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离婚不交抚养费黑户了怎么办?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离婚不交抚养费黑户了怎么办?交清抚养费,要对方到法院撤诉,提交双方交收证据。及对方谅解书。法院才能按程序解除黑名单记录离婚后不支付抚养费的后果是什么,法院强制执行的措施都有哪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抚养费的支付标准: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如果一方拒绝支付抚养费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对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怎么办:一方不履行抚育义务,可以向一审法院反映,由一审法院对不执行判决的当事人进行教育、警告,促其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如果对方仍然不听劝告,不接受教育,拒不执行判决,根据《婚姻法》规定,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法院进入强制程序时,一般需要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根据执行工作规定第十九条,对已发生法律效率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可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也就是说对具有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不经申请,由法院依职权直接进入强制执行程。强制执行的办法:一是提取、扣留被申请人的储蓄存款或工资等劳动收入。如请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协助从工资中按月扣除;二是查封、扣押、冻结、变卖被申请人的财产。是指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按照规定法院可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交有关单位进行拍卖或者变买。强制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履行义务。综合上面所说的,离婚不交抚养费的人是会不仅会受到法律的严惩,而且良心也会被受到谴责,做父母的就必须要担当归做父母的责任,而且还必须义务的把孩子抚养长大,如果拒交抚养费,那么法律是不会原谅这种人的,所以,既然双方已经协议好了抚养费的问题,那么做为给抚养费的一方就必须要遵守。
  
  
  


·交通事故赔偿抚养费解决办法是什么?
      由于国家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车辆也逐渐成为大多数人的代步工具,但是这种生活方式带来的弊端就是容易造成交通事故,一旦发生严重的交通事故,就会造成人员的伤亡,所以在牵涉到抚养问题时。有人就会问,交通事故赔偿抚养费的解决办法是什么? 一、交通事故赔偿抚养费具体问题是? 范围: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抚养人应是死者生前或者残者残前有抚养义务并实际抚养的人,即扶...


·一、交通事故人伤护工费标准是多少?
      一、交通事故人伤护工费标准是多少? (1)有固定收入的按照误工费标准计算; (2)无固定收入的公式为:护理费赔偿金额=同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护理期限。《最高院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3)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


·交通事故责任方不配合如何处理
      一、交通事故责任方不配合如何处理 (一)未涉及人员伤亡:交通事故对方不配合处理,可以找负责这起交通事故的交警处理,先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邮寄肇事方,然后到法院起诉,胜诉后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建议:能协商的 ,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在诉讼时效内(三年)及时提起民事诉讼。 (二)发生人员伤亡的:肇事方不愿意赔偿的,作为受害方可以如下处理:对肇事车辆及财产进行财产保全;可以要求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支付医疗费,一般为1万元;治疗结束后把保险...


·交强险撞死人了赔偿多少钱?
      根据我国国家的交通法则规定,在交通事故中发生死亡人员的应当第一时间确认是否死亡,并联系相关保险公司进行事故赔偿的计算。那么,您知道交强险撞死人了赔偿多少钱吗?按照相关的规定,事故负责人应当承担其主要责任,死亡赔偿金应当进行有无责任赔偿标准。一、交强险撞死人了赔偿多少钱费用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


·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有哪些
      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有哪些刑事处罚:(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醉酒驾驶车辆,判什么刑
      醉酒驾驶车辆,判什么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


·一、交通事故致轻微伤有精神损失费吗?
      一、交通事故致轻微伤有精神损失费吗?没有,精神损失费一般只有构成伤残等级的才予以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因素: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二、交通事故有哪些处理流程?1、交通部门现场勘查。交警部门对现场勘查记录经复核无误后应要求当事人或见证人在现场图上签名。为检验需要,可...


·交通事故财产赔偿包括哪些
      交通事故中的损害包括了两方面,即人身方面的损害和财产方面的损害,那么这其中的交通事故财产赔偿具体包括了哪些呢?实践中,很多人都想了解这方面的内容,下面就让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吧。 一、交通事故直接财产损害赔偿 直接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利益的直接减损。通常包括车辆、随身携带财产损失、车载货物损失、现场抢救、善后处理的费用等。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


·强迫交易罪的行为表现有哪些
      强迫交易罪的行为表现有哪些构成强迫交易罪的情形有如下:1、强买强卖商品的;2、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3、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4、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5、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二、如何理解强迫交易行为“情节特别严重”关于强迫交易罪,刑法第226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


·一、常见交通事故致伤方式?
      一、常见交通事故致伤方式有哪些 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损害可以分为人身损害、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害。 1、人身损害 人身损害是道路交通事故对人格利益的有形损害。侵害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其人格利益的损害为有形损害。这种有形损害,首先表现为自然人的身体、健康损伤和生命的丧失。当违法行为作用于受害人的物质性人格权的时候,受害人所享有的作为物质性人格权的客体的人体利益将受到损害,造成伤害或死亡。人身利益,是人之所以为人的物质条件,维持生命...


·车祸肇事逃逸判多少年?
      车祸肇事逃逸判多少年?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交通肇事后逃逸,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