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医疗侵权责任法包括哪些 由于医疗损害对患者的精神、身体都存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医疗侵权责任法包括哪些
  
  由于医疗损害对患者的精神、身体都存在非常大的伤害,如果受害者一方了解医疗侵权责任法,就能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并要求医院做出合理的赔偿,让犯错的医生付出代价。律师我们将为您介绍医疗侵权责任法包括哪些?
  
  
  侵权责任法 医疗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 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垂危 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五十九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 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六十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 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 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及其 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三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第六十四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 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对法律条例的解读
  
  从专业律师的角度,及时解读新规定的含义,有利于当事人准确理解和正确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有利于法律的具体实施。
  
  医疗行为与患者所受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再是法律考量的因素
  
  以往,我国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 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一般认为,医疗行为要承担侵权责任,至少要具备医疗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两个基本要素。法律考量的也正是这 两大问题。在国外比较通行的做法并不要求证明存在“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规定把“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 之间的因果关系”排除在法律考量的范围之外。“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再是医方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
  
  1、一些病历资料成为法定证据,不可被鉴定替代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 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 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往,在诉讼中,医方经常主张病历需要由懂医的人员(医生)来鉴定。鉴定之后,病历就不具有单独的证据价值。这为无人签名负责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设置了被 操控的空间。《侵权责任法》关于手术治疗、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风险说明、替代方案说明义务的规定,把证明这些义务的书面证据,包括知情同意书、告知书、 其他经患方签字认可的病历记载等,作为了证明医务人员是否尽到“前款义务”的充分必要证据。不再需要通过鉴定来认定,也不可用任何方式的鉴定来替代。
  
  二、未尽到说明义务的过错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 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 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这些有创治疗领域,只要医疗机构不能举出书证证明其尽到了说明义务,而患者又受到了损害,医疗机构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未尽到说明义务和患者受损害成为 承担赔偿责任的充分条件。
  
  2、未尽到相应诊疗义务的过错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今后的医疗纠纷中,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是否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将是法律考量的重要内容。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以及 患者受损害,是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充分条件。
  
  3、违法就是过错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违法本来就是严重的过错。在今后的医疗侵权诉讼中,只要能够证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可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 错。能够证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行为违反了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就可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结合《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在此情况下,只 要患者受到了损害,医疗机构就应当承担责任。
  
  4、做病历“文章”就是过错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推定医疗机构有过 错”。
  
  在以往的医疗侵权案件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采取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以及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的方式做“文章”,阻止患方维 权的现象带有普遍性。这些做法损害了医疗形象,加大了医患关系的对立,加剧了医患矛盾,也在相当程度上损害了法律程序的正当性和权威性。《侵权责任法》第 五十八条规定了这两种违法行为的侵权法律后果:可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结合《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在这两种情况下,只要患者受到了损害,医 疗机构就应当承担责任。
  
  5、医疗用品缺陷责任
  
  从合同法的角度看,《侵权责任法》的新规定有着这样的含义:医疗机构对其向患者提供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输入患者体内的血液的合格性负有先 行赔偿的担保义务。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 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6、医疗机构免责的条件
  
  医疗机构单纯因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由于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由于受当时的医疗水 平限制难以诊疗等原因,即使存在患者受损害的后果,也可免责。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对此作了规定。
  
  紧急情况下医方有单方行医权,有不得拒绝抢救的义务
  
  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是否必须经过患者亲属的签字才能实施抢救。以往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此规定不明。《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因抢救生 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法律赋予医疗机构履行 必要程序后的单方行医权,也排除了医疗机构非经患方签字而拒绝抢救的理由,医疗机构有不得拒绝抢救的义务。这与《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衔接了起 来,是对执业医师法的发展。
  
  7、客观病历上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一些种类的客观病历资料有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的义务;医疗机构有根据患者要求提供查阅、复制的义 务。
  
  这些客观病历包括: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8、隐私保密义务和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 权责任”。
  
  9、不得实施过度检查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10、医方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八条规定:“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经过上文的解读,您应该对 ?医疗侵权责任法包括哪些 ?有所了解。如果您正遭遇这种情况就应该理性地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利益,杜绝医闹这种过激行为,如果院方真的有侵权行为,您就可以根据已有的病例资料,委托律师进行协商,若是协商无果,可以根据法律条例进上诉。


·医疗事故鉴定费用减免规定是什么?
      医疗事故鉴定费用减免规定是什么 一、鉴定费用的减免 在我国的双方鉴定规则中没有具体规定,鉴定费减免的情况。但是,我国各个地方都有出台,减免交纳鉴定费的辅助性法规,对符合法律援助的委托人申请司法鉴定,凭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法律援助申请的通知,或人民法院提供司法救助的通知,或司法鉴定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应予法律援助的通知,司法鉴定机构予以减半或免收鉴定费。因此,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因为,经济困难无法交纳鉴定费的,可以查看本地方的...


·工伤医疗费不能报销部分由谁承担?
      工伤医疗费不能报销部分由谁承担?工伤医疗费不能报销部分由谁承担工伤医疗中,不能报销的费用按所在省市规定分别情形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和医疗机构承担。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那么,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费用有谁支付,从各地规定看,区别不同情形,由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医疗机构、工伤职...


·医疗事故民事诉讼赔偿标准
      医疗事故民事诉讼赔偿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具体标准如下: 一、医疗费 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予以鉴定。 所在地治疗医...


·医疗事故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吗
      医疗事故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吗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因此,医疗事故适用第五十四条的过错责任和第五十八条的推定过错责任两种归责原则。其中,推定过错责任实行举证倒...


·遭受工伤医疗待遇哪些?
      工伤医疗待遇哪些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医疗待遇主要包括:(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3)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


·遭遇医疗诈骗找哪个部门投诉
      遭遇医疗诈骗找哪个部门投诉 ?一、遭遇医疗诈骗找哪个部门投诉 遭遇医疗诈骗找以下部门投诉: 1、追究医疗机构的民事责任,请求调节或起诉; 2、追究医疗机构的刑事责任,找公安报案; 3、追究医疗机构的行政行为,向卫生行政部门投诉。 二、医疗诈骗属于医疗纠纷吗 1、医疗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未发生的人体损害事实或隐瞒人体损害的真实原因,骗取财务的行为。 2、医疗诈骗构成诈骗罪必须具备四个构成要件,即犯罪的主体、主...


·厦门医保办理的流程是什么?
      厦门市政府发布了《关于调整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厦门市相关部门人表示,该政策的出台将进一步减轻人们的医疗负担。该政策规定人们的医疗保险费用将有所提高,并且保障对象的范围也有所扩大,有更多的人拥有了社保卡。对于医保的办理人们应该了解其具体的办理流程。那么厦门医保办理的流程包括哪些内容呢?接下来,就由来为您解答。 厦门社保卡详细办理流程 为您介绍厦门医保社保怎么办理,具体如下: 个人办理 办理条件 1、厦门市的户籍人...


·医疗事故赔偿金要怎么算
      医疗事故赔偿金要怎么算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1、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2、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3、住院伙食...


·医患纠纷赔偿超过两万能否由医患双方自行协商?
      医患纠纷赔偿超过两万能否由医患双方自行协商? 在医疗保健事业逐渐发展壮大的今天,医患之间的关系也愈趋紧张。医患纠纷发生后的赔偿事项就不得不提上台面,成为法律体系中一个必然的项目。那么医患纠纷赔偿的限制是多少,医患纠纷赔偿超过两万能否由医患双方自行协商呢? 一、医患纠纷赔偿超过两万,双方不得自行协商处理 医患纠纷《办法(草案)》规定,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要求赔偿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应当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调委会申请调解处理,医患双方不得自行...


·医疗事故赔偿三级乙等的赔偿项目有哪些
      医疗事故赔偿三级乙等的赔偿项目有哪些?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1、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2、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3、住院伙食...


·法院对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的裁量标准是什么?
      法院对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的裁量标准是什么?法院对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的裁量标准,是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