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一、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标准是怎样计算的?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一、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标准是怎样计算的
  
  (一)一般车祸赔偿标准
  
  1、医疗费的赔偿标准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的赔偿标准
  
  误工费是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人的赔偿费用。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计算方式按患者有无固定收入分为两种。
  
  3、护理费的赔偿标准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费用。
  
  (1)有固定收入的按照误工费标准计算;
  
  (2)无固定收入的公式为:护理费赔偿金额=同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护理期限。
  
  4、交通费的赔偿标准
  
  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一般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如不符合,就应从赔偿额中扣除相应的款项。
  
  5、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标准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或死亡的受害人在生前住院治疗期间补助伙食所需要的费用。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补助的是“住院”的“受害人”。如果受害人没有住院,就没有这项赔偿费用。
  
  6、营养费的赔偿标准
  
  营养费是指人体遭受损害后发生代谢改变,通过日常饮食不能满足受损机体对热能和各种营养素的要求,必须从其他食品中获得营养所给付的费用。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标准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1、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标准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1)残疾赔偿金性质的确定
  
  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还是精神损害赔偿?这在理论和实务上并不是一个十分明确的问题。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指对因残疾而导致的收人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给予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
  
  (2)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认定标准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处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不能自理部分。
  
  2、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标准
  
  残疾辅助器具,是因伤致残的受害人为补偿其遭受创伤的身体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制的生活自助器具。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普通适用”是作为确定合理费用的标准时的一项指导原则。该原则的基本要求:
  
  (1)是“普通”,即配制的辅助器具应排斥奢侈型、豪华型,不能一味追求高品质。
  
  (2)是“适用”,适用又有两个测试标准:
  
  a.确实能起到功能补偿作用;
  
  b.符合“稳定性”和“安全性”的要求。
  
  配制机构如何确定?我国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是从事辅助器具研究和生产的专业机构,可以从事残疾辅助器具的鉴定和配制。实务中,法院一般应按照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的意见,来确定赔偿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用。对于超过确定的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10年。
  
  3、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
  
  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也体现赔偿与损害的一致。同时,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这也有别于就办法规定的“未成年人计算至16周岁,50周岁以下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50周岁以上的按照5年计算。”
  
  4、康复费、护理费等费用
  
  康复费要有相关证据,如医疗费用票据。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标准
  
  1、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的确定
  
  死亡赔偿金的内容是对收人损失的赔偿,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
  
  2、死亡赔偿金的具体计算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1)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下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20年;
  
  (2)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入×(20年—增加岁数);
  
  (3)死亡赔偿金(75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5年。
  
  3、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
  
  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也体现赔偿与损害的一致。同时,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这也有别于就办法规定的“未成年人计算至16周岁,50周岁以下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50周岁以上的按照5年计算。”
  
  4、丧葬费的赔偿标准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因人身损害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不管受害人的职业、身份、工作、性别、年龄等情况有何不同,也不管生前是生活在城镇还是在农村,在涉及支付丧葬费标准这一问题时,不再有任何差异,都适用同一标准予以确定。
  
  造成死亡的交通事故时,应积极的对这类人员进行死亡赔偿。相关的赔偿数额按照这类人员如没有超过60岁的,按照当地人居收入的20年进行计算,超过60岁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的赔偿金。75岁的按照5年进行赔偿办理。
  
  


·一、交通事故后车辆定损金额谁说了算?
      一、交通事故后车辆定损金额谁说了算? 物价局算了算,交通事故后车辆定损可找物价局评估损失,因为物价局出具的评估单才具权威性。交警队只负责认定责任及调解,但不具备评估物损的资格,也无权委托评估,只能指引由当事双方自行委托相关机构评损。 1、在保险公司和物价局的价格认定中心所评估的价格有冲突时,法院只采信物价局的评估。 2、乙方在委托物价局做评估是不一定要通知甲方以及甲方保险公司。 3、如果甲方不认可乙方的评估结果,可以申请上一级物...


·一、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签完字我想反悔可以吗?
      一、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签完字我想反悔可以吗?不可以反悔,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的损害赔偿协议,如若反悔,一般不予支持。但如果确实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等情形,允许当事人有条件地反悔。一般来说,只要当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经过平等协商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并且该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的,该赔偿协议应该就是有效的。和一般民事合同一样,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也可能出现部分无效、效力待定或可撤销的情况。二、签订交通事故赔偿协议要注意...


·铁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什么样的?
      铁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什么样的? 公路交通事故现在日常生活中还是比较常见的,而且责任的划分也是比较明确的,但是如果发生了铁路交通事故的话同样是需要对事故的等级和责任进行划分的。这时候很多人会问铁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什么样的,等级划分又是什么样的?下面给您简单介绍一下。 一、铁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什么样的 我国民法学界主流观点是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二百四十条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


·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罚标准和危害是什么?
      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罚标准和危害是什么我国对于醉驾和酒驾有非常严格的管控,因为其行为严重危害了社会的安全,对于此,相关交通部门规定对于醉酒驾车的可以实施刑法,根据我国现今的法律,醉酒驾驶是入了刑法法律的,意味着对于违反这个规定的驾驶人会被拘留或这判刑,那么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发标准和危害是什么,现在就来看看。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规定 1、饮酒驾驶: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罚款1000元—2000元、记12分并暂扣驾照6个月;饮酒驾...


·一、交通事故对方全责残值费谁出?
      一、交通事故对方全责残值费谁出?对方全责,则残值费由对方出,交通事故对方全责则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限额先行赔偿,不够部分由肇事者承担。保险事故发生之后,造成保险标的全部灭失的情况很少很少,大多数受损的保险标的还会留有残余价值。保险标的残值的权利归属根据保险人履行保险赔偿责任的情况确定。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赔偿金后,可以取得受损保险标的残值的所有权。这是因为财产保险以赔偿实际损失为原则,保险财产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最多只...


·事实婚姻中女方出车祸的赔偿属于共同财产吗?
      事实婚姻中女方出车祸获得的赔偿属于共同财产吗?不属于,女方因车祸获得的赔偿款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女方将其个人财产借给男方亲戚,可以凭借条、打款记录等证据来证据债权债务关系,要求男方亲戚返还。《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女方因车祸获得的赔...


·一、交警一般怎样处理交通事故?
      一、交警一般怎样处理交通事故? 交警处理交通事故的步骤主要是: (一)接到指令,值班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处理 1、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尽快恢复交通。 2、属于重、特大交通事故的,立即向上级交通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报告。 3、交通事故现场图绘制完毕后,勘察员、绘图员应签名或盖章。当事人在现场的应当签名或盖章,不在现场或无能力签字的,应由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无见证人或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应当记录在案。 4、交通事故当事人逃...


·最新重庆市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一、重庆市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死亡赔偿的标准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死亡赔偿金是结合受害人的身份来确定,赔偿标准订了二等,第一等;城市居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第二等,农村居民,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 1、死亡赔偿金: 城镇标准:32598.7元/年×20年=651974元 农村标准:11669.31...


·请问正常开车撞死人2023新规定是怎样的
      正常开车撞死人所需负的责任首先对于正常行驶的车辆来说,没有完全掌握突发状况的能力,驾驶员在正常驾驶过程中,对于非控制范围内的交通事故,没有负全部责任的义务。比如在正常行驶过程中,有人突然跑来撞向车辆,造成该人死亡,此时,驾驶员需要担负一定的责任,但是不是全部责任,同时也没有刑事责任,不需要坐牢。二、开车撞死人了怎么办很多人都知道一旦出了交通事故,第一时间打120叫救护车,然后再打电话112报交警。其次是打电话让自己的亲戚朋友来出主意看如...


·交通肇事罪中的“重大事故”?
      交通肇事罪中的“重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在交通肇事中只有发生重大事故,才能构成交通肇事犯罪。一般说来,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形大致分为3类:犯罪情节一般的;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犯罪情节一般的,通常是指造成1人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或者是1人以上重伤过,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或者是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额较大,起点在3万元到6万元之间的。因这些犯罪情节较轻,一般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一、工伤算不算正常上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
      一、工伤算不算正常上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