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单位支付的加班工资计入个税吗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单位支付的加班工资计入个税吗加班费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加班费计入员工工资总额,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89年9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发布)的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二、加班可调休不给加班费合理吗1、对标准工时制而言,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一般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150%的工资报酬,该加班不能用以后安排调休处理;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用人单位有权以调休代替,不能安排调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该加班不能用以后安排调休处理,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2、对于综合计算工时制的用人单位而言,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的工作总时间超过核定的标准时间,属于加班,且不能以调休处理,应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工作的,算加班,该加班亦不能用以后安排调休处理,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3、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一般情况下,除法定节假日工作外,其他时间工作不存在加班。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地方法规规定。如果地方规定要支付加班工资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不能用以后安排调休处理。在现实中,有的用人单位为防止员工跳槽,会扣下员工的加班费或工资的一部分到年底再发。根据《劳动法》中的规定,工资应当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那加班费拖到年底才发就属于拖欠工资,员工可以通过劳动部门申请解决,要求补齐所欠工资,也可以以未足额发放工资为由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按实际工作年限支付补偿金。
  
  
  


·工作十年以上辞退员工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一,工作十年以上辞退员工补偿标准是怎样的用人单位无故辞退劳动者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按照每做满一年支付2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劳动者工作了10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20个月的工资标准进行赔偿。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2、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应发...


·工伤后手指筋断了多久可以司法鉴定
      现如今社会在不断的发展,不仅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消费水平更是不断提高,因此很多人为了能够提高生活质量,加班加点的赚钱。同时也有很多的人在工作中造成伤害,特别是一些在工地上干活的工人,受伤是非常常见的,这个就成为工伤,那么工伤后手指筋断了多久可以司法鉴定?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行为人对于某些专业性的问题存在疑惑的是可以申请司法鉴定的,由于司法鉴定的结果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刑事诉讼结果,所以行为人应该依法去有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司法鉴定。 ...


·双重劳动关系如何仲裁?
      在日常生活中,有很多人除了正常的工作之外,有的还会有其他的工作。这样的情形就是劳动者存在着双重劳动关系,有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会产生各种各样的纠纷问题。那么您是否知道双重劳动关系如何仲裁?下面我们为您详细介绍一下。 双重劳动关系如何仲裁?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以下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


·试用期签订的是试用期合同还是劳动合同
      试用期签订的是试用期合同还是劳动合同 对于新入职的员工来说,都会有一个试用期限,以此来方便对员工的考核,看到底适不适合这份工作。 那么在劳动者的试用期期间,签署的是劳动合同还是试用合同呢?如果需要签订劳动合同,是不是需要等员工的试用期过了在签订劳动合同?有很多人会认为试用期的合同就是试用期的合同,只有转正之后才可以签订劳动合同,其实不然。 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来看,用人单位是可以对新招聘的员工进行试用期的试用,但是其中还是有...


·劳动者工龄如何计算工龄是指职工自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起
      劳动者工龄如何计算工龄是指职工自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起,以工资收入为主要来源或全部来源的工作时间。这个工作时间与劳动者所享受的福利是息息相关的,如劳动者的年休假,医疗期,甚至是劳动者在医疗期所取得的病假工资也与工龄有关。工龄分为两种,一种是一般工龄,指的是劳动者参加劳动的总工作时间。另一种是连续工龄,现今确定职工保险福利待遇和是否具备退休条件时,一般只用连续工龄。工龄的计算方法有以下三种:1. 连续计算法是指企业依法办理变更、合并、分立手...


·工伤鉴定完毕赔偿金要多久才能拿到?
      建筑工人在工地上被机器设备砸伤后,首先要进行工伤认定,明确工伤后,再通过专业机构进行鉴定,确定伤残等级。等结果出来后,工人就可以向单位提出赔偿申请,赔偿项目包括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等。那么工伤鉴定完毕赔偿金要多久才能拿到?下面我们通过下文给您做个介绍。 一、工伤鉴定完毕赔偿金要多久才能拿到? 工伤鉴定之后,需要拿到劳动能力鉴定结果,根据结果向社保中心申请工伤待遇审核,在递交材料之后60天内享受工伤待遇费用,而单位支付伤残赔偿是需要在...


·员工如果不胜任工作怎么办
      员工如果不胜任工作怎么办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下,依法对劳动者进行调岗调薪。与因伤病变更一样,因胜任能力变更也是依《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作出的劳动合同内容变更。按照该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实施劳动合同内容变更,即调岗调薪。如果调岗调薪达到了目的,劳动者基本能够胜任调整后的岗位工作,劳动合同则不得解除,如果调岗调薪不能达到目的,劳动...


·总包单位无资质是否可以承揽工程
      可以。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五条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第十六条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


·根据法律规定河北工伤鉴定在什么地方做?
      根据法律规定河北工伤鉴定在什么地方做? 到社保局去申请工伤认定,可以是单位出面申请,单位不管的话,个人(包括他的近亲属)可以在一年内自己去申请。需要提供医疗证据、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可以是工作证、工资条、劳动合同等)、申请表(可以在社保局免费领取)、最好有2个以上的证人。申请表递交受理后,60天内会有结果。如果认定了工伤,就可以继续申请伤残等级鉴定。确定一个伤残等级后就可以谈工伤赔偿(补偿)问题了。申请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费用很...


·工人在进行工作的时候有可能受伤
      工人在进行工作的时候有可能受伤,因为工作而受伤的就是工伤,然后经过工伤鉴定以后按照工伤金鼎级别进行赔偿。但是也会有这种情况,那就是虽然受到了工伤,但是经工伤鉴定以后,不够级别。那么,对于这种情况,工伤鉴定没有级别怎么办? 工伤鉴定没有级别怎么办? 因为工伤过后会影响劳动能力,因此要是受伤较严重的可以申请工伤鉴定,这样就可以按照结果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达不到伤残级别的时候,员工还能够享受工伤待遇,可以拿取工伤赔偿。但在一些不正规的公司中...


·企业不注销劳动合同解除赔偿标准是什么?
      企业不注销劳动合同解除赔偿标准是什么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