不能修复的,以及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由相关事故责任人对上述直接的财产损失折价进行赔偿。直接的财产损失是受害人因交...


·妨害交通管理秩序涉嫌什么犯罪
       一、妨害交通管理秩序涉嫌什么犯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 我国《刑法》规定,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什么特征? 1、本类犯罪侵...


·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能否先收房
      商品房交房时间一般会在买卖合同中予以约定,也有口头约定的,所以一般情况下,商品房交房时间都会比较明确。那么开发商逾期交房的,作为购房者能否先收房呢?这是可以的,而且不会影响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而作为购房者又该怎么防范收房风险呢?下面将为您详细阐述。 一、开发商逾期交房的可以先收房吗 担心开发商逾期交房,担心一旦接收房屋后,就不能再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是没有必要的。因为: 1、接收房屋与追究开发商逾期交房责任之间并无法定的先后顺序,也没...


·江苏省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是什么
      交通事故赔偿的问题,一直以来是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问题。最近,也出台了江苏省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那么,您对于江苏省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了解多少呢?下面,我们将会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江苏省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一、江苏省统计数据 根据《2018年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文件数据,2019年江苏省发生的交通事故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