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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数量之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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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本人受江苏**律师事务所的指派,被告人亲属的委托,担任被告甲的辩护人,现就本案发表如下的辩护意见。

        对于定罪本辩护人没有意见。

        对量刑本辩护人有如下的意见:

        对于公安机关鉴定的图片数量结论异议。

     本罪名要求被告人在主观上直接故意。所以只有被告人明知或推定为明知时才可认定被告人所犯罪的事实,如果为非直接的链接,则不能作为被告的量刑数量标准。否则对于间接链接(或转链接或再深层次的链接)为过失行为。

     由于互联网发展速度惊人,日新月异,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网站、网页之间的相互链接。如果没有链接,网站就要成为孤岛,互联网也会失去现有特征与功能。同时网站和网页的所有人、管理人,无法做到随时确保与其链接的网站、网页的内容完全合法,链接者可以任意改动自己的网站和网页的内容。本案同样如此,被告人无法控制所链接的其它网站的淫秽图片数量,尤其是对于间接链接(或转链接或再深层次的链接)更是无法控制与估计涉案数量,所以对于故意的内容(数量)不能扩大化。

     为此,2004年法释[2004]11号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了“明知”“直接链接”,其数量标准根据所链接的淫秽电子信息的种类计算。由此可以分析得出这样限制入刑既可以有力打击提供直接链接的行为,又尽可能地缩小打击面,避免打击扩大化。

     至于淫秽链接的计算标准,要根据直接链接指向的淫秽电子信息的种类,分别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1号第1条、第3条的有关标准执行。按此规定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在自己的网站上添加了直接链接指向淫秽图片的链接才可认定为被告人犯罪数量,如果不是直接,而是链接后的网站没有直接显示淫秽图片,而是通过再行链接,则这部分不能认定为被告的犯罪数量,因为对于再行转链接的部分被告对于淫秽物品的数量是无法预知与控制的。

        2、针对数量作为法定量刑升格条件。本案罪名的基本犯为故意,按此可以分析得出行为人对该犯罪的加重结果也应限于故意。本案中行为人客观上虽然有传播淫秽物品牟利行为,但不能将间接链接的黄色图片数量作为适用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因为被告人由于认识错误导致没有认识到所链接的数量达到数额特别巨大,即使其应当预见到数量特别巨大,也不能认定其为故意传播淫秽物品数量特别巨大,充其量认为行为人对加重结果有过失。但是由于刑法并不处罚过失链接行为,所以不能令行为人对过失承担刑事责任。因为过失造成的链接数量被告人不具有可控性,如果将此数量作为加重结果犯,让行为人承担没有预见的数额特别巨大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就属于间接处罚,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应予禁止。

        从责任主义机能分析可以得出其不仅体现在定罪中,也体现在量刑中,即刑法的程度必须控制在责任范围内,刑罚的程度不能超过责任的上限,作为量刑根据的事实必须是可以归责于行为人的事实。

        所以,被告对于过失所造成的转链接或再链接所涉淫秽图片的责任不应当承担。

        被告自行坦白认罪,请求法院从轻处理。

        被告的家庭条件特殊,父亲长期得病,母亲身体也不算好,请求法院从轻判处。

        被告人以前没有犯罪前科,一平时表现良好,对社会不具有再犯的可能性,易于改造,对于本案也是由于网络快速发展所带来的新型案件,加之被告人受利益的诱惑才走上犯罪的道路,请求法院考虑此情节从轻判处。

    此致

    人民法院

     辩护人:

     年 月 日


·非法采矿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非法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一)客体...


·侮辱国旗、国徽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侮辱国旗、国徽罪,是指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砧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旗、国徽的管理制度,同类客体是国家社会管理秩序。


·组织卖淫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卖淫、嫖娼是旧社会遗留下来的丑恶现象,我国法律一贯予以禁止。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行为比一般...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生淫秽书刊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生淫秽书刊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为他人提供书号、刊号,造成淫秽书刊出版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首先,行为人违反国家对书号管理的规定,出卖或者向他人提供了国家标准...


·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是指故意破坏国家边境的永久性测量标志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正常管理活动。测量是从事工农业生产、国防建设和某些科学研究工作的必不可少的手段。在测...


·故意损毁文物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故意损毁文物罪,是指违反文物保护法规,明知是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认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而予以故意损毁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文物管理秩序,本罪的对象是国...


·寻衅滋事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寻...


·倒卖文物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倒卖文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文物管理制度。国家的文物管理制度,主要是以文物保护法为核心的一系列有关文物保护的法规。根据法律、...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后果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对象为各种...


·破坏界桩、界碑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破坏界桩、界碑罪,是指故意破坏国家边境的界桩、界碑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犯罪的对象仅限于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界碑、界桩是在我国与邻国接壤地区设置的用以划分两国疆...


·非法狩猎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野生动物保护法》第8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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