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公司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员工怎么处理?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公司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员工怎么处理?
  
  一、公司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员工怎么处理?
  
  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从事工商业活动中,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严重损害用户和消费者利益,危害社市场经济秩序,应受到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2、 量刑标准:?
  
  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3、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赔偿损失时按照填补原则以及惩罚性原则处理,具体可参照相关法律规定。
  
  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其他规定
  
  1、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综上所述,销售假冒伪劣商品除了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数额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应当判处2-7年有期徒刑,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数额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应当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数额在200万元以上,应当判处15年有期徒刑。
  
  


·对于工伤认定结果可诉吗?
      员工在工作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或者突发疾病的,可以被认定为工伤。但是不公平的现象总是时有发生,对于工伤的认定总是存在这单位不受理申请的,或者是认定的结果不和事实真相的,费用不合理等问题。那么对于工伤认定结果可诉吗呢? 一、工伤认定是否可诉?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


·一、单位没有续签劳动合同怎么办理离职手续?
      一、单位没有续签劳动合同怎么办理离职手续?1、办理工作交接。离职员工除工作交接外,应立即停止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从事一切业务。将该员工经手的工作交接到其他人员或主管。工作交接有助于防止员工仓促离职,出现工作脱节,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2、公司财物、文件资料及清偿债务。员工在公司期间,由公司配发的或者由员工本人掌管的属于公司的财物,企业应指定专人接收。并将员工在职期间保管和使用的全部文件资料进行清理,如客户名单、各种图表图纸、财务账本、工...


·社保报了部分后工伤报销可以吗?
      社保报了部分后工伤报销可以吗 可以申报工伤报销。 如果单位为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在工伤认定之前所发生的费用可以有多种方式支付,但工伤认定下达后,统一使用工伤方式结算,将之前的费用依支付方式的不同,补回支付者。 但是,如果有应由第三方支付费用的,不能申报工伤报销。 工伤保险报销方法: 1、通常要经过工伤认定、工伤费用报销、伤残鉴定等程序,工伤认定时要填写工伤认定申请单,提供首诊诊断证明、工伤员工身份证...


·教育机构劳动合同当中应该包括哪些基本内容?
      教育机构劳动合同当中应该包括哪些基本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


·工伤意外险多少岁能买
      只要是年满16周岁的人员都可以投保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是劳动者在规定的工作中,因意外导致的伤害或职业病使得劳动能力永久丧失或死亡,劳动者可以从国家和社会资源获得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只要是年满16周岁的人员,到企业务工,就可以投保工伤保险了。《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


·法律规定辞退员工条件是什么?
      法律规定辞退员工条件是什么 一、法律规定辞退员工条件是什么 1、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员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员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


·劳动合同试用期工资相关规定
      众所周知,劳动者在试用期间所获得的薪酬低于非试用期的工资的,但是不能少于正式工资的80%,而且法律中也明确规定对于劳动合同试用期工资的最低发放额及其其他相关规定,接下来由的我们为您介绍相关内容。 劳动合同试用期工资相关规定《劳动法》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对试用期间劳动者待遇过低或得不到保障突出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做出了有针对性的...


·合伙企业中能用劳务作为出资吗
      合伙企业中能用劳务作为出资吗(一)普通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


·公司拖欠员工的工资应该怎么办
      公司拖欠员工的工资应该怎么办 1、最简单的方法是电话投诉到当地劳动执法监察大队,他们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责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资。2、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3、最有效的是直接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不收费,不用律师),通过劳动仲裁下达的裁决书,向单位索赔,如果还不赔,可申请法院强制...


·工商所行政处罚权限有什么规定?
      工商所行政处罚权限有什么规定? 每天工商局的管理人员为了维护蔬菜市场的稳定,工商局有权对违法所得的摊贩做出罚款的处罚,在小贩收到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要求被处罚的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那么关于这个工商所行政处罚权限都有哪些法律依据呢?下边我们就为您整理出这方面的内容。 工商所行政处罚权限有什么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六十八条 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续订劳动合同协议书如何进行?
      续订劳动合同协议书如何进行?续订劳动合同协议书应该和用人单位首先进行一个洽谈,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