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加班工资基数中的交通补贴怎么计算?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加班工资基数交通补贴怎么计算?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参照《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九条,企业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病假等假期期间,企业应当按规定支付假期工资。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一)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实际履行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二)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未明确约定,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有约定的,按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与劳动者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均无约定的,按劳动者正常出勤月依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的70%确定。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参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由于交通补贴这一项费用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确定,用人单位一般会跟员工进行相关协商来确定一个折中的方案,然后在工资之中统一进行下放,而不会单独再进行支出或者是单独进行发放。如果用人单位和员工针对于这一项措施,在日后有所争议的话,可以通过劳动仲裁委员会来解决问题。
  
  
  


·南京房产交易流程是什么?
      南京的房价最近一直在上涨,买房成为了久居不下的热点话题。是买新房,还是买二手房?买新房会有置业顾问为你指导,但是南京房产交易流程是什么呢?这就需要自己去了解了。即使找了中介,也应该去了解一下的。下面的我们为您整理了大致的交易流程,供参考。 一、确认要买的房子 1、看房 买卖双方建立信息沟通渠道,买方了解房屋整体现状及产权状况,要求卖方提供合法的证件 ,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身份证件及其它证件。 2、查验产权 买卖双方持房产证原...


·交强险赔偿对象是谁,交强险对谁赔偿?
      交强险赔偿对象是谁,交强险对谁赔偿?机动车在发生了交通事故后,如果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的,那么就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但是这也要先知道交强险赔偿对象是谁呀?不然这个赔偿该支付给谁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一、交强险赔偿对象是谁交强险赔偿的对象排除了本车驾驶员及车上其他人员,赔偿对象的界定应以交通事故发生时受害人是“车上人员”还是“第三人”,且两车发生相撞导致被保险机动车侧翻以及本车人员死亡属于一次交通事故,而不是本...


·一、交通事故误工费是应发工资还是其他工资?
      一、交通事故误工费是应发工资还是其他工资?交通事故误工费是应发工资,正常来说是按照实际收入来赔偿的,但按照实际收入赔偿的,必须提供收入证明,银行完税证明,不能提供的,只能按照当地的社会平均收入来赔偿。大约是100元左右,很少,城市的级别高的,赔偿的多一些。交通事故可以要求赔偿误工费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


·车损险不计免赔额的内容有哪些
      车损险不计免赔额的内容有哪些 一、车损险不计免赔定义 不计免赔通常指的是车辆保险中的不计免赔险:是一种商业险(车损险或三责险)的附加险。不计免赔险作为一种附加险,需要以投保的“主险”为投保前提条件,不可以单独进行投保,其保险责任通常是指“经特别约定,发生意外事故后,按照对应投保的主险条款规定的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保险公司会在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二、车损险不计免赔介绍 1、不计免赔分为基本险不计免...


·如果出交通事故要扣分吗?
      如果出交通事故要扣分吗 扣分是针对具体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无直接关联,但是事故认定中的责任划分是根据交通违法行为作为依据的。所以发生事故不一定会扣分,要看交警根据现场判断是否存在交通违法。 但轻微交通事故又不快速解决,可能交警会酌情扣分。 具体来说,某人在高速上行驶,结果一个行人在高速上溜达发生事故;这个司机属于正常驾驶,虽然发生事故也不一定扣分。 二、交通事故受害人怎么索赔 1、保持冷静,记录肇事车辆信息。...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


·都知道,酒后驾车是违法行为,要对其进行罚款,并且扣留驾驶证六
      都知道,酒后驾车是违法行为,要对其进行罚款,并且扣留驾驶证六个月,这是《交通法》的规定。那相对于醉驾来说,处罚的力度就更加的严厉,那应该将何种行为界定为醉驾呢?对醉驾240修武县如何处罚呢?现在我们就来和您讲一讲。一、醉驾标准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根据国家《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80毫克的驾驶员即为酒后驾车,80毫克以上认定为...


·一些人出门办事的时候免不了喝些酒,而有的人在喝酒后还继续开车
      一些人出门办事的时候免不了喝些酒,而有的人在喝酒后还继续开车,这种行为对于道路安全威胁很大,极易导致交通事故。交通部门对酒驾的查处力度一直很大,在最新的刑法修订案中,明确醉驾入刑。那么,醉驾183毫升酒精含量的处罚措施是什么?下面我们就给您简单做个介绍。 一、醉驾183毫升酒精含量的处罚措施是什么? 醉驾是指因饮酒而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个人意志,在这种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20毫克就算酒后驾驶。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


·交通事故责任人不出面理赔怎么办?
      对于交通事故的处理除了受伤人员的救治外,对于事故的主要责任人的认定也必不可免。交通事故主要责任人除了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也需要支付受害者的赔偿金。那么如果发生交通事故责任人不出面理赔怎么办呢?下面就由的我们对此问题做相关解答,看完下面的介绍后相信您能从中得到答案。 一、对交通事故责任人的处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8条的规定,我国目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一般采取以下五种处罚措施:警告;罚款;暂扣驾驶...


·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全文是怎样的
      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全文是怎样的? 一个城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如何,可以从该城市的交通系统中体现。许多城市都建设了地铁,大大提高了人们出行的效率。建设地铁项目属于轨道交通工程的一种。而质量验收是否过关则关系到工程是否真正完成。我国出台了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对质量验收作了相关的规定,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全文内容。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工作,依...


·交通事故赔偿家属护理费怎么赔偿
      交通事故赔偿家属护理费怎么赔偿?1、护理费赔偿标准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2、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3、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