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一、劳动合同一年三年的区别是什么?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一、劳动合同一年三年的区别是什么?1、法律允许的试用期不同:一年期劳动合同,对应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期劳动合同,对应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2、劳动者达到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条件所需时间,可能有所不同:对于那些刚就业的职场新人或初次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来说,通常在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 和第四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才具有和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资格。因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不同,劳动者达到签无固定期合同所需耗费的时间也将不同。3、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成本不同:劳动合同期限内,双方通常都应遵守合同的约定。三年期的劳动合同,被提前解除或终止的概率较高,而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解约方往往需要向对方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损失赔偿、违约金等费用,解约成本较高。相对而言,一年期劳动合同,提前解约并支付较高解约成本的几率要低一些。二、劳动合同的期限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可以分为三类:(1)有固定期限,即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效力期间,期限可长可短,长到几年、十几年,短到一年或者几个月。(2)无固定期限,即劳动合同中只约定了起始日期,没有约定具体终止日期。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依法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条件,在履行中只要不出现约定的终止条件或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一般不能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可以一直存续到劳动者退休为止。(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即以完成某项工作或者某项工程为有效期限,该项工作或者工程一经完成,劳动合同即终止。签订劳动合同可以不约定试用期,也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首先有一点,公司决定签一年或者三年的劳动合同都是完全可以的,因为劳动合同法对公司在一开始签合同的时候的期限长短没有统一的限制。但是除了这两方面的差别以外,不管是签多长时间的劳动合同都不会对其他的权益造成任何的影响,因为一年也好,三年也罢,想要离职都是可以的。
  
  
  


·劳务分包的形式有哪些
      劳务分包的形式有哪些,劳务分包有几种形式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入,建筑企业的类型分化,很多工程内容都是由劳务作业承包人来完成的,当然这里说的劳务承包人并不仅仅就是指的个人,通常指的是相应的劳务分包单位。而针对劳务分包,也有几种不同的形式。下面,我们告诉您劳务分包的形式有哪些。劳务分包的形式有哪些,劳务分包有几种形式第一种形式自带劳务承包。指企业内部正式职工经过企业培训考核合格成为工长,劳务人员原则上由工长招募,人员的住宿、饮食、交通等由企...


·职工认定工伤后的待遇具体有哪些
      职工认定工伤后的待遇具体有哪些1、工伤职工符合规定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等医疗费用全额报销。2、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由单位按照省内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住宿费用由单位按照职工因工出差标准报销。3、工伤职工在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由单位按月发给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受伤前的本人工资。(二)职工工伤或患职业病评定伤残等级后,享受以下待遇;1、职工因工致残...


·职工的加班工资是怎么计算的?
      职工的加班工资是怎么计算的?一般在单位安排了职工在休息时间内加班的,此时需要格外支付职工相应的加班工资。而从职工方面来看,法律也是赋予了拒绝加班的权利。自然在听从单位加班安排之后,才能主张加班工资。那实践中职工的加班工资要怎么来计算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一、职工的加班工资是怎么计算的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员工的加班费计算方法有如下三点规定:(一)8小时外加点: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


·职工非法怀孕是否可以辞退?
      职工非法怀孕是否可以辞退? 一、职工非法怀孕是否可以辞退?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


·发生工伤申报工伤由谁提出申请?
      现如今有很多人都是从事高危工作行业,而从事这类行业的人很可能会发生工商申报,在发生工伤事故之后,一定要马上提出工伤申报,但是发生工伤后申报工伤由谁提出申请,是个人还是用人单位或者是所在工会组织?下面由本站我们为您详细解答? 一、工伤认定申请的主体 (1)职工所在单位。由于工伤保险实行的是雇主责任原则,因而在工伤保险方面,雇主承担了许多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工伤事故发生或者职业病被确诊之后,为了及时抢救受伤职工,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单位的...


·一、签劳动合同可以随时辞职吗?
      一、签劳动合同可以随时辞职吗? 劳动者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是不可以随时辞职的,劳动者辞职的,只需要提前一个月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二、个人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2、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


·社保工资基数加班费相关规定有哪些?
      社保工资基数加班费相关规定有哪些?1、按社保法的规定,加班费需要交纳,员工工资总额就是交社保的基数的。加班费是需要缴纳社保金。2、《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3、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


·工伤认定时,同事的证明
      工伤认定时,同事的证明 1、按照证据规范,因为指纹的唯一性,同事的证明材料一般是需要盖手印的。 2、《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3、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4、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


·在建设工程中,很多发包方会因为种种原因拖延结算,建设工程涉及
      在建设工程中,很多发包方会因为种种原因拖延结算,建设工程涉及面广,结算金额巨大,拖延结算造成的利息也不容小觑,那么法律中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拖延结算利息的相关规定您是否了解?我们整理了相关知识供您参考。 一、法律中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拖延结算利息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4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内容有哪些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内容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


·自己国庆值班有加班工资吗
      一,自己国庆值班有加班工资吗国庆节值班工资十月一日到三日按三倍日工资额来计算,四日至七日按双倍工资来计算。工资计算基数为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工资额来计算。《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