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1
  • 2
  • 3
  • 4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如何处理?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如何处理?一、依相关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有四种解决方式
  1、卫生行政部门依职权对重大医疗过失行为进行处理;
  2、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3、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处理;
  4、医疗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
  在以上四种方式中,行政机关的处理内容包含医疗损害是否构成及构成几级医疗事故等问题,但不含对赔偿等民事责任的处理。后二者包含民事责任的处理,但不包含行政机关对事故机关和责任人的行政处分。在四种方式所处理的同样内容即是否构成及构成几级医疗事故和医患双方的责任分担等问题上,诉讼处理优于行政处理;协商处理不具有强制性。
  二、医疗损害责任诉讼时效是多久?
  《民法通则》规定了民事权利的两类诉讼时效期间,即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和包括“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几种特殊情况适用的特殊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在通常情况下,医疗机构和患者之间因医疗行为而建立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也就是说,正常情况下医患之间只存在合同法律关系;然而,当医疗机构在医疗行为中违反合同或法定义务给患者造成不合理医疗损害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会侵害患者的生命、人身和精神健康等合法权益。
  三、构成相应的医疗责任事故的主要情形包括哪些?
  1、擅离职守或对急、危重病人借故推诿拖延,贻误诊治和抢救时机;
  2、诊治中遇到明知复杂疑难问题,不请示或不执行上级医师指导,擅自处理;或在抢救危重病人时,上级医师接到下级医师报告后不及时处理;
  3、手术治疗中开错部位、摘错器官、遗留异物在病员体内的;麻醉方式、部位、药品剂量错误,麻醉过程中不认真观察病情变化;
  4、因不遵守操作规程、不查对而造成错发、错配、错用药物,或违反药物配伍禁忌,或不按规定做药物过敏试验;
  5、护理中不按规定交接班,不遵守医嘱,不严格执行查对等制度,违反操作规程;
  6、不认真执行隔离消毒制度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供应的器械、敷料、药品不符合消毒要求;
  7、检验病理放射等技术诊查中,丢失或弄错标本,拍错部位,配错血;漏报、错报、迟报结果及违反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延误治疗;
  综上所述,医疗损害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对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如何处理,应该遵循民事纠纷处理原则。当事人遭遇医疗损害后,可以选择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谋取解决。其中,最好且最省时省力的方式就是双方协商解决了。这样当事人可以尽早的拿到相关赔偿,维护自身利益。


·昆山长海医院工伤鉴定是否可以
      工伤鉴定的时候,和医院用到的医疗术语都是一样的,而且工伤鉴定其实也是需要结合医院的诊断进行的。但是,医院和工伤鉴定其实是属于两个部门的。有些人为了节省时间,有时候会直接拿着医院的诊断书要求单位赔偿。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昆山长海医院工伤鉴定是否可以? 一、昆山长海医院工伤鉴定是否可以? 医院是没有鉴定资质的,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工伤职工按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安排的时间和地点参加鉴定。当然,鉴定过程中,...


·工伤医疗待遇是什么?
      工伤医疗待遇是什么 (1)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 (2)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3)工伤医疗期(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或者评残后旧伤复发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4)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


·医患沟通与医疗纠纷之间的联系有哪些
      医患沟通与医疗纠纷之间的联系有哪些? 一、医患沟通与医疗纠纷的解决的流程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解决医疗纠纷的方法有医患双方协商调解、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和向法院提起诉讼三种途径。而现实中,诉讼往往是医患双方解决纠纷的首选途径,患方在医疗纠纷中如何诉讼进行法律上的指导。 1、诉前准备工作。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应第一时间和医务科联系、投诉,要求复印诊疗病历,并会同医方代表一起共同封存病历(包括诊治病历、住院病历、手术同意书、会诊...


·医疗损害责任过错鉴定是怎样的
      医疗损害责任过错鉴定是怎样的 在医疗事故发生之后,当事人有权申请医疗损害鉴定,其中第一项就是鉴定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是否有过错,第四项是鉴定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这便是医疗损害责任过错鉴定。下面由我们为您提供医疗损害过错鉴定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案件时,依职权或应医患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委托具有法定鉴定资质的机构对患方所诉医疗损害结果与医方过错有无因...


·2023最新医院等级划分标准有哪些?
      2023最新医院等级划分标准有哪些? 一、医院等级 医院等级划分标准,是我国依据医院功能、设施、技术力量等对医院资质评定指标。全国统一,不分医院背景、所有制性质等。按照《医院分级管理标准》,医院经过评审,确定为三级,每级再划分为甲、乙、丙三等,其中三级医院增设特等,因此医院共分三级十等。 二、医院等级划分标准 等级医院管理将医院分成一、二、三级,一、二级医院分别分为甲、乙、丙三等,三级医院分为特、甲、乙、丙四等。 一级医院:(...


·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书的规范书写形式是什么?
      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书的规范书写形式是什么? 我们都知道,在某些医疗事件发生后,在确定为医疗事故之前,是要进行一定程序的审核的,那当医疗事故有争议的时候,我们是可以自行递交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书,请求相关部门受理的,那申请书该怎么写也成为您关心的问题之一,今天我们就以下面的例子给您展现一下申请书的写法。 一、申请人(患者) 周某,女,2002年9月23日生,汉族,清远市清城区人。 二、法定代理人 ××,女,1978年4月15日生,...


·医疗事故纠纷起诉期限是多久
      医疗事故纠纷起诉期限是多久?医疗事故纠纷起诉期限 ?是多久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之“(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规定,医疗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为一年, “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因医疗事故以外原因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适用“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的规定。在此情形下,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就是从证据形成的时间或侵害事实发生...


·非法行医罪怎么立案 立案标准是什么?
      非法行医罪怎么立案 立案标准是什么 一、非法行医罪怎么立案,立案标准是什么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


·医疗损害责任的赔偿主体是谁?
      医疗损害责任的赔偿主体是谁? 一、医疗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是谁? 医疗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且须为合法的医疗机构,其他主体不构成医疗侵权责任。按照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是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机构。除此之外,不属于医疗机构。例如,执业助理医师不得成立个体诊所,设立个体诊所行医的,由于不是医疗机构,仍为非法行医。由于医疗机...


·法医鉴定结果需要多长时间,法医鉴定公开有哪些情况
      法医鉴定在案件的处理过程当中是一件非常重要的工作,这个鉴定结果很可能会影响到法官对整个案件的认识,当然要做法医鉴定的话,首先需要当事人进行申请,在申请做完鉴定之后便是在家里等待结果了,下面跟您说说法医鉴定结果需要多长时间,法医鉴定公开有哪些情况? 一、法医鉴定结果需要多长时间 1、凡是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评定依据的,原则上在3个月以内进行。2、凡是以容貌损害或者器官(脑、听器、视器等)、肢体功能损害为主要评定依据的,须观察、检测损伤后果...


·医疗纠纷赔偿标准死亡赔偿标准
      医疗纠纷赔偿标准死亡赔偿标准 一、医疗纠纷赔偿标准死亡 1、医疗费赔偿金额=已发生医疗费用(不含原发病医疗费用)+预期医疗费用。 2、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时间×收入标准(患者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 3、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时间×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4、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天数×陪护人数×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5、伤残生活补助费赔偿=伤残等级×医疗事故发生地的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赔偿...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