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合伙企业法减资的步骤是怎样的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合伙企业法减资的步骤是怎样的一、企业减资流程
  1、股东(大)会做出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
  4、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5、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四条?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二、企业减资操作流程要点
  1、作出股东会决议或者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决议或者决定内容应当包括:减少认缴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就减少认缴注册资本承担的具体数额,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日期,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股份有限公司的决议内容应当包括:减少认缴注册资本的数额,减少认缴注册资本的数额的具体方式,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企业产权登记变动表》。外商投资企业提交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2、修改公司章程
  根据公司增资的股东会决议或决定内容,修改公司章程。
  3、办理前置审批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认缴注册资本必须报经批准的,需办理相关的前置审批,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例如,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还需提交审批机关有效的批准文件,即向商务部门(局、委员会、部)申请减资审批,换发新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提交依法设立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4、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5、通知债权人和对外公告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省级以上报纸上公告。
  6、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7、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公司减资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工商变更登记。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涉及实收资本变更或变动的,还应当同时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或申报变动情况。
  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整理出来的合伙企业法减资的操作流程,当然这只是一个大致的规定程序,在实际操作中每个企业在减资过程可能会遇到不同的情况,这个时候就需要针对性的处理,以避免违反法律规定,


·上市公司法人辞职程序是怎样的?
      上市公司法人辞职程序是怎样的? 公司在设立之后。为了能与其他的企业单位之间,建立经济利益关系,需要按照既定的规定,向当地的相关机构,提出希望得到法人身份的请求,若公司在上市之后,希望更换法人,需要依照怎样的程序的规定呢,也即上市公司法人辞职程序是怎样的? 一、上市公司法人辞职程序是怎样的? 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工商局领取) 2、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承诺书、公司营业执照...


·企业常见的并购方式有哪些
      企业常见的并购方式有哪些 一.企业并购的定义 企业并购包括兼并和收购两层含义、两种方式。国际上习惯将兼并和收购合在一起使用,统称为M&A,在我国称为并购。即企业之间的兼并与收购行为,是企业法人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基础上,以一定的经济方式取得其他法人产权的行为,是企业进行资本运作和经营的一种主要形式。企业并购主要包括公司合并、资产收购、股权收购三种形式。 二.企业并购形式 1、横向并购。横向并购是指同属于一个产业或行业,或产品处于同...


·分公司盖合同专用章的合同有效吗?
      分公司盖合同专用章的合同有效吗?有效的,一般而言,分公司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所进行的经营合同,基本上都是有效的。因此,在与分公司签订相关合同时,作为合同相对方,一定要审查分公司的总公司对其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明白总公司是否授权其对外签订合同,以及授权的额度。《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第四十八条也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


·公司法人的职务认定是什么?
      公司法人的职务认定是什么?公司法人是公司制中经常提到的一个概念,相当于是公司制里面的一个领导形象,因此对于一家公司来说,谁当法人是一件很严肃而重要的事情。不同制度的公司法人也有不同的规定。那么,公司法人的职务认定是什么?今天,我们给您答案。 一、公司法人的职务认定是什么? 法人不是一个具体的职务, 而是经济组织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象征, 题中所说的意思像是"法定代表人",它代表这个组织的整体对外行使权利和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对公司内部承...


·公司涉嫌偷税漏税处罚谁
      公司涉嫌偷税漏税处罚谁?公司偷税漏税一般是处罚法定代表人的财务负责人的。同时,还要对公司判处罚金。法人代表和财务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是需要根据公司偷税漏税的目的来确定的。一般的偷税漏税公司法人代表会受到处罚,财务不会受到处罚,如果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那么法人代表和财务会受到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具体规定如下: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及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逃税罪的处罚方式...


·分公司签合同能否只列总公司?
      分公司签合同能否只列总公司?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在财务、经营管理上隶属于总公司,无独立的法人资格,一般情况下是有总公司来对外承担责任的。分公司虽然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但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登记,取得了营业执照,具备了经营经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但一般要在公司的授权范围内进行,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会因为是分公司签订的合同而认定无效。当然,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在与分公司签订合同之时,第三人可以要求加盖公司印章,或在合同未履行前...


·危险品运输公司法律法规有哪些?
      危险品运输公司法律法规有哪些《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应当定期向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铁路、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有关信息和资料。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铁路、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七十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


·公司法主人法律问题有哪些
      公司法主人法律问题有哪些?公司法是我国市场的主体法,规定了我国公司包括设立和解散的一切活动规范。我国公司的活动都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因此公司法需要被正确解读,在解读的过程中也会产生一些问题,例如公司法主人法律问题有哪些? 一、公司法主人法律问题有哪些?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保护机制股东是公司的投资人,也是公司的主人,公司治理机关应当保障股东的各项知情权。1、股东的绝对知情权。股东对公司章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三会...


·公司合同章和公章区别有什么
      公司合同章和公章区别有什么(一)、使用范围不同1、公章适用范围广泛,涵盖合同章。2、合同章只能在合同上有用,不能办其他事。(二)、执章人不同1、一般公章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掌,法定代表人如果把法定代表人章与公章一同使用就代表公司行为。2、合同专用章可由法人执掌,也可由专门的合同人员负责保管。(三)、管理部门不同1、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管理部门一般为法律部门,公司公章的管理部门一般为公司的综合管理部门。2、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的效力,是法...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记载事项有哪些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记载事项有哪些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其中需要记载的事项具体分为了必须记载的事项和任意记载的事项。那么您知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记载事项到底有哪些吗?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必须记载的事项 我国公司法第82条对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给予了规定。根据这一条文,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设立...


·公司股东应履行哪些义务
      公司股东应履行哪些义务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2、按时足额缴纳出资,不得抽逃出资;3、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4、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股东资格的取得方式有哪些依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资格的取得方式主要分为以下三种情形:(一)原始取得指通过...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