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医疗过失的判断存在困难是什么?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医疗过失的判断存在困难是什么
  
  随着科技的发展,我国的医疗水平逐渐提高,人们的维权意识也逐渐提高,各种各样的医疗纠纷也逐渐出现在您的视野中,是否医疗过失是医疗纠纷案件中的重中之重,那么医疗过失的判断存在困难有哪些呢,请跟我们来了解下吧。
  
  一、医疗过失的判断存在困难
  
  (一)鉴定的启动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医疗事故鉴定有两种启动方式:第一种是由医患双方共同协商委托启动鉴定程序;第二种是卫生行政部门强制启动鉴定程序。这两种启动方式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存在不少的问题:
  
  1、医患双方矛盾对立严重,严重影响共同委托启动权的行使
  
  当发生医疗纠纷时,医患双方情绪比较激动,矛盾处于严重对立的状态,很难安静的坐下来协商共同委托的事项,尤其是目前患方对医疗鉴定机构的不信任,更使得协商共同委托鉴定成为十分困难的事情。
  
  2、再次鉴定启动权的规定不完善
  
  根据现行的法规规定,在以下两种情形下可以启动再次鉴定:
  
  (1)一方当事人不服首次鉴定的,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提出再次鉴定;
  
  (2)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共同委托进行再次鉴定。
  
  这两种方式均存在一定的问题。第一种方式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笔者对此规定十分不解,当时立法者为什么要如此规定。一方面作为鉴定结论本身是一项专业技术问题。并应当由专业人员处理,明显的卫生行政部门是没有能力承担此项审查工作的。至于在鉴定过程中出现的卫生行政部门有能力审查的程序性问题,当事人只要有充分的证据,可以通过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核的方式予以重新鉴定来推翻鉴定结论的效力,而无需提起再次鉴定。另一方面,一方当事人通过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启动再次鉴定,这就使得共同委托鉴定启动再次鉴定成为形式,因为在双方达不成协议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启动再次鉴定,那规定不规定共同委托鉴定已无必要。由此可见,通过卫生行政部门启动再次鉴定不仅无益于当事人行使权利、增加当事人的诉累,而且还必然加重行政机构的负担,使得程序复杂化。 所以,对卫生行政部门干预再次鉴定的启动必须予以修改。第二种方式存在的问题在上述共同委托首次鉴定中已经分析,在此不与累述。
  
  3、申请中华医学会组织鉴定的可操作性差
  
  《条例》第21条第三款规定: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卫生部《暂行办法》对此作出如下规定:必要时,对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商情中华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根据以上规定,只有在“必要”时才能够启动中华医学会的鉴定,但是认定“必要”的主体是谁,“必要”的内涵如何界定,《条例》和《暂行办法》均未作出规定。 一方面,根据《条例》和《暂行办法》的规定,只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才能够商情中华医学会进行鉴定,对于医疗事故争议,这种关系当事人权利的重大事项,竟然没有规定当事人有此项权利。另一方面,商请是适应用于首次鉴定、再次鉴定还是重新鉴定不甚明确,对于“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的标准是什么,也未作出相关规定。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条例》和《办法》仅仅是在原则上规定了可以启动中华医学会组织鉴定,但是实际上其可操作性是很差的,基本上,医患双方均无法启动该级别的鉴定。对于医患双方而言,中华医学会组织的鉴定仅仅徒具形式而已。
  
  (二)鉴定中证据材料的收集及真实性问题
  
  证据材料的真实、完整是鉴定能够顺利进行的前提和保证。根据《条例》和《暂行办法》的规定,目前用于鉴定过程中使用的证据材料主要包括:“主客观病历资料、检查单、影像学检查资料,医患双方的陈述和答辩等。” 这些材料的收集和质询对于鉴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虽然《条例》和《暂行办法》对证据材料的收集和质询做出了一些规定,但是仍旧不能解决实际中存在的相关问题,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1、未规定超期提供证据材料的法律后果,大大降低了鉴定的效率和公正性
  
  《条例》虽然规定当事人在十日内提供材料,但是并未规定超期提供的法律后果,这便导致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随时可以提供证据材料,有时在鉴定会现场临时提供新的证据材料,搞突然袭击。这种情况使得另一方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破坏了鉴定的公平性。与此同时,这种临时提供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往往受到对方的严重质疑,这使得专家鉴定组不得不中止鉴定工作,以便双方对证据材料进行审查。而且《条例》也未对这种情况下何时能够终止鉴定做出规定,这不仅消耗医患双方和医学会的大量精力和时间,而且造成鉴定专家组的成员不能形成连贯的鉴定印象,大大降低了鉴定的效率。
  
  2、未规定双方当事人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互相确认
  
  现行的相关规定均未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互相确认做出规定,笔者认为对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在鉴定之前进行互相确认以便认定其真伪是必需和必要的。根据我国相关卫生行政管理法规的规定:住院病历在患者出院后由设置的专门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集中,统一保存与管理。在医疗纠纷中,大量的证据材料不仅是由医护人员制作,而且由医疗机构进行管理和保存。相对于目前医疗机构在病历等相关证据材料的制作中缺乏有效的制度性的监督保障机制,修改、篡改、伪造病历的现象屡见不鲜,由此加强病历等相关证据材料的确认,保障相关证据材料的真实性是十分必需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精神,医疗纠纷鉴定作为民事纠纷中的一种,在鉴定前对证据材料进行互相确认和质询不仅可以提高鉴定的效率,而且有利于提高鉴定的权威性和公正性,这对于鉴定的顺利进行是十分必要的。
  
  3、证据材料的审查过程影响专家组成员的确定
  
  根据《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专家鉴定组成员确定后,在双方当事人共同在场的情况下,由医学会对封存的病历资料启封。”医学会在确认专家组的组成时,必须要了解患者的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情况,方能根据《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确认医疗事故争议涉及的学科专业,依据学科专业确认专家组成员。但是这些情况只有在拿到患者的病历材料后方能确认,但《条例》却规定专家组成员的确认在启封病历材料之前。由此可见,何时启封病历材料是一个十分值得商榷的问题。
  
  所以,医疗过失的判断存在困难,不管是医患双方协商还是卫生部强制启动方面,医疗过失鉴定制度都不够完善,可操作性不强,证据材料的收集和真实性的确定也极大的影响了鉴定的结果。只有建立更加完善的医疗过失鉴定机制才能,更好的缓解医患矛盾。
  
  


·永安医患调解的几种方式
      永安医患调解的几种方式一、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共同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由后者主持调解达成协议。这种调解程序规范,达成的协议如果没有法定撤销事由,就成为合法协议,并且不收取任何费用。 卫生部等三部门发出通知,要求各地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免费为市民调解医疗纠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本辖区内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医疗纠纷。受理范围包括患者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就检查、诊疗、护理等过程中发生的行为、造成的后...


·医疗纠纷出院解决可以吗,其诉讼解决流程是怎样的
      医疗纠纷出院解决可以吗,其诉讼解决流程是怎样的?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医疗纠纷的发生是比较常见的。通常情况下,医疗纠纷是患者对医务人员的服务不满意,或者在医疗过程中造成患者伤害等原因而发生的,面对这些纠纷双方当事人应及时通过合理的方式进行解决。然而,很多人会在此过程中产生疑问,医疗纠纷出院解决可以吗?下面由我们为您解答。 一、医疗纠纷出院解决可以吗? 医疗纠纷出院解决是可以的。一般而言,应当先治疗终结,出院后一并处理医疗纠纷,起诉的话一年...


·医疗纠纷惩罚性赔偿适用范围
      医疗纠纷惩罚性赔偿适用范围 (一) 惩罚性赔偿在医患纠纷中的适用范围 由于我国的法律体系模式与英美判例法系有很大不同,因此为惩罚性赔偿设定一些适用条件是十分必要的。惩罚性赔偿的基本目的是威慑和惩罚犯罪,从而达到促进发展的目的,如果该原则的实行给了受害人漫天要价的借口就起不到其立法目的了。所以,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案件应符合如下限定: 1、故意或恶意行为 医疗单位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对患者造成严重伤害仍然为之。如某些医疗单位为了节省开支...


·一般医院病历保存时间 根据法律规定,病历分为三种:
      一般医院病历保存时间 根据法律规定,病历分为三种: 1、住院病历,医院保管时间不得少于30年,遗失或损坏均为院方责任; 2、在医院建立档案的门诊病历,医院保管时间不得少于15 年; 3、由患者保存的门诊病历,包括化验单、检查单、挂号票根等,这些患者一定要妥善保管。 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53条规定:医疗机构的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30年。复印既往住院病历,申请人携带规定的身份证明,先到医务科经审核后开单,再前往病...


·医疗死亡事故处理流程
      1、报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2、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害扩大。《医疗事故处理条...


·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的法律认定是怎样的
      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的法律认定是怎样的 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的法律认定是怎样的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2、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4、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5、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司法解释还规定,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1、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


·医疗过错不构成损害医院免责的情形有哪些
      医疗过错不构成损害医院免责的情形有哪些?根据 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有下列情况的实行过错推定 即如果医疗机构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就认定其有过错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


·什么是重大医疗过失行为?
      什么是重大医疗过失行为? 什么是重大医疗过失行为?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时,医疗机构必须在过失行为发生后的12小时以内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1)医疗过失行为导致患者死亡或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的。 (2)医疗过失行为导致3名以上(含3人)患者人身损害后果的。 (3)卫生部或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于这些情况引发的医疗事故争议影响大,情况复杂、后果严重、处理难度高,因此,...


·在哪里判定医疗过失?
      在哪里判定医疗过失? 一、医疗过失纠纷的概念 医疗过失纠纷是指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尽注意义务而导致患方发生损害,由此引起的医疗纠纷,由于医方存在过失,因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在哪里判定医疗过失 1、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构成何种类型的医疗事故,依《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是由医学专业机构——辖区、县的医学会的专家来确定的。 2、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医疗过失行为,均系履行职务行为,应由当事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医疗过失行...


·医疗纠纷的司法调解是什么?
      医疗纠纷的司法调解是什么? 一、 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 医疗纠纷发生后,纠纷双方当事人在第三方的协调、帮助、促进下,进行谈判、商量,取得一致意见,消除争议,签署调解协议,建立新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三方在医疗纠纷调解中不为独立的意思表示,在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思的前提下,以促成当事人形成一致意思表示为目的,组织调解、促进沟通、提出建议、见证协议。调解协议与协商协议一样具有合同效力,但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二、所谓司法调解 又称法院调解或诉讼...


·三级医疗事故标准是哪些
      什么是三级医疗事故三级医疗事故主要划分为五个等级,是因为医务人员在治疗方面的过失导致患者造成损伤。患者的重要器官受到严重的损害,身体功能严重障碍,部分的劳动能力也完全丧失,虽然对患者的生病没有妨碍,但是却严重扰乱了患者的生活,造成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当我们在治疗的过程中如果收到损害的话,需要到权威的医疗机构进行伤残鉴定,确定责任的主体。三级医疗事故标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被划分为三级医疗事故:1、患者没有完全的丧失听说读写的能力,其神...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