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1
  • 2
  • 3
  • 4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医疗损害产品责任纠纷的特点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医疗损害产品责任纠纷的特点在当今社会,医疗产品责任纠纷发生的越来越频繁。医疗产品责任不同与医疗损害责任,它是由于医疗产品本身存在质量问题,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引发纠纷,生产者需要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接下来的我们将为您详细介绍医疗损害产品责任纠纷的特点与生产者应诉策略,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一、医疗损害产品责任纠纷的特点
  1、诉讼程序特征—劣后于医疗行为责任
  医疗损害的结果,由医疗行为的过失、医疗产品的缺陷和患者自身行为等多种原因造成的。由于医疗行为责任和医疗产品责任的举证规则不同,在损害事实发生后,原告首先质疑的是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如果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着过错,原告的损失得到赔偿,一般就不会提起医疗产品责任诉讼;即便提起诉讼,也可能因为其损失已经得到弥补而被驳回。如果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原告才有可能通过变更诉讼理由或重新诉讼的方式,提起医疗产品责任诉讼。
  2、诉讼主体特证——生产者缺席
  医疗产品责任纠纷一般是在医疗损害事实发生后,原告提起医疗行为责任诉讼未能求偿而劣后启动的诉讼。原告启动医疗产品责任诉讼时,并不知道医疗产品生产厂家的信息,但知道医疗机构的信息。为了便利原告诉讼的提起,《侵权责任法》五十九条就规定了原告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因此,医疗产品责任纠纷的被告一般是医疗机构而不是生产者。如果医疗机构不通知厂家,生产者就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形下,其生产的产品成为涉诉的产品。医疗机构独自应诉赔偿后可以向生产者追偿。因此,医疗机构在该诉讼中,可能不会积极抗辩;即便积极抗辩,也缺乏医疗产品的专业知识难以做到有效抗辩。医疗机构如果存在自身使用不当的责任,则可以利用生产者不知情、未参加诉讼的机会,把自身使用不当的责任转嫁给生产者。
  所以,在医疗产品责任纠纷中,生产者缺席诉讼并不影响诉讼的启动、进行和判决。生产者由于没有参加诉讼,不能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和有效抗辩,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没有缺陷的产品可能被认定为缺陷产品而承担赔偿责任。
  3、证据规则特征---先举证义务、推定、鉴定
  医疗产品责任诉讼的原告,需要举证证明产品缺陷、损害事实、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三个要件的成立才可能赢得诉讼。医疗器械属于特殊的产品。国家对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和使用有严格的规定。在医疗产品责任纠纷案件中,医疗机构首先应当就其购进的医疗器械是否符合注册、生产或经营许可以及医疗器械是否有合格证进行举证。医疗机构不能提供以上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时,可以推定其给患者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质量缺陷,从而免除了原告对“缺陷产品”的举证义务。
  因此,医疗产品责任纠纷的证据规则并不是民事诉讼实行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规则,而是存在着举证的先后次序规则。生产者首先应当就其医疗器械产品符合市场监管要求进行举证。生产者必须向法庭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产品注册证和产品合格证等;医疗机构首先应当就其购进的医疗器械是否符合注册、生产或经营许可以及医疗器械是否有合格证进行举证。生产者和医疗机构不能提供以上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时,法院推定其给患者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质量缺陷,从而免除了原告对“缺陷产品”的举证义务;原告仅需对损害事实及其与产品缺陷的因果关系举证即可。
  在生产者和医疗机构履行先举证义务后,原告则需要对产品是否存在缺陷承担举证义务。由于缺陷产品的成立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中的任何一个1,因此,医疗产品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并不代表其不存在质量缺陷,反之,损害事实的发生并不当然是因为产品有质量缺陷。判定产品是否存在质量缺陷,涉及专业技术问题,非经专业机构鉴定不能确认。对此,原告应当通过申请鉴定的方式完成其举证责任。如果原告不申请鉴定,则由原告承担不利后果。如果原告申请鉴定,但由于原告的原因,将待鉴定的产品丢失导致无法鉴定,原告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如果由于医疗机构的过失,导致无法识别鉴定物,导致无法鉴定,则推定产品缺陷成立,则由医疗机构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生产者应诉策略
  1、 严格遵守行政法律、法规,随时准备着充分履行先举证义务
  医疗器械属于特殊的产品,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任何国家的法律都对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赋予最优先的地位并予以周详的特别保护。国家对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和使用有严格的规定。《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医疗器械实行产品注册与备案制度;生产医疗器械,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国家标准,尚无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行业标准。国家对医疗器械产品的生产和经营均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不得生产和经营医疗器械。这些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医疗产品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程序中,成为生产者先举证义务的法律依据。生产者必须严格遵守行政法律规范,确保行政许可和产品注册的证照始终处于有效期内;产品检验报告、产品合格证与产品批号、序列号完全对应。一旦发生诉讼,可以第一时间充分完成先举证义务,从而避免了推定产品缺陷的发生。
  2、 加强产品售后信息跟踪,积极参与诉讼
  生产者应当建立用户档案制度,加强产品售后信息跟踪,及时掌握产品涉诉信息。如果产品涉诉,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的规定,主动申请参加诉讼。如果未参加诉讼,生产者仍然可以依据该条第三款“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在6个月内主动提起撤销或变更判决的诉讼,从而有效避免因诉讼缺席而导致对其不利情形的发生。
  3、 完善医疗机构的买卖合同,厘清推定与鉴定而产生的责任分担
  医疗机构与生产者在医疗产品责任诉讼中同样负有先举证义务。如果医疗机构未能履行先举证义务,法庭可以推定其给患者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质量缺陷。《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第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分类编码的要求,对医疗器械进行唯一性标识,并妥善保存高风险医疗器械购入时的包装标识、标签、说明书、合格证明等原始资料,以确保这些信息具有可追溯性;第二十一条规定:临床使用的大型医用设备、植入与介入类医疗器械名称、关键性技术参数及唯一性标识信息应当记录到病历中。因此,如果由于医疗机构的原因,导致植入和介入的医疗产品不具有追溯性而无法鉴定,则可推定医疗产品存在缺陷。因此,即便生产者的产品完全符合标准并检验合格、生产者的生产过程完全符合行政法规的要求,法院也可能因医疗机构的行为而推定产品存在缺陷。以上两种情形下赔偿责任的成立,并不是医疗产品存在着缺陷,也不是生产者的过错,而是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致使法院推定产品存在缺陷。如果医疗机构在赔偿后向生产者追偿,生产者可以通过与医疗机构的买卖合同的特别约定,来抗辩医疗机构的追偿要求。买卖合同应当特别约定: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是通知涉诉信息或者经过第三方的鉴定程序认定产品缺陷等。
  4、 充分利用鉴定程序,减轻或免除产品责任
  在生产者和医疗机构均充分履行先举证义务后,对待证事实“缺陷产品”的证明责任由原告承担。由于判定产品是否存在质量缺陷,涉及专业技术问题,非经专业机构鉴定不能确认。对此,原告应当通过申请鉴定的方式完成其举证责任。所以,生产者在诉讼中,坚持要求原告申请鉴定,如果原告不申请鉴定,应当驳回诉讼请求。
  如果原告申请鉴定,生产者应当选择具有执业资格与一定专业能力的权威机构开展鉴定。即便经鉴定产品确实存在缺陷,如果鉴定机构同时能够证实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或者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依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可以免除责任。因此,生产者应当充分利用鉴定程序,获取减轻或免除责任的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我们的生活离不开医、食、住、行这四个字。了解医疗损害产品责任纠纷的特点与生产者应诉策略,对患者和生产者都是很有必要的。对患者来说它能在患者遭受医疗产品事故时,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获得合理赔偿。对生产者来说它能使生产者更沉着的应对医疗产品责任纠纷的发生。如果您还有其他的问题,您可以咨询临沂律师。
  
  
  


·医保报销封顶线是多少钱
      1、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诊年度报销上限:20000元。起付线:在职人员1800元,报销比例:70%起。退休人员1300元,报销比例:85%起。住院年度报销上限:30万元。起付线:不分在职人员还是退休人员,第一次住院1300元起,报销比例:85%起。第二次住院,650元起,报销比例:85%起。重大疾病:自付医疗费用超过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部分,分段计算,累加支付。5万以下,报销比例50%起,5万以上,报销比例60%起,上不封...


·医患双方和解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医患双方和解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患双方的和解,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6条中有明确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协商解决医疗纠纷是司法自治原则的具体体现。民事主体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因此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医疗事故的赔偿等责任的争议通过自行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 医患双方协商的成果——协议书,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因此,协议一经...


·医疗纠纷处理注意事项有哪些
      医疗纠纷处理注意事项有哪些?如今医疗纠纷已经成为影响医患关系的重要因素,医疗纠纷的发生往往源于医疗事故。患者面对医疗纠纷,可以选择第三方机构调解、仲裁委员会仲裁及到人民法院起诉等手段,其中起诉是最具有法律效力的。那么医疗纠纷处理注意事项有哪些?下面我们跟随我们做个了解。 一、医疗纠纷处理注意事项有哪些? 1、患者在起诉时应注意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按照民法通则第136条第二款的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患者应当在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


·二级医疗事故是指什么情形 医生如果在日常的工作过程当中,因
      二级医疗事故是指什么情形 医生如果在日常的工作过程当中,因为自己的过失给患者造成了医疗事故的话,首先院方和患者必须要冷静,等到医疗事故的鉴定结果报告出来以后,双方在针对医疗事故的解决方法进行协商。可能有些人在拿到医疗事故的鉴定结果报告以后,医疗事故属于二级,那么,二级医疗事故是指什么情形? 二级医疗事故是指什么情形? (一)二级甲等医疗事故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医疗事故的等级有哪些?
      医疗事故的等级有哪些医疗事故等级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规定。二、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有哪些(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病人生命而采取紧...


·不能。农村合作医疗属于社会保险范畴
      不能。农村合作医疗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一般是不报销意外伤害的。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可以报销医疗费。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


·深圳医疗纠纷律师费是多少?
      深圳医疗纠纷律师费是多少? 一、深圳医疗纠纷律师费是多少? 深圳医疗纠纷律师费分为几种不同的情况,比如: 咨询每件200-500元。律师一旦接受正式委托,咨询费可折抵相应律师代理费。 代理人身损害赔偿、医疗纠纷等其他民商事案件: 按涉案标的额的2%-5%收取。国内案件最低5000元;涉外案件最低10000元。 代理二审案件: 1、未曾代理一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标准收取; 2、曾代理一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标准的1/2收...


·医疗过错辩解怎么辩?
      医疗过错辩解怎么辩? 一、概念 医疗过错,属于过错的一种,指的是医方在诊疗过程中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当的诊疗义务。在依据医疗水准判断医方的过错时,必须注意区分医疗水准与医学水准。 二、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可以看出该法将“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为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很多医疗行为都会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如果只看损害结果,过多地适用...


·如何避免医患纠纷?
      如何避免医患纠纷?处理医患纠纷的方法有哪些? 医患关系难以处理是如今的一个社会问题,造成了医患关系紧张,甚至对社会风气造成了非常不好的影响。主要还是因为医患之间沟通不够到位,没有做到相互理解而造成的,那么,如何避免医患纠纷和处理医患纠纷呢,下面就由我们来整理一下相关资料。 一、发生医疗纠纷的原因 1.医疗人员医德素养差,其表现有: (1)在诊疗过程中,医务人员对病员不负责任,态度生硬,缺乏同情心。 (2)病人或家属在诉说病情时...


·医疗纠纷处理需要经过哪些流程?
      医疗纠纷处理需要经过哪些流程? 在医疗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往往会对对所争议事实认识不同、相互争执、各执己见。而此时就有必要按照法定的程序来处理纠纷。那么您知道医疗纠纷处理需要经过哪些流程吗?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医疗纠纷处理流程 1、医疗纠纷或投诉发生后,所在科室负责人应立即向医务科报告,隐匿不报者,将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后果。 2、因医疗问题所致的纠纷,所在科室应先进行调查,迅速采取积极有效的处理措施,控制...


·治(医)疗费
      治(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二、 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三) 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四) 康复治疗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