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合同里约定的加班工资规定是什么?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合同里约定的加班工资规定是什么?合同里约定的加班工资规定是尊重按照合同当中所约定的加班工资来进行支付,合同条款约定违反法律规定的为无效条款,自合同签订时该条款就无效。二、加班费怎么计算?如果有明确约定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凡是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具体包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 中规定“工资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但是应当注意一点,在以实际工资都可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按照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如果实行标准工时制,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1、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倍支付加班工资;2、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倍支付加班工资;3、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用人单位实行计件工资制,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用人单位安排其加班,应当参照上述原则,按不低于计件单价的1。5倍、2倍和3倍支付加班工资。在我们现实生活当中,合同在签订过程当中会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比如说合同当中有一些违约责任的产生,还有一些关于加班方面的费用的约定,这种情况之下的话,我们国家是尊重合同当事人的自主意思的表示的,是予以承认的。
  
  
  


·劳务合同法律规定有哪些?
      在生活中许多事情都需要签订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也是。劳务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下面我们为您详细介绍一下劳务合同法律规定有哪些。 有关劳务合同法律规定: 第一条:劳务合同的性质 1、根据劳务合同,允诺提供劳务的人负有提供约定劳务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负有给付约定报酬的义务。 2、劳务合同的标的可以是任何形式的劳务。 第一条a:禁止歧视 1、雇主于达成协议或者采取措施时,特别是在建立劳动...


·农民工能参加工伤保险么?
      如今,大部分的单位中,员工的组成都有农民工。但在一定程度上,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是没有得到保障的。有些单位以农民工不能参加工伤保险为由而为其投保,那根据法律的规定农民工能参加工伤保险么?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农民工能参加工伤保险吗 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包括中国境内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这些用人单位的全部职工或者雇工。所以,这些单位的农民工也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


·一般情况下,如果劳动者在工作期间有违反公司规章的行为时,公司
      一般情况下,如果劳动者在工作期间有违反公司规章的行为时,公司一般都会相应的惩罚措施,其中多数是以扣工资的形式,但单位扣员工的工资是有限制的,具体来说,单位扣工资最多能扣多少?实践中单位动辄就克扣员工工资的情况并不少见,那么如果单位无故克扣工资怎么办呢?对于这些问题,下文将详细为您进行介绍。一、单位扣工资最多可以扣多少工资支付是指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使劳动者应得的工资转变成实际所有工资的过程。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工资是劳动者实际...


·江西省工伤死亡赔偿标准可以领取哪些金额?
      江西省工伤死亡赔偿标准可以领取哪些金额? 一、江西省工伤死亡赔偿标准可以领取哪些金额?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


·没做工伤认定如何去做伤残鉴定
      没做工伤认定如何去做伤残鉴定?没做工伤认定的不能做伤残鉴定,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工伤鉴定的范围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护理等级鉴定,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


·要如何辞退员工不用补偿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符合以上条件之一,单位辞退员工可以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


·劳动争议仲裁代表人制度有什么意义
      劳动争议仲裁代表人制度有什么意义 一、相关概念解释 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劳动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由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是国家行政机关,其所作的裁决并不直接侵犯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不服裁决,依法只能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因而,此处所说的诉讼为民事诉讼,劳动争议诉讼由法院民庭审理,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实行两审终审。 由于劳动争议仲裁委...


·无效劳动合同认定的情形有哪些
      无效劳动合同情形具体如下: 1、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如约定试用期超过6个月,不购买社会保险等。 2、采用胁迫、乘人之危的手段,以损害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强迫对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如合同期满后强迫续订劳动合同。 3、采用欺诈的手段,故意隐瞒事实,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如虚假承诺优厚的工作条件。 4、订立程序形式不合法的劳动合同。如双方当事人未经协商,或者未经批准采取特殊工时制度等。 5、违反劳动安全...


·倒闭工厂设备回收怎么处理?
       一、倒闭工厂设备回收怎么处理? 倒闭工厂设备回收之后应该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公司的破产将在法院受理,员工的债务是第一顺序的赔偿对象,可...


·申请劳动仲裁的程序过程
      申请劳动仲裁的程序过程 一、劳动仲裁是什么 劳动裁定是指由劳动争议裁定委员会对当事人请求裁定的劳动争议居中公评与判决。在中国, 劳动裁定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依照《劳动争议调停裁定法》规则,提起劳动裁定的一方应在当事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一年内向劳动争议裁定委员会提出书面请求。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别的正当理由,不然超越法律规则的请求裁定时效的,裁定委员会不予受理。   发作劳动争议,当事...


·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是怎样的
      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是怎样的?为保证项目达到施工质量目标,确保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标准,需要设立相关部门进行监督。对于工程质量方面,有关部门也颁布了相关管理条例。国家也有建筑法和国务院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的出台,旨在保障工程质量合格。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是怎样的呢?接下来,的我们为您详细解答!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应按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段、建设项目逐级进行评定,分部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单位工程、合同段、建设项目工程质量...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