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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加盟连锁的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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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锁总部最喜欢抓住创业者图省事,赚大钱的心理,广告上面大肆宣传,:某某国际连锁机构、来自日本、韩国、法国、美国、香港、台湾等等国家或者地区的著名国际品牌,或者是境外某公司国内分公司等等,此类的加盟连锁公司您一定要小心了越是打着国际品牌或者国外背景的公司越有可能是骗子。现在想到台湾、香港、韩国、日本、法国等地去注册一个公司很简单,不要轻信这些所谓的国际连锁机构。

  

   很多城市的高档写字楼里租用办公楼,装修豪华,人来人往,各类资料齐全,员工忙碌,非常容易给创业者造成非常有实力的感觉。

   加盟公司,该公司的人都会领您到样板店去,这些样板店装修高档、产品丰富、生意火爆,孰不知都是这些骗子提前安排好的或者是有部分加盟商为了利益跟总部勾结起来骗打算投资的人,当然这些加盟商也会或多或少的得到一些好处。

   绝大部分带有诈骗性质的加盟连锁企业都说有自己的工厂,工厂的规模是多么多么大、设备多么先进。但如果投资者提出要到工厂去参观,就会提出很多借口,不让投资者去参观工厂,其实他哪来的工厂呀!那只不过是骗子们打出来的幌子 。

   当硬件把投资者忽悠的差不多了自然投资者就开始关心起商品了骗子们会说自己的产品多么的好,国内绝对独有,说什么绝对都是从国外引进的款式或者直接进口。请投资者注意了几乎所有的加盟连锁企业的产品都是广州、浙江、江苏等地做的贴牌加工!绝对不要轻信他谎言。

   当你前期咨询的时候,招商部门的人会说:提供全套的支持,包括员工培训、宣传策划、销售策划、销售培训、产品知识培训等等一系列的培训。其实这一切的培训都只是一纸空文,骗子们从网上或者其他加盟连锁公司弄来的所谓的培训资料,简单的修改一下,只用1-2天的时间培训加盟商,其实就是把这些所谓的培训资料读一遍罢了对后期的加盟店营业根本不会有任何作用。等到真正开业了出了天大的问题他也不会管反正你加盟金和首期货款已经交了

  

   加盟连锁企业的合同就是一个没有任何缝隙的网,只要你签了就等于掉到陷阱里面。基本上所有的加盟商到最后都会倒闭,只不过是时间长短的问题。那个时候你拿出合同会发现,里面没有一条能帮的上你而你想去告他也100%会输。

   咨询的时候,总部会告诉你会在电视、杂志、网络、报纸等媒体上投入巨额的宣传费用。等到真正做了加盟成为加盟商,就再也找不到总部的广告了。前期在做招商的时候,骗子们确实会投入一些资金做宣传,那只不过是为了吸引更多的人加盟等骗的差不多了要不是总部没了踪影,要不就是再也不做宣传了而你拿他毫无办法。


·公司设立时的注意事项
      公司是市场经济最重要的微观基础,设立中应注意: 
1、依据公司法所规定的公司设立要件进行;
《公司法》规定了中国公司设立的严格的制度。设立公司的目的是使公司成立,但须满足《公司法》第19条和第73条规定的条件,包括"人"、"物"、"行为"和"组织"等方面的要件:
(1)设立人应符合法定人数。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除国有独资公司外,应由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设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有5人以上为发起人,...


·企业法律形态选择的常见法律风险
      (一)盲目选择公司形态的法律风险
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这对于多数的投资者无疑是具有诱惑力的,实践中在不了解公司的其他弊端情况下,盲目设立公司的投资者大量存在。
1、资金不足的法律风险。2、特定项目周期与公司存续矛盾的法律风险。3、缺乏法定人数的法律风险。
(二)合伙企业合伙人选择的法律风险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往往私交较好,从企业发展需要角度考虑不足。一些人甚至认为自己办企业赚钱,应该让自己的亲戚朋友都沾光...


·在公司名称的选定上注意考虑商号与商标的统一
      商号,是指一个企业的字号。企业的名称中包含着商号。商号在企业名称中的作用,是彰显企业的独特性,以使企业与其他企业相区分。商标,是指产品或服务的标记。商标的作用,是以一定的外部标记来区分产品或服务。可以这样说,商号是企业的名字,而商标则是企业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名字。商号和商标的共同作用,都在于为客户提供识别标记,引导消费者的选择,扩大自己的市场优势,为企业管理和经营服务。 商号和商标在现代市场经济中越来越重要。可口可乐公司的总裁...


·监督机构的设置及法律风险
      监督机构在我国公司里是较为薄弱的,许多公司的监事会形同虚设。不少公司的监事会都是因为法律有这样的要求才设立的,并没有真正起到监督机构的作用。
新公司法增加了监事会的罢免建议权、向股东会的提案权、对董事会决议事项的质询和建议权以及特殊情况下的调查权。这些权利的赋予,使监事会不再是一个摆设机构。但《公司法》并没有对监事会职权行使的具体条件作出规定,若公司缺乏进一步的明确,监事会若滥用权利则极易引发纠纷。...


·股权出资告知承诺书
      本人(单位)申请以       (股权公司)的股权投资        (被投资公司),经仔细阅读本告知承诺书内容后愿意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单位)用以出资的股权,系本人(单位)在股权公司享有完全所有权的股权,不存在权利负担。不属于下列情况之一:(1)未实际缴纳的股权;(2)设定质押或被法...


·企业在设立时法律形态选择的因素考虑
      

(1)投资者的责任
如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承担有限责任,不会让股东其他资产抵债;而承担无限责任的私营企业,如个人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一旦经营有闪失,不但个人资产要用于抵债,而且合伙人也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设立的条件、程序和费用
例如,相对而言,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较为宽松,设立程序较为简单,费用低廉;而股份有限公司则需要严格的设立条件、复杂的设立程序和较高的设立费用。
(3)企业的税...


·公司设立协议及法律风险
      公司设立协议是出资人为规范公司设立过程中各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而签署的协议。设立协议一般包括如下内容:公司的注册资本数额、出资方式和出次时间,出资人在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公司设立不成时费用的承担等。正因为设立协议主要解决出资人出资问题,因此也常被称为出资协议。
1、缺少书面公司设立协议的法律风险
实践中,公司的出资人因较少考虑公司设立过程出现的问题,或缺乏书面的设立协议。因出资人之间缺少设立协议的约束,权利和义务的边界...


·经理的设置及法律风险
      经理是由董事会聘任的,负责组织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公司常设业务执行机关。与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不同,经理机构不是会议形式的机关,其行为不需要通过会议以多数原则形成意志和决议。
在现代,“强管理者、弱所有者”已成为一种基本格局。经理比股东更了解公司情况,而其利益与股东并不一致,为有效控制经理滥用权力,经济学创造了多样的考核方法,这些方法的实现最终都需要企业管理制度和激励合同的法律安排。在建立约束机制时,经济学基于参与约束和激励相容...


·合伙协议条款法律风险
      合伙协议内容丰富,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也很多,协议制定的不够周祥,必然为合伙企业将来的运作留下法律风险。 (1)合伙财产条款的法律风险 合伙出资形式多样,可以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其他财产权利及劳务出资,各种出资形式所产生的财产权利并不相同,合伙协议应当就不同的出资有不同的约定。 首先,合伙财产归属的约定,通常提到合伙财产时,多数人都简单地认为属于合伙人共有,而实际的情况则复杂得多。对于以现金或财产的所有权出资的财产应...


·隐名出资及法律风险
      1、隐名出资人基本法律风险
公司中的隐名出资是指一方(隐名出资人)实际认购出资,但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记载的出资人却为他人(显名出资人)的法律现象。隐名出资人实际认缴企业出资,但企业实际的出资认购人与公开登记的出资人不一致。实际的出资认购人是隐名出资人,而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记载的出资人为显名出资人。
实践中,隐名出资人既有公司的隐名股东,也有合伙企业的隐名合伙人。隐名股东,无论隐名出...


·组织机构设置及法律风险
      公司组织机构是公司存在和运行的制度体现与保障,是公司成为法人组织的必要条件,也是公司实现有效治理的基础。公司组织机构通常由权力机构、决策机构与代表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等构成,每一机构执掌公司不同的权力,从而在合作与制衡中实现公司的运行。
公司组织机构设置是否完善及各组织机构之间的关系是否协调和有效率,直接关系着公司治理的效果。公司组织机构设置的基本框架通常由法律直接规定,而具体的权力划分及细节的设置则需要公司根据自身特点和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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