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重大医疗过失法律规定有哪些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重大医疗过失法律规定有哪些 一、处理重大医疗过失法律规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四条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三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
  第三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除责令医疗机构及时采取必要的医疗救治措施,防止损害后果扩大外,应当组织调查,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对不能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三十八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一)患者死亡;
  (二)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重大医疗过失行为,不适用当事人申请处理程序和当事人协商处理(民事责任除外),其处理机关应是卫生行政主管机关和法院:
  1、它不属于当事人协调处理的范围(民事责任除外),当事人自行协商无效。当事人协商解决中,医方是解决后7日内履行报告义务,需鉴定的由双方共同委托鉴定。鉴定费由双方协商预交和承担。争议解决前,卫生行政部门并无职责主动处理。对重大医疗过失事件,医方应在12小时内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调查,并应当进行医疗事故判定或移交医学会鉴定、鉴定费由医方负担。可见,准许当事人对重大医疗过失事件的民事责任之外的事宜自行协调解决,否定了医疗卫生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有悖法意。
  2、它不适用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解决的程序。尽管当事人可以据此申请处理,但申请后应适用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处理程序。当事人申请处理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先在10日由审查,决定受理后方才判定或移交鉴定、鉴定费由申请人预交,不构成医疗事故的,由申请人承担。诚然,发生重大医疗过失事件,医方违反报告规定,患者可以申请处理。但其程序和各方职责,权利和义务却相差如此之大,难以理解。唯一导致区别的原因是医患双方存有争议和不论医患双方有无争议,医方履行了报告义务。医方违法不报告,其义务还更少。于理不通。据此,我们认为当事人申请处理的争议,可能属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时,不应按申请处理程序进行,它不属于申请处理程序的范围。报告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一样是推断属于医疗事故,还需判定或鉴定,这和医疗双方对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有争议一样。因医疗机构不报告而适用申请程序是没道理的。
  3、它同样应适用诉讼优先原则,即凡诉讼中可能处理的问题,卫生行政部门不处理或终止处理。但责令医方采取救治措施、对违反报告义务行为的处分等行政专有职权仍应履行。诉讼优先,明文规定适用于当事人申请处理争议的情形。似乎因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而启动的行政处理程序不应终止。但这势必导致对同一问题,不同国家机关同时认定,这是不适宜的。另一方面,医学会对法院已受理的事故鉴定,明文规定不受理,这势必导致卫生行政部门可能根本无法处理。我们认为,因报告而启动的行政处理程序,除专属于行政职权处理的事宜外,应终止处理。
  相信读完这篇文章后,您对于重大医疗过失法律规定有了初步的了解,我国出台了很多法律来规定医疗事故,目的在于规范医患关系。但是,毕竟您还不是专业的法律人士,可能不能完全理解法律条文的具体含义,


·医保必须缴纳多少年才能终身享受
      男性缴纳年限不少于25年,女性缴纳年限不少于20年才可享受终身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男性缴纳年限不少于25年,女性缴纳年限不少于20年,其中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必须不少于15年,退休后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退休前若未达到最低年限要求,可以一次性补齐实际缴费年限的医疗费用。《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


·医保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由两部分组成,即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的实际缴费年限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之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可作为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尚未列入养老保险实施范围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前经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的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可作为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第八条 参保人员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


·医疗纠纷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医疗纠纷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一、关于医疗纠纷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1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2、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3、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2003年1月6日)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6、最高人...


·下班被砍伤单位没买医保怎么办
      单位因工被砍、受伤,未购买社会保险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吗?《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即被保险人因第三人侵权而造成人身伤害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不应由侵权人按照民法典、民法典等法律规定承担。但是,该条第二款也规定,医疗费用应由第三方依法承担。第三人不缴纳或者不能确定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但是,如果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医疗保险,当然就没有基本医疗保险...


·(一)医疗费的赔偿范围
      (一)医疗费的赔偿范围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处理过程中,伤者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住院费等收入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交通事故主张赔偿有误工费,交通费,残疾人赔偿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受害人因交通事故住院就医后,受害人自己在药店买药,没有开具正规发票,无法向车方主张赔偿,若为明显不合理的医药费支出,如高昂的保健药品费用等,一般都无法获得理赔。 (二)费用赔偿标准 1、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


·医疗过错误诊案例如何分析?
      医疗过错误诊案例如何分析? 一、医疗过错误诊案例 2012年5月11日,患者张某因“发现盆腔包块”入住某医院,入院查体:下腹部扪及包块约 20cm大小,上界达脐平,两侧达盆壁,无压痛。结合外院超声检查,初步诊断:盆腔占位。5月14日在全麻下行左侧附件切除+右输卵管系膜囊肿剥除+右卵巢囊肿剥除术。术后予以抗感染、补液、止血等治疗。病理诊断:左卵巢粘液性囊腺瘤、右输卵管系膜囊肿、右卵巢成熟性囊性畸胎瘤。5月16日心电图示心动过速、st-t...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税政策包括哪些?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税政策包括哪些? 在我国,医疗机构大体分为政府办的医疗机构、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像农村卫生所等都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其收入用于支付基本的医疗服务成本。目前我国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优惠的税收政策。那么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税政策有哪些?下面请看我们总结归纳的这篇文章。 一、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有那些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一条“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


·医院监视居住条件规定是什么
      医院监视居住预案满足哪些条件才能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二、监视居住期间需要遵守哪些规定?被监视居住...


·定点医疗机构变更如何办理?
      定点医疗机构变更如何办理?在实践中,我们有时会因为一些原因不得不选择异地就医,比如:出差、旅游过程中突发疾病;重症病人在当地医院无法得到有效治疗而转去异地医院就医;出外打工的农民工等。在这样的情况下,会导致病人无法及时、方便的完成就医结算。此时,有些人可以选择变更定点医疗机构。那么,定点医疗机构变更如何办理呢?下面,就由的我们为您解答。一、医保异地就医手续异地就医人员须凭“社会保障卡到参保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审批和...


·轻微关联度医疗过错是什么?
      轻微关联度医疗过错是什么? 一、轻微关联度医疗过错是什么? 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36条规定,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四种: (一)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二)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三)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四)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


·医疗损害责任的种类包括那些?
      医疗损害责任的种类包括那些?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由于过失对患者造成人身伤害的,应该承担赔偿义务,主动承担医疗损害责任。那么医疗损害责任的种类有哪些?医护人员如何规避医疗损害的发生?下面我们结合有关法律知识给您具体说一说。 一、医疗损害责任的种类有哪些? 1、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医疗技术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从事病情的检验、诊断、治疗方法的选择,治疗措施的执行,病情发展过程的追踪,以及术后照护等医疗行为,不符合当时既存的医疗专业知识...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