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车人交通事故责任划分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随着道路上机动车数量的越来越多,交通事故也越来越多,发生交通事故有可能是机动车和机动车相撞、追尾刮碰,还有可能是机动车和行人相撞、刮碰,车人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又是怎样划分的呢,为你解答。
  
  一、行人与车辆相撞怎么划分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规定: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根据该条的规定,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的交通事故,实行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即不论机动车一方有无过错,只要没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违反交通规则,机动车驾驶人就要承担全部责任。
  
  这与过去的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的过错责任原则不同,体现了保护弱者的法律精神。在适用严格责任场合,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责任是原则,减轻或者免除责任是例外。如果机动车一方想要实现责任的免除或者减轻,可以有两种方式:
  
  1、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及其造成的损害,是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故意造成的。
  
  2、证明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违反了交通规则,存在过错。在第一种情况下,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在第二种情况下,要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根据当事人各方行为对造成事故损失原因力的大小来具体确定减轻责任的幅度。被告应承担举证责任。
  
  二、交通责任无法认定怎么办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为特别法,其实际上对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作了更进一步的明确规定,更进一步说明机动车应适用高速运输工具,适用无过错原则,从而适用民诉法和证据规则关于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
  
  以上是关于车人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怎样划分的问题的解答,行人作为事故中弱势的一方,法律偏向于保护弱小,一般是由机动车驾驶人那方承担全部责任的,但是如果能证明是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驾驶人就可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机动车事故保险理赔流程是怎样的
      机动车事故保险理赔流程是怎样的在购买了交通事故相应保险的情况下,要是不幸发生了交通事故,则可以保险公司要求进行理赔。但是这个理赔也是有一定流程的,那到底机动车事故保险理赔流程是怎样的呢?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当车辆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交通事故后,被保险人应按照下述步骤办理索赔: 1、通知保险公司。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将保险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及造成的损失情况及保险单证号码、保险标的,保险险种险别,保险期限等事项,以...


·强迫交易罪处罚的标准是怎样的
      一、强迫交易罪处罚的标准是怎样的 强迫交易行为要构成犯罪,需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指的是其非法获利数额较大,多次强迫交易、社会影响恶劣的、强迫交易严重扰乱市场的情况。 根据我国《刑法》第226条的规定,强迫交易行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按照前面的规...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及误工时间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及误工时间 1、受害人经法医司法鉴定,被认定有伤残等级的。 针对这种情况,误工费只能计算值定残的前一日,具体表现为法医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书上盖章署具日期时间的前一天。例如交通事故在1月1日发生,受害人4月1日进行法医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机构4月5日作出法医司法鉴定结论,鉴定结论认为“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误工6个月,并且其伤情构成10级伤残”,那么误工费的计算时间不能按6个月计算,而只能从1月1日计算至4月4日。...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性质的内容是什么?
      由于现在的交通工具比较众多,给人们出行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相对的带来了很多问题,交通事故在我国乃至全世界都在频频发生,给人们的人身和财产带来了一定的伤害,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有关机关会根据实际情况,签署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那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性质的内容是什么?下面我们将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1、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过对交通事故现场勘察、技术分析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


·货车驾驶人员醉酒驾驶会坐牢吗
      货车驾驶人员醉酒驾驶会坐牢吗货车驾驶人员醉酒驾驶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不用坐牢。驾驶车辆人员的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才是属于醉酒驾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就构成了危险驾驶罪,这样一般是会被判处一至两个月内的拘役。二、醉驾醉驾是指因饮酒而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个人意志,在这种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20毫克就算酒后驾驶。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


·交通事故的频发使得我国对醉驾这一极易导致交通事故的行为愈发重
      交通事故的频发使得我国对醉驾这一极易导致交通事故的行为愈发重视了起来,醉驾如果引发了严重后果的,驾驶人是要被判刑的;如果醉驾没有发生交通事故且有严重情节的,也是要被处以至少一个月的拘役。醉驾有没有必要请律师?下面我们就给您具体做个介绍。一、醉驾有没有必要请律师?醉驾未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一般都判处拘役,请律师或是委托亲朋辩护也没用,找与属地法院领导或是刑庭庭长及其主审的法官有交情的亲朋说情还有可能会从轻一点。参考现行《刑法》 第四十二条...


·商业车险承保管理规定
      商业车险承保管理规定全文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2009年9月2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1号发布 根据2015年10月1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等八部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


·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辆,吊销驾照,10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终生不得驾驶营运车辆,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


·2023交通事故诉讼时效是多久?
      2023交通事故诉讼时效是多久? 一、交通事故诉讼时效是多久? 交通事故致身体受伤、残疾或死亡的,其民事诉讼的时效为1年。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其民事诉讼时效为2年。既有人身伤害又有财产损失的,诉讼时效应分别计算。 1、诉讼时效不是从事故发生之日起算的,而是从当事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的,只要你一直在向侵权者主张权利,时效就不开始计算。 2、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的规定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


·交通事故一死一伤司机的责任应该怎么处理交通事故一死一伤
      交通事故一死一伤司机的责任应该怎么处理交通事故一死一伤,司机占主要责任,已经涉嫌交通肇事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赔偿经济损失。如果积极赔偿,取得受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书可以判缓刑。1、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事故赔偿处理流程主要是什么?
      交通事故赔偿处理流程主要是什么? 1、交通部门现场勘查。交警部门对现场勘查记录经复核无误后应要求当事人或见证人在现场图上签名。为检验需要,可以扣留肇事车辆和当事人相关证件。 2、交通部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交警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3、交通部门组织赔偿调解。在确认伤者治疗终结或确定损害结果后,如果事故当事人同意进行赔偿调解,交警部门可以组织调解。调解次数一...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