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集资房转让协议该怎么写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过去的时候,集资房是大量存在于城市中的。这主要是由职工个人、所在单位与当地政府共同出资修建的房屋,当然这样的房产最开始也是出售给单位职工的。而日后可以将集资房进行转让,不过此时需要签订协议,即集资房转让协议,那么这个协议是怎么写的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集资房转让协议怎么写?
  
  集资房转转让协议属于房屋买卖合同的一种,因此集资房转让协议的写法基本上与其他二手房买卖协议是一样的。集资房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有:
  
  1、当事人的相关信息(姓名、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等);
  
  2、集资房的具体信息(楼层、房号、具体位置等)
  
  3、集资房转让的价格以及支付方式;
  
  4、双方的违约责任
  
  二、集资房转让协议范本
  
  集资房转让协议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工作单位: 住址: 身份证号: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工作单位: 住址: 身份证号:
  
  一、经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甲方将@@集资房名额指标转让给乙方,由甲方出面并以甲方的名义购买单位一套@@平米集资房,但是所需的购房款一律由乙方来承担。(因房子尚未建造,楼层、房号以及具体位置后定),并由乙方支付甲方经济补偿金肆万伍仟元整。
  
  二、由于所需的购房款一律由乙方承担,并由乙方支付甲方经济补偿金肆万伍仟元整。故此套房屋所有产权自始到终已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有异议。
  
  三、按本单位集资房建房进展所需一切报名费、集资款,由乙方及时如实支付甲方转交给单位,每次甲方要出具相应收款证明给乙方。由甲方取回的单位收费凭据交乙方自行保管。
  
  四、建房阶段中,一切建房费用有所变化,均与甲方无关,一切由乙方自行支付。(建房费用为集资房标准)
  
  五、因不可抗拒原因,此集资房不能建成使用时,甲方应无偿退还乙方所支出的全部各种费用,即报名费、集资款和乙方支付甲方经济补偿金。
  
  六、房子建好后,交乙方入住使用。
  
  七、甲方应无条件地将房屋过户给乙方,当允许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甲方要出具各项证明,积极配合乙方办理,办理房产转让手续的各项费用由乙方自行支付。
  
  八、如有违约,将支付违约金。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将支付乙方伍万元整违约金。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将支付甲方伍万元整违约金。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十二、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集资房毕竟不同于我们常见的商品房,因此要是进行转让的话,可能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并且有一些集资房是没有产权证的,因此保险起见在进行集资房转让的时候,最好签订一份协议。上述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集资房转让协议,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五保户房屋遗产继承法中应如何处理?
      一、五保户房屋遗产继承法中应如何处理?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扶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五保对象死亡后,其遗产归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已被删除,即自该日起,五保户的遗产不再当然地归村委会所有。五保户主要包括以下几项:保吃、保穿、保医、保住、保葬...


·债务人赠与房产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可以吗
      债务人赠与房产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可以吗 一、债务人赠与房产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可以吗? 债务人赠与房产给第三人,债权人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 所谓撤销权(也称废罢诉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务,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权人所实施的行为。 二、撤销权成立的要件有哪些 1、撤销权成立的客观要件。 ①须有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和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法律行为,可...


·一、法定继承人都不放弃共同拥有的房产怎么办?
      一、法定继承人都不放弃共同拥有的房产怎么办?只能由一方获得财产权,可以通过共同竞价的方式来处理。继承权的接受,是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参与继承、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自继承开始,客观意义的继承权也就转化为主观意义的继承权,继承人得自主决定是行使继承权、接受继承,还是放弃继承权。依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权的,视为接受继承。继承权的主体是公民(自然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被继承人的公产房能立遗嘱吗?
      被继承人的公产房能立遗嘱吗?根据法律规定公产房不能立遗嘱,公产房没有产权人,业主只有承租权,没有转让权,所以公产房不是想卖给谁就能卖给谁,也无法继承或办理婚前公证。公产房交易步骤是先由房管局下属部门对卖方进行评估,同时由房管站验房。按照产权人的不同又分为三种:第一种是直管公有住房,指由政府接管,国家出租、收购、新建、扩建的住房,大多数由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出租、修缮,少部分免租给单位使用的住房。第二种是单位自管产。指全民所有制和集...


·贷款首付比例提高能退房吗
      贷款买房是否为提前消费还尚有争议,但是贷款买房已然成为现在购房的主流方式,不过在房贷政策的影响下有时候首付比例会有所提高,那贷款首付比例提高能退房吗?可能很多人不是很清楚,下面就让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贷款首付比例提高能退房吗 (一)购房合同中约定了处理方式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二)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根据不同情况处理: 1、一般情况下,贷款成数的变化不会必然地导致房屋买受人不能继续履行合同,购房者是可以通过其它途径筹措资金履行...


·无房产证的经济适用房离婚分割是怎样的
      无房产证的经济适用房离婚分割是怎样的与房产证什么时间拿下来无关系!主要是购房款属于婚前付款的,不管是全额付清房款还是按揭付款,那些付款凭据保留好,那是付款人这方的婚前财产证明,不分割。房产分割出涉及到婚姻法规定的财产分割规定外,还受到国家房产登记规定、各地方房产限购政策等约束。婚姻存续期间已经签订买卖同,但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可以按照以下法律规定予以处理。离婚时尚未取得产权的房屋指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其居住使用的房屋尚未取得所有权。如果夫妻...


·农村房屋买卖合法么,买卖农村房屋合法吗
      我们发现,有不少农村居民被城市的高工资、好的社会福利待遇、便利的交通等亮点吸引选择居住在城市,在此同时很多的城市居民由于无法忍受城市的雾霾而选择在农村买房居住。那么,究竟农村房屋买卖合法么?以下是具体介绍。一、农村房屋买卖合法么?现行关于房屋买卖的所有法律、法规和规章都只适用于城市,专门针对农村房屋买卖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基本没有,因此我们只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寻找依据。根据有关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


·商品房现售需要备案吗
      商品房现售需要备案吗 一、商品房现售需要备案吗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 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二、商品房现售需要具备条件 在商品房销售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买者...


·夫妻离婚房产有贷如何过户?
      在当今社会,贷款买房已经十分普遍了,尤其是年轻人在结婚的时候,因为没有过多的经济基础,而且也有一定的偿还贷款的能力,所以贷款买房就成为大多数年轻人的选择,那如果俩个人在偿还贷款期间就结束婚姻关系,那关于离婚房产有贷如何过户就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那今天我们就来给您解决一下相关的问题。 一、按揭房屋过户前必须付清银行贷款 根据我国《物权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房屋必须是在无法律纠纷、无规划拆迁、无按揭的情况下才能办理过户。因此,一般来讲,按...


·签商品房买卖合同有什么注意的
      签商品房买卖合同有什么注意的 一、签商品房买卖合同有什么注意的 (一)注意审核土地使用权是否存在抵押购房者购买前可向当地土资源管理机构查核该开发土地使用权是否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因为现实中,很多开发商为了融资往往将土地使用权抵押给银行贷款进行项目开发。售房时如果开发商隐瞒此抵押情况,这将对购房人构成法律障碍,影响购房人的顺利购房。 (二)仔细审核开发商应当办理的法定手续和相关证件。 1、开发许可手续是否完善直接影响所购房屋产权是否...


·一、对企业来讲发生疫情房租怎么办?
      一、对企业来讲发生疫情房租怎么办?疫情期间企业房租问题需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分析,在民商事活动中,各方处于平等、自主的主体地位,才能保证交易的平等。因此,直接从法律层面强制规定出租方必须减免承租方租金,不符合逻辑与情理。在诉讼实践中,法院是否支持承租方减免租金的主张,也非一概而论,而是需要根据房屋性质、影响程度、损失情况以及双方举证等因素进行多方考量。实际上,针对疫情产生的影响,目前有部分城市出台了针对国有经营性用房租金减免的政策,并且...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