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1
  • 2
  • 3
  • 4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房主死后第一继承人放弃可以撤销吗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房主死后第一继承人放弃可以撤销吗放弃继承权的表示作出后,要恢复继承权,需经法院作出决定。放弃继承权必须在继承开始之后和遗产分割之前表示,恢复继承权则必须在遗产处理之前表示,否则法院不予支持。放弃继承权有两种方式,一是书面的形式;二是口头的方式。放弃的表示一经作出,并得到其他继承人的认可,为恢复其继承权、重新主张继承权而引发的诉讼纠纷,必经人民法院依据放弃继承权人提出的恢复继承权的理由作出,否则,继承权不能复得。放弃继承权的表示作出后,要恢复继承权,需经法院作出决定。放弃继承权必须在继承开始之后和遗产分割之前表示,恢复继承权则必须在遗产处理之前表示,否则法院不予支持。我国《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之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由此可见,继承权是继承人依法享有的一项民事权利,继承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作出接受或放弃继承的选择。放弃继承权的表示作出后,得到其他继承人的认可即成立。一般情况下,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又反悔的,一般是不予承认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0条规定:“遗产处理正在进行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公款放弃继承后悔的,不予承认。”《继承法》对放弃继承的有效条件作明确的规定:(1)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2)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必须以明示的方式表示出来,不可以用默示的方式。一般情况下,应当以局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如果用口头方式表示的,本人承认,或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有效。(3)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继承人亲自作出。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继承人放弃继承权。(4)放弃继承必须是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有采取欺骗、威胁或胁迫等强制手段,让继承人违背真实意愿而作出的放弃继承表示,这种放弃是无效的。(5)放弃继承的效力应从继承开始计算。也就是说,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权,那他从继承一开始就没有了继承权。综上所述,可以说如果是口头形式的放弃继承是有撤销的可能的,但如果是经过公证过后的放弃继承想要撤销的基本是没有可能的,除非在做出放弃继承的时候受到了外界的威胁或者是欺骗等情况,否则都是有效的。
  
  
  


·居间服务合同房产方注意事项有哪些?
      居间服务合同房产方注意事项有哪些? 居间服务合同房产方注意事项 1、居间服务内容要明确 规范的居间合同会写明中介会提供给购房者怎样的居间服务,具体的服务内容有哪些等等,但是一些不法中介也会利用售房者对居间服务内容不了解的缺陷,而在合同中做手脚,比如少写一些服务内容,或者服务内容不明确等,从而损害购房者的权益。为了避免出现这样的的情况,房产方需要提前了解中介的居间服务内容大概有哪些,以免被蒙骗。 2、中介的违约责任要明确 很多时...


·结婚前男方买房子离婚房子归谁
      结婚前男方买房子离婚房子归谁 如果男方婚前买的房子属于全款则该房产属于男方婚前个人财产。如果只是婚前付首付,婚后用共同财产还贷,则女方对该房产享有一定的份额。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


·房管局为何不出他项权证?
      房管局为何不出他项权证?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房地产行业也在不断地发展,但是因为供需不平衡和炒作等原因造成我国的房价居高一下,许多人在购房时都会选择贷款购买,为什么房管局为何不出他项权证?根据规定,只有通过银行和典当机构进行贷款,房管局才可以办理他项权证,个人抵押是无法办理的。 他项权证一般不针对个人办理,银行(抵押权人)、典当行(典权人)才具备他项权证办理的权限,个人一般只能办理抵押登记。 一、他项权证 他项权证指在他项权利登...


·继承来的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吗?
      继承来的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吗?1、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婚姻法第十八条对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作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


·离婚房产给未成年子女可以吗?
      离婚时候的房产分割往往能引发巨大的纠纷,没有获得房产的一方担心由于对方再婚等原因,将这个房产转赠给其他的人,因此针对这个问题经常要对方给个保证。那么是否可以离婚房产给未成年子女,而不是夫妻的某一方呢?我们为您整理了相关解答。 一、离婚房产给未成年子女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有处理自己财产的权利,夫妻双方离婚时,只要双方协商一致,是可以把房产过户给未成年孩子的,这个时候,夫妻只需要去房管局办理过户即可。离婚纠纷解决三个问题,解除婚姻关系、未成...


·一、父母房子过户子女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一、父母房子过户子女算夫妻共同财产吗?父母房子过户子女后,在父母离婚时不应当认定为夫妻 共同财产。父母过户给已婚子女,若父母有明确表示或书面协议,注明是赠与自己子女个人的房屋,并办理完毕完过户手续,该房屋属于父母赠与自己子女的个人财产。若父母没有任何表示或书面协议的,该房屋过户完毕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二、法律依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是怎么样的?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是怎么样的? 《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该解释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研究通过,于2009年9月1日正式施行。 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


·一、个人财产拆迁房屋夫妻财产吗?
      一、个人财产拆迁房屋夫妻财产吗? 拆迁补偿款算是夫妻共同财产吗?这要看被拆迁的房屋是公房还是私房,公房还是私房拆迁得到的拆迁补偿款认定不同。 如果拆迁的房屋是私房,则要确定该房产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被拆迁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则拆迁补偿款当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是个人财产,则拆迁补偿款也相应的归个人所有,不进行分割。 如果被拆迁的房屋是公房,则要考察当地的拆迁政策,看补偿款中有没有考虑同住人的因素。在许多地方...


·离婚按揭房产分割是怎样的
      如今购买房产的很多都是以贷款的方式进行的,而对于将要结婚的男女来讲,婚前贷款购买的房产与婚后贷款购买的房产是有很大差距的,同时日后离婚的话,对这类按揭房的分割也是不同的。那到底离婚按揭房产分割是怎样的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婚前按揭房产离婚时的分割对婚前办理按揭手续,婚后夫妻共同清偿贷款的房产在离婚时的归属问题。婚姻法》明确规定,一方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一方婚前办理按揭手续,并取得了产权证,则应该属于婚前财产。判断按揭房...


·离婚后房产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 该由哪个法院管辖
      一、离婚后房产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该哪个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两个条文分别对一般管辖和专属管辖进行了相关规定。专属管辖是对一般管辖的补充规定,它不能凌驾于其他管辖权原则之上而成为最基本的管辖权原则,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能使用。二、...


·1、准备材料二手房贷款之前
      1、准备材料二手房贷款之前,需要买卖双方提供有关材料才行,比如:《购房抵押贷款申请表》、《购房意向书》证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接着购房者需准备盖了公章的收入证明以及可以联系的人员、电话、地址等,以便银行进行核查。同时,其身份证、户口簿和婚姻状况等方面的证明也要提交给银行。此外,还要求售楼人员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共有人同意出售证明和该房屋产权证明等证件。2、银行对房屋进行估价所需材料交齐之后,银行会约定一个时间,让专业的房产评估机构对你的房...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