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2023山东抢夺罪立案标准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山东抢夺罪立案标准
  
  一、山东抢夺罪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2014年6月5日山东省司法机关颁布《关于确定抢夺罪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3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以上标准适用于2013年11月18日后尚未审理或者正在审理的案件。
  
  根据上述通知中的规定,我们可以知道在山东省,对于抢夺罪的立案标准规定只要抢夺公司财物数额达到了2000元以上的,那么就可以认定构成此罪。
  
  二、山东省抢夺罪量刑标准细则规定
  
  1.三年以下量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抢夺数额不满2千元,但两年内三次抢夺的,在六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抢夺次数每增加一次,增加一个月刑期,累计增加刑期不超过三个月。
  
  (2)抢夺数额达到1千元不满2千元,且具有两高《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抢夺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十种情形之一的,在六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抢夺数额达到2千元,在六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2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4)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轻伤二级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轻伤一级的,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
  
  (5)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情形。
  
  抢夺数额虽已达到2千元数额较大标准,但未造成轻伤以上伤害,行为人系初犯,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依法免除处罚: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谅解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2.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抢夺导致他人重伤的,或者导致他人自杀的,或者抢夺数额达到2.5万元、不满5万元,且具有《抢夺解释》第二条第(三)至(十)项规定八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抢夺数额达到5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3千至4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3)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轻伤二级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轻伤一级的,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重伤,重伤二级的,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重伤一级的,增加三年至四年刑期。
  
  (4)抢夺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三级以上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5)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情形。
  
  3.十年以上量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抢夺导致他人死亡,或者抢夺数额达到15万元、不满30万元,且具有《抢夺解释》第二条第(三)至(十)项规定八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抢夺数额达到30万元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1万至2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3)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轻伤二级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轻伤一级的,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重伤,重伤二级的,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重伤一级的,增加三年至四年刑期。
  
  (4)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情形。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增加基准刑不超过100%(已在确定基准刑时评价的除外):
  
  (1)多次抢夺或者具有《抢夺解释》第二条第(四)至(十)项规定“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每增加一种情形,再累次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为吸毒、赌博等违法活动而实施抢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宽处罚:
  
  (1)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抢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虽然国家对抢夺罪的立案标准有规定,不过却只是一个范围的规定,毕竟在不同的省市,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就导致对抢夺罪的数额规定不一样。如果是在山东的话,则此时抢夺罪的数额规定为2000元,在一般情况下如果抢夺没有达到这个数额的,那一般就不认定构成此罪。
  
  


·刑诉法结伙作案指的是什么?
      在我国,为了惩处犯罪,我国制定了刑法,并且有很多的专业术语来进行多种行为之间的区别和法律适用,例如,结伙作案,便是刑诉法中的一个概念和规定了,这属于一个法律上的专业术语,很多外行人士对此不甚了解。那么,《刑诉法》结伙作案指的是什么呢?我们在下文为您介绍它的概念。一、刑诉法结伙作案指的是什么“结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第一,两个不属于结伙作案,需三人以上。第二,不能只看人数,还要看是否有共谋行为或者存在共同犯意,并且共同实施了同种...


·酒驾致人死亡第二天自首是怎么量刑
      酒驾致人死亡第二天自首是怎么量刑 一、酒驾致人死亡第二天自首是怎么量刑 自首可以在交通肇事罪量刑范围内从轻处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酒驾处罚的最新标准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一次记12分将被...


·刑事赔偿案件委托手续中的委托书是如何写的?
      刑事赔偿案件委托手续中的委托书是如何写的? 一、刑事赔偿案件委托手续中的委托书是如何写的? 委托人:(下称“甲方”) 受托人:(下称“乙方”) 【甲方应认真审慎阅读以下条款,不清楚之处可要求乙方及承办律师进行解释说明,如签署本协议,视为甲方已充分知晓、理解其内容,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以下条款达成一致,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因事宜委托乙方为其提供本协议约定的法律服务。 二、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


·冒充老师招摇撞骗罪的规定是什么
      冒充老师招摇撞骗罪的规定是什么?教师并不算国家公职人员,所以不能构成招摇撞骗罪。但是可以构成诈骗罪。诈骗罪的诈骗数额分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三个标准。按照《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法条及司法解释有哪些条件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法条及司法解释是什么[刑法条文]第一百三十八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相关法律]《教育法》第七十三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二...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既遂一般要怎么判刑?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既遂一般要怎么判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具有以下构成特征有哪些...


·刑事赔偿复议超期怎么办?
      刑事赔偿复议超期怎么办?刑事赔偿复议超期可以向法院起诉,但是同时必须要举证超期的理由,具体超期的处理办法如下:(一)发生不可抗力或者有正当理由时。根据《行政诉讼法》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二)当因为自己的原因超过申请期限的。因自身原因超过行政复议申请的,除开复议前置或复议终局的情形外,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其规定入下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最高法院关于盗窃罪会如何处罚?
      一、最高法院关于盗窃罪会如何处罚?(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至三千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为起点。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该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


·容留卖淫罪的定罪量刑是怎样规定
      容留卖淫罪的定罪量刑是怎样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而情节严重的,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1、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2、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3、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4、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5、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二、如何区分组织卖淫和介绍卖淫介绍卖...


·非法盗墓文物者现在可以判死刑吗?
      非法盗墓文物者现在可以判死刑吗?根据刑法第328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2)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3)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4)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


·单位犯罪怎样承担刑事责任
      单位犯罪之所以区别于个人犯罪,不仅仅是一个主体的问题,而且在整个犯罪构成上,都具有不同于个人犯罪的特征,因而单位犯罪是一种特殊的犯罪形态。那单位犯罪怎样承担刑事责任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了解详情吧。 一、单位犯罪怎样承担刑事责任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依照法律规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单位犯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单位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这里所说的“公司、企业、...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