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如果因为交通意外事故而导致双方在误工费上发生争执的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如果因为交通意外事故而导致双方在误工费上发生争执的,这种情况我们可能经常会遇到,那么可能就有些人想要提出疑问,这种行为应该由谁来进行赔偿?根据相关的说法,应该由责任方来进行赔偿误工费,详情来看下面的文章。
  撞了别人的车发生交通事故,如果因此而给对方造成误工损失或营运损失的,责任方要进行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1、固定收入,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的人员本应按期得到的、却因医疗事故就医造成耽误工作而丧失的工资、奖金、津贴、特殊工种的补助费等合法收入。一般以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工资表为准,奖金以患者上年度的单位人均奖金计算,超过奖金税起征点的以起征点为限。需要注意的是,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等私营企业以及财务不健全的有限公司出具的特别是证明患者“固定收入”高于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收入证明,不到单独作为认定依据,须结合税务机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等材料方能认定。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2、无固定收入包括两类人员,一是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农村村民;二是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凭证,在医疗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其收入能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括承包经营户、城乡个体工商户、打工者(散工、短工、临工)、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均按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3、误工日期的认定。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法医鉴定等认定”的规定,误工日期由患者的住院天数和出院后治疗医院出具证明的休养天数两部分组成,从医疗事故发生的当日开始计算,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均不扣减。治疗终结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或无相关证明擅自休养的,不予计算误工费。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残疾的,自专家鉴定组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不再计算误工费,即残疾者定残之后不再赔偿误工费。虽然我们给您详细的解释了,对于误工费的赔偿标准,并且在进行误工费赔偿时,更多的应该要进行责任鉴定,也就是说如果责任不在自己,而在对方的话,那么运费就应该由对方来进行赔偿了,如有疑问,请随时咨询我们。
  
  
  


·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民事诉讼应该提交的材料都有什么?
      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民事诉讼应该提交的材料都有什么?交通事故是非常常见的事故,很多时候发生之后的严重程度是不能通过协商解决的,那么这时候受害者怎么维权呢?就只有发起诉讼了,那这个民事诉讼都需要准备什么材料才可以呢?第一,那就是民事诉讼状,这个是人民法院和每一位被告者各一份的。这个肯定是必要的。第二,所发生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这个就相对来说要复杂多了。这个证据材料主要都包括什么呢,比如医院或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等收款的相关凭证以及病历和诊断书...


·交通事故60岁以上有误工费吗?
      交通事故60岁以上有误工费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


·构成交通肇事罪之后怎么处罚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经常会发生交通肇事的行为,严重的有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就需要受到处罚。那么,在实际案件中,构成交通肇事罪之后怎么处罚呢?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呢?针对以上问题,下文将一一为您展开介绍。 一、构成交通肇事罪之后怎么处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


·单车事故理赔流程是怎样的
      单车事故理赔流程是怎样的如今大街上熙熙攘攘的全部都是来来往往的车辆,现在骑单车的时候也有可能一不小心就会酿成一定的交通事故。为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当发生交通事故以后,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对当事人进行理赔,这一点在我国的交通法中有着明确规定。下面我们将为您介绍单车事故理赔流程是怎样的? 单车事故理赔流程是怎样的? 一、新颁布的《通告》有以下三个特点: 1、具有强制性。发生事故后,凡符合“快速处置”条件的事故,当事人必须迅速将事故车辆就近移至...


·乡村路上的交通事故责任
      乡村路上的交通事故责任,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划分。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划分如下:(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


·现在很多家庭对于遗产问题常常闹的不可开交
      现在很多家庭对于遗产问题常常闹的不可开交,在法律对于遗产问题是明确的法律规定的了?对于有遗嘱和没有遗嘱的案例都有很明确的分析,对于相关亲属的继承顺序也是有相关规定的,下面就由本站我们来为您解答人去世后财产分割程序是什么?先遵从遗嘱继承、遗赠程序 有的话优先分配然后开始法定继承,依照下列规则分配遗产:①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继承法》第10条)。②同一顺序法...


·一、交通肇事逃逸驾驶证是否吊销?
      一、交通肇事逃逸驾驶证是否吊销? 交通肇事逃逸不构成犯罪的不会吊销驾驶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


·在我国网络诈骗去哪里报案要交钱具体多少
      有很多的网络诈骗案件当中的受害者,可能也是被犯罪嫌疑人给骗的晕三倒四的,在发现了事情的真相以后一时之间也难以清醒过来。就比如说,您平时都知道遇到诈骗以后要到当地的公安机关报案的,但是有些受害者主要是考虑到网络诈骗的实施地难以确定,所以反而不清楚在我国网络诈骗去哪里报案要交钱具体多少? 一、在我国网络诈骗去哪里报案要交钱具体多少? 网络诈骗去报警立案不交钱,公安机关打击犯罪这是公安机关的职责,公安局是纳税人的经费保障其正常工作。如果去法院...


·南京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以后,肇事者对受害人及受害人家属进行经济赔偿,在法律规定上,交通事故经济赔偿有一定的标准。各个省各不同。下面我们为您介绍南京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详细请阅读下文。 南京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如下: 一、死亡赔偿 1、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死亡赔偿金 (1)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


·一、有人伤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是怎么样的?
      一、有人伤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是怎么样的? (一)、报案 事故发生后,事故各方车辆应停在原地,保留好事故现场,并立即向保险公司和交警部门报案;如有人员伤亡,应立即送往医院,除非事发地段比较荒凉或者无车经过,尽量不挪动事故车。因为如果用事故车将伤者送往医院,将造成事故责任无法认定。 (二)、现场处理 交警部门到现场调查取证,并暂扣事故车辆、当事司机《驾驶证》和事故车辆《行驶证》。一般情况下,交警处理的事故保险公司查勘人员无需再到现场查...


·在买房时,并不是交完款项可以入住之后这间房子就属于买主了,要
      在买房时,并不是交完款项可以入住之后这间房子就属于买主了,要将所有手续全部办完才算是买房成功,其中包括最重要的房产证,房产证上有几个人的名字,房子就属于几个人的共同所有。在房产证上增加名字是常见的情况,而房产户名减少应如何办理? 一、房产户名减少应如何办理? 减少名字的情况,属于产权转移的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税发(2006)144号文件,涉及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的营业税、契税和印花税的管理,以及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的营业税和个人...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