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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拆迁实践中,确认违章建筑的最基本的方法是审查被拆除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是否取得产权证照,如果拟被拆除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不能提供有关该房屋的产权证照,也不能提供有关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许可证明,或者其所提供的规划许可证明与实际建成的房屋情况不一致的则该房屋可能系违章建筑。但是拆迁人和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均没有权力认定被拆迁人“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是违章建筑,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只有城市规划部门有权力认定和处理违章建筑。拆迁人在取得关于拆迁范围内房屋的有关基本情况后,应当就可能系违章建筑的房屋的事宜报请规划主管部门处理,或者告知拆迁人申请规划主管部门处理。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在接到拆迁人的有关报告或者被拆迁人的申请后,应依据《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此外,还可以分别按违法行为的构成、违章建筑对规划影响的程度、实际用途等为标准进行划分。
2001年的《拆迁条例》中“拆除违章建筑不予补偿”的涵义是: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拆除依法应当拆除的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不予补偿。
即:在城市房屋拆迁中对违章建筑进行处置时,并非全部拆除不予补偿,而是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门别类依法予以处理。对依法应当拆除的,予以拆除并不予补偿;对于拆迁公告前可以补办手续的违章建筑或手续不全的房屋等,则应查明事实,妥善处理,应予补偿的则予以补偿。
...·违章建筑当事人在拆迁中的法律地位
根据2001年《拆迁条例》规定,被拆迁人只能是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故只拥有违章建筑的当事人由于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则不属被拆迁人。
由于违章建筑的当事人在拆迁中无相应的法律地位,不仅对违章建筑的当事人将产生重大影响,同时也对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产生重大影响。
解决这一问题最根本的办法是对《拆迁条例》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但在拆迁条例修改前,最好的办法就是由行政机关先行对违章建筑作出界定,然后根据界...
因此,违章建筑属于必须拆除的建筑或者必须经过改正后方可使用的建筑。
1.规划部门依法对违章建筑进行查证和认定,做出《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的通知》,并送达当事人。
2.当事人在收到《通知》后,应当在通知规定期间内自行拆除违章建筑。当事人逾期拒不自行拆除的,规划部门出发《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的公告》,并送达当事人。《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后,可以对违章建筑实施强制拆除。
3.当事人对城市规划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