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仓储合同是要式合同吗?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仓储合同是要式合同吗?我们知道,合同的分类非常复杂,有多种形式,其中仓储合同是根据合同内容而定义的。而根据合同是否需要法律特定形式,合同又分为不要式合同和要式合同。那么仓储合同是要式合同吗?下面我们从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入手来回答这个问题。
  1、仓储合同是双务、有偿、不要式合同。
  从《合同法》第381条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双务、有偿性显而易见。第386条所规定的仓单的重要一项即为仓储费,第392条规定:如果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仓储物,那么,保管人应当加收仓储费。因此,仓储合同为双务性、有偿性的合同。从各国立法例及我国合同立法的实际看,仓储合同是一种不要式合同,法律并不要求仓储合同必须具备特定的形式。虽然法律规定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在接受储存的货物时,应当给付存货人仓单,但是,仓单只是提取仓储物或者存入仓储物的凭证,并非合同。
  2、保管人须为有仓储设备并专门从事保管业务的人。
  仓储合同区别于一般保管合同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在仓储合同主体的特殊性,即仓储合同中为存货人保管货物的一方必须是仓库营业人。仓库营业人,它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个体工商户、合伙、其他组织等,但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即必须具备仓储设备和专门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资格。所谓仓储设备,是指可以用于储存和保管仓储的必要设施,这是保管人从事仓储经营业务必不可少的基本物质条件。所谓从事仓储业务的资格,是指保管人必须取得专门从事或者兼营仓储业务的营业许可,这是国家对保管人从事仓储经营业务的行政管理要求。在我国,仓储保管人应当是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从事仓储保管业务,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仓储合同的标的物须为动产。
  在仓储合同中,存货人应当将仓储物交付给保管人,由保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储存和保管,因此,依合同性质而言,存华人交付的仓储对象必须是动产。换言之,不动产不能成为仓储合同的标的物。在仓储合同中,存货人交付储存保管的货物既可以是一定数量的特定物,也可以是一定品质数量的种类物。就较为普遍的情况而言,仓储保管人在保管储存期限届满或者依照存货人的请求而返还仓储物时,一般采取的是原物返还,而不能是其他代替物。
  4、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
  传统民法理论认为,仓储合同为诺成契约 。我国《合同法》第382条“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之规定,确认了仓储合同为诺成性合同。综上所述,要式合同的特征是合同要具备法律特有的形式。我们从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回答了仓储合同是要式合同吗这个问题。可以得知,仓储合同不是要式合同,签署仓储合同并不需要法律特有形式,因此仓储合同是不要式合同的一种


·不动产合同生效条件
      不动产合同生效条件在《物权法》之前,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不动产合同的生效要件,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一、不区分物权变动与买卖合同。 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中规定:“买卖双方自愿,并立有契约,买方已交付了房款,并实际使用和管理了房屋,又没有其他违法行为,只是买卖手续不完善的,应认为买卖关系有效,但应着其补办房屋买卖手续。”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合同公证处公证流程
      合同当事人在申请合同公证时,应当首先向公证机关提交申请书和合同的原本,公证机关在受理后,应该根据民法典、劳动法等实体法的相关规定,重点审查合同当事人各方的主体资格及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是否遵守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合同公证处公证流程:1、申请、受理审查及出具合同公证书四个基本环节组成,此外,公证的程序还应包括办理公证的原则、公证的管辖、公证期限、公证收费、终止公证、拒绝公证、公证的特别程序、公证档案、公证的复议和申诉等内容;2、合同公证流程中的...


·二十四小时之内签合同可以毁约吗?
      二十四小时之内签合同可以毁约吗?不可以毁约的。合同一旦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如果该合同有与法律相悖的条款,该条款即自始无效。如果要毁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缴纳定金的,定金不会退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


·单位能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通常刑事犯罪的主体都是自然人,但是有一些犯罪也是可以由单位构成的。那么对于合同诈骗犯罪来讲,单位是否能构成此罪呢?换言之,单位是否能作为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我们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单位能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主体在我国刑法中有一个发展过程。根据1979年刑法的规定,利用合同进行诈骗活动构成诈骗罪的只能是自然人。但随着形势发展,在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的法人或单位利用合同实施诈骗犯罪的情况。为此,《解释》中对单位合同诈骗犯罪...


·合同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五年的起点时间
      合同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五年的起点时间 一、合同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五年的起点时间 《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债权人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由此规定可见,如何界定“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来说意义非常重大。 以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房产给受让人为例,该情形符合《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但是在该房产转让行为中债务人的行为至少有两个。 其一,债务人与受让人签订“房产买卖...


·卖方自行变更合同名的流程是什么,风险有那些?
      卖方自行变更合同名的流程是什么,风险有那些? 购房合同更名 指的是购房者希望变更购房合同的买受人,以便完成过户。一般常见形式主要有:增加、减少或者直接替换买受人三种情况。 为什么要给购房合同更名? 1、购房者的贷款额度不够,需要增加买受人以补足贷款额度。当然事后可以选择去掉其中一个买受人; 2、购房者需要将房产过户给其他人; 3、为了方便共同还贷或者共同拥有产权,增加买受人; 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合同? 第一,由合同性质和内容决...


·刚续签合同就休产假会被辞退吗?
      合同工休产假时合同到期可以辞退吗?休产假期间恰逢劳动合同期满,这种情况依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能在此时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该法第45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如果女职工正处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由此来看,在劳动合同期满时,因劳动者正在休产假,所以合同应当续延至劳动者哺乳期结束。劳动者在休产假...


·在我国合同变更程序是什么?
      在我国合同变更程序是什么合同在日常的生产和工作当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合同对双方来说是一个利益上的保障,是双方合作关系上的一个纽带。但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当中,有可能不会像当初规定的那样一眼一板的进行。因为某些具体的原因活动可能需要变更,关于合同的变更,我国相关法律也有规定。那么在我国合同变更程序是什么?我们将为您做出介绍。 一、在我国合同变更程序是什么? 合同一般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的。一般情况下,在实践中,当事人协商变更合同的基...


·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之区别有哪些
      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之区别有哪些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合同欺诈是以订立合同为手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合同欺诈的行为表现为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故意捏造虚假情况,或歪曲、掩盖真实情况,使相对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因此作出不合真意的意思表示,订立、履行合同的行为。1、主观目的不同在合同诈骗罪中,行为...


·协议书承诺书是合同吗
      协议书承诺书是合同吗 一、协议书承诺书是合同吗 一般情况下“协议”、“契约”、“约定”都是合同的意思。但一份文件是否是合同,名字并不是最重要的,关键是内容是否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有些即使名称是“合同”、“协议”,也不属于《民法典》的调整范围。比如“离婚协议”归《民法典》调整,“遗产分割协议”属于《民法典》调整,因为这些所谓的“协议”是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这里“平等主体之间”也是一个重要条...


·合同履行原则包括那些?
      合同履行原则包括那些?合同履行要注意哪些问题?在生活中,我们会签订各种各样的合同,合同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同时我们也得履行自己的义务。那么合同履行时涉及到了一个问题,我们所遵循的一般准则是什么?合同履行原则包括那些?下面就为您详细介绍一下。合同履行指的是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任何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都是合同的履行行为;相应地,凡是不执行合同规定义务的行为,都是合同的不履行。 一、适当履行原则 适当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全面...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