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0%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签协议签工伤保险条例之后还可以反悔吗?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签协议签工伤保险条例之后还可以反悔吗?如果协议符合法律法规并且是双方自愿平等,那么就不能反悔。《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该条款应属对用人单位的一项强制性规定,在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给予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工伤保险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相关费用。二、签了赔偿协议还能做工伤认定吗依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了工伤赔偿协议的,并不能阻碍劳动者申请工伤的认定,劳动者可以在工伤发生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三、工伤期间的工资待遇是怎样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所以在发生工伤在医院接受治疗的时候,受伤职工不需要担心,公司应该保证员工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可是此种停工留薪并不是一直持续,法律给了一个期限。停工留薪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需要延长的,得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的日期也不能超过12个月。在员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应该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如果需要去外地就医的,应该由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可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此时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笨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本人工资,是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综合上面所说的,签了工伤保险的协议,那么就代表着认同双方的做法,同时也需要双方履行其中的责任,如果一方想要反悔的话,而没有有力的证据,那么是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所以,双方在签订的时候就要仔细的阅读条款,避免之后引起纠纷。
  
  
  


·试用期需要签劳动合同吗?
      很多人认为,在试用期期间的,自己尚不算是单位的正式员工,要等到转正之后,单位才会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那从我国法律的规定来看,究竟劳动者在试用期需要签劳动合同么?下面我们就为您详细介绍。 一、试用期需要签劳动合同吗 法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劳动合同期限应包括试用期。在劳动行政部门统一规范制定的《合同书》的文本中,就有双方约定合同期限内试用期的条款。由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造成劳动者损失的,用人单位同样要负赔偿...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认定程序是什么?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认定程序是什么 水利工程事关民生和经济发展,所以不管是设计、修建还是检验都有着比较严格的流程。水利工程完成以后,肯定是由专业的检测单位来进行检验的,所以,自然检测单位本身就必须是各方面的技术水平和专业知识都是符合国家的要求的。下面,我们就为大吉介绍一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认定程序是什么?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认定程序是什么? 一、受理单位: 省水利厅 二、办事程序: 检测单位的甲、乙级资质申请...


·一、川沙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是如何办理的?
      一、川沙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是如何办理的?工伤医疗待遇不需要材料申请,只要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就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相关法律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


·如何确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管辖法院
      如何确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管辖法院 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打官司需要哪些证据? 1、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仲裁委员会不受理的,提供不受理决定书或其他证明; 2、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对起诉方裁决书送达日期的证明; 3、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其他关于雇佣关系的证明; 4、工作起止日期的证明; 5、劳动者的考勤记录或其他证明出勤情况的证据; 6、工资标准的证明; 7、加班情况及工资标准的证明; 8、的劳动报酬具体数额的证据; ...


·项目工程质量问题由谁负责?
      项目工程质量问题由谁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第三十六条规定: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之所以是这样规定,个人理解,是因施工单位是实施主体,施工质量是做出来的,无论是好还是不好,都不是检查出来的,因此,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承担责任;而监理是监控主体,对施工过程具有一定的控制职权,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应有的监理责任;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主要体现...


·对于六月毕业季来说,找工作变成了社会上的主潮流。找到一个薪资
      对于六月毕业季来说,找工作变成了社会上的主潮流。找到一个薪资满意地点合适工作环境氛围和谐的工作实属不易。因此,总有一些新员工在入职没多久就辞职了,其中有各方面的原因。那么,举个例子,面对新员工入职三天辞职该怎么办?今天,我们为您解答。 一、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劳动法规定,员工是有权在试用期期间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若单位担心新员工随便离职影响到单位工作,是可以在办理入职时候跟员工协议签订相关的协议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农民工看病保险是什么?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农民工看病保险是什么样的? 一、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农民工看病保险是什么样的? 针对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有关部门给出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策略,对于这些发展策略的采用将会快速的使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得到完善。农民工工伤保险虽然已受到国家的重视,但仍然存在很多问题,这也和我国国情以及农民工这一群体的特殊性有很大关系。 二、法律规定 构建合理有效工伤预防制度体系综观世界发达国家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完善有效的工...


·九级工伤伤残鉴定赔偿标准是什么?
      工人在劳动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后,应该尽快要求单位进行工伤认定。确定工伤的,职工还需要做一个工伤鉴定。根据鉴定的工伤等级,职工可以得到相应的赔偿。九级工伤算是比较轻的一种,那么九级工伤伤残鉴定赔偿标准是什么?我们一起看看我们给出的这篇文章。 一、九级工伤伤残鉴定赔偿标准是什么?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工伤职工鉴定为九级伤残的,享有以下待遇: 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9个月本人工资 2、本人提出解除...


·不服劳动争议仲裁管辖裁定
      不服劳动争议仲裁管辖裁定 发生劳动争议的时候,通常是公说公有理,破说破有理,双方谁都无法说服谁。为了更快更好的解决劳动争议,人们通常会提请劳动仲裁。然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做出的仲裁决定有时候是不可能满足双方的要求的,那么,如果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管辖裁定的时候又该怎么办呢?今天,我们收集资料如下,为您解答。 一、不服劳动争议仲裁管辖裁定怎么办 对于属于终局裁决的劳动争议,劳动者不服的,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伤认定期限是多久,工伤认定要多长时间
      在实践中,对于劳动者受伤的情况是不是属于工伤的认定,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它需要由专业的官方部门在法定期限内作出。那在法律上,究竟工伤认定期限是多久呢?当事人必须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认定,否则的话就会对自己不利。 一、工伤认定期限是多久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认定决定包括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和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 二、在非法用工单位受工伤该怎样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


·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是什么?
      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是什么? 1、配电箱(柜)的金属框架及基础型钢必须接地(PE)可靠,配电柜底座槽钢固定在200mm高混凝土台上。 2、进线总箱(柜)应做重复接地,线径不小于电源零线规格。 3、配电箱(柜)配线整齐,无绞接现象,导线连接紧密,无松动。 4、配线时不伤线芯,不断股,同一端子上的导线不多于2根,防松垫圈等零件齐全。 5、配电箱柜内开关动作灵活可靠,零线(N)和保护地线(PE)线分开设置。 6、配电箱(柜)内...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