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在我国,虽然有明确的相关法律维护劳动者的切身权益,但是,相对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在我国,虽然有明确的相关法律维护劳动者的切身权益,但是,相对而言,劳动者仍就处在一个被动的地位,其合法权益仍就易受到损害。劳动者维权避免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在法律上有哪些须知呢,相信这还是大部分人不了解的,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解惑。
  
  劳动者维权适用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一、《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合伙合作律师事务所等组织。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二、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要经过什么程序?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且将该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决定进行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指的是哪些事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是指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事项。
  
  四、劳动关系从何时起建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根据以上规定,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只要用人单位对该劳动者存在用工行为,则双方之间就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者就享有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五、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劳动者有什么知情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劳动者有权了解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六、用人单位可以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等证件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其他证件包括学历证书、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
  
  七、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何时开始计算?
  
  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八、用人单位向试用期劳动者支付工资的下限是多少?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九、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任意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除了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以及竞业限制约定中,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外,在其他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十、什么情况下,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十一、用人单位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怎么办?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3条及《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可采取三种维权途径:一是依法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二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是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即人民法院经过书面审查即可督促用人单位限期履行义务。
  
  十二、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如何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O%的工资报酬。
  
  十三、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如何承担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十四、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吗?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十五、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怎么办?
  
  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的工资报酬;
  
  一可向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等有关部门举报投诉;一可依法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十六、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第《劳动合同法》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十七、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履行什么手续?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十八、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什么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给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对已经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十九、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二十、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怎么办?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1条、14条、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二十一、试用期的上限如何确定?
  
  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二十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终身劳动合同吗?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等于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铁饭碗”“终身制”。只要没有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双方当事人就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但是,不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或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都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现实生活中,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并不少见,这时候,学法知法用法就尤为重要了,看完以上内容,相信您已经大有所获了。当然,这只是劳动者维权的冰山一角,劳动者维权具体需要怎么做,向相关组织部门求助等问题也是最好要有一定的了解的,如果您需要


·入职就要签订劳动合同吗?
      入职就要签订劳动合同吗?公司应在员工入职起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且在签订合同时约定试用期。若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从第二个月起支付员工双倍工资。二、如何订立劳动合同(1)订立前的知情权。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相关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说明。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有权了解劳动者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2)劳动合同的文本与文字劳动合同文本可以...


·哪些情况下不能辞退女工
      哪些情况下不能辞退女工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要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 29 条的规定,女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 26 、 27 条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三)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 27...


·一般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流程?
      一般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流程? 我国许多建筑工程正在如期的进行,不少地区的高楼大厦是越来越多,而当前人们所关心的问题就是这些建筑工程的质量问题,一般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是怎样的,等等。工程质量固然对一个工程是非常重要的,所以工程质量出现了事故是不可以忽视的。接下来就介绍一下有关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相关的问题。 一、一般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流程 工程质量事故,系指由于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责任过失而使工程在下述时限内遭受损毁或产生不可弥...


·一、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约定是否有时间限制?
      一、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约定是否有时间限制? 有,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


·劳动争议调解程序有哪些?
      劳动争议调解程序有哪些? 劳动争议调解程序有哪些 一、申请与受理。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并自愿选择调解的,应及时申请。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对调解申请书进行审查,看其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和范围。经审查决定受理的,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愿意调解的,应将调解的地点、要求等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作好记录,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工程质量和质量定义是如何规定的?
      工程质量和质量定义是如何规定的?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通常所说的质量是指产品适量,只有符合只要要求的产品才能安全食用、使用;所谓工程质量是与建筑工程相关的,投入市场使用的工程一旦由于质量问题问题发生事故,则不仅会到来财务损失,也会对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但这些都是对工程质量和质量定义比较肤浅的理解,下面就来一起了解下,比较专业化的理解吧。 一、建设工程质量的含义是什么? 工程质量是指工程满足业主需要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


·一、事业单位病假和工伤假工资规定是什么?
      一、事业单位病假和工伤假工资规定是什么? 1、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1)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2)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 (3)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4)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5)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2、...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版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版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在商品房建设过程中,屋面工程是重要的单位工程之一。其质量好坏直接影响到商品房的正常使用,如果屋面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商品房顶楼就面临漏水风险。因此,在施工过程中,必须要加强质量管理,按照规范验收。那么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主要内容是什么?下面我们给您做个具体介绍。 一、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版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1、屋面工程检验批的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


·合同期限届满辞退员工要补偿吗
      如果单位不续签,需要进行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的,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14条的情况下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话,用人单位拒绝续签违法,应该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工作1年支付2个月工资。二、如果员工不续签,要看具体情况又细分为两种情况:1、如果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仍然不续签的,则不进行经济补偿。2、如果单位降低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不续签的,则单位还要进行经济补偿。...


·核算加班费的基本工资怎么确定
      核算加班费的基本工资怎么确定?1、如果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2、如果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


·病假工资是百分之多少2023
      病假工资是百分之多少病假与医疗期的问题,现在全国尚没有统一的计算规则。以上海为例,1995年原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中明确,员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病假工资按以下方式计算:1、员工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2、员工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3、员工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4、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