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根据我国哈法律的规定该不该在沈阳买房子?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根据我国哈法律的规定该不该在沈阳买房子?购买房屋在我们国家是需要考虑到很多的事项的,别墅自身的经济能力以及房屋的位置,在考虑到自己的需求之后,再确定应不应该买房子签订认购协议是要注意的事项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房屋认购协议书》的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一旦被购房者选中,开发商就必须向购房者预留该房屋,并就该房屋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如果购房者不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预留的作法就会给开发商的销售造成影响甚至是损失。同时这也是开发商的一种促销手段,以认购协议的签订给购房者一定的压力,督促其尽快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使买卖成交。不少购房者在签订《房屋认购协议书》后,对所选房屋不满意,或者不能就《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某些条款与开发商达成一致意见,便要求开发商退还其交付的定金或订金。那么,购房者的要求有没有法律依据呢?定金和订金有什么区别?《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开发商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但这里所指的费用,是指具有预付款性质的"订金"而非作为订立合同担保性质的"定金"。而且,具有预付款性质的"订金",只要当事人是在合法、自愿的基础上约定不予退还的,都应依法从其约定。依据《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规定,定金的数额不能超过合同标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因此在"定金"或"约定不予退还费用"的情况下,购房者很可能处于被动的地位,要么接受开发商的不平等条款,要么拒绝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而承受定金或订金的损失。因此,提醒购房者慎签《房屋认购协议书》,注意协议书采取的是"定金"方式还是"订金"方式,有没有"另有约定"。二、填写合同文本空白处的注意事项商品房买卖合同共列出了24条,其中有许多空白和选项需要双方当事人选择和填写。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购房人自己的合法权益,在选择和填写相关内容时一定要认真审慎地对待。第


·由于回迁房比一般商品房便宜,所以比较受到人们的关注,但是它存
      由于回迁房比一般商品房便宜,所以比较受到人们的关注,但是它存在着许多风险。实践中,很多人因为回迁房的价格比较低廉,因此会选择购买这类房产。那从法律角度来分析的话,到底回迁房能不能买卖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什么是回迁房? 回迁房就是发展商征收土地时,赔给回迁民的房子;商品房就是由发展商自己出售的房子。每一个楼盘基本都有回迁房,一般回迁房的售价都普遍低于商品房的售价。回迁房,商品房都出房产证了,那交易都一样。没出...


·一般房子归谁看出资证明吗
      一般房子归谁看出资证明吗 一、一般房子归谁看出资证明吗 房子归谁不看出资证明,看房产证。 1、房产证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证件。即《房屋所有权证》,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房屋所有者凭证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 2、房产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在通常意义上,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证的简称,是由不动产登记机关发放的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凭证。按照我...


·和中介签买房合同买房毁约应该怎么赔偿
      和中介签买房合同买房毁约应该怎么赔偿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一方出现违约情形的,依据合同的约定赔偿,没有约定违约责任的,可以适用定金罚则赔偿,或者按实际造成的损失赔偿。《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四条 【损害赔偿的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


·婚前购买的房屋结婚后房本加名字可以吗?
      婚前购买的房屋结婚后房本加名字可以吗?1、婚前购买的房屋结婚后房本加名字是可以的,这是由于任何人都是有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的。首先购房是婚前行为,所以该房产为个人财产,所以这种情况下,给配偶加名字,确实要再收契税。由于属婚前财产的产权证加配偶名字的,是婚前个人单独所有的房产,部分产权份额转移给配偶,按转移登记(赠与)收取契税、交易手续费、合同印花税、印花税(权证)、房屋登记费。至于收费标准每个地方的房管部门要求不一样。2、其次加名字程序。...


·房屋强拆程序是什么?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中需要拆除的房屋越来越多。由于种种原因,拆迁往往难以顺利进行。在这个时候,将会有强制拆迁。那么什么是强制拆迁呢?法律在线编辑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知识。请阅读下面。1. 房屋强制拆迁程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政府作出指示决定后15天内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开展宣传和讲解工作,动员被拆迁人尽可能多地搬迁。2. 只有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自动搬迁的高管才能正式实施强制搬迁。3.强制拆迁时,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和...


·想离婚房产如何认定
      想离婚房产如何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


·拒绝收房的正当理由有哪些
      拒绝收房的正当理由有哪些1、未取得《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竣工验收备案表》的;2、开发商无故比原合同约定延迟交楼,经购房人催告后超过三个月交房的;3、开发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合同中约定的配套环境的;4、开发商经批准改变房屋结构未经买家认可的;5、合同没有约定,且房屋实际交付面积比原合同规定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不含3%)的,可拒绝收房,并解除购房合同;6、经符合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核验,房屋主体结构质量...


·购买的房改房可以继承过户吗
      购买的房改房可以继承过户吗房改房就是按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叫房改房。房改房可以继承。我国的房改房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获得,一按照成本价购买。二按照标准价购买。按照成本价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归职工个人所有,按照标准价购买的,职工拥有部分房屋所有权,一般在5年后归职工个人所有。不管是通过成本价购买还是通过标准价购买的,一旦购买房改房的时间超过五年,那么该房改房就属于职工个人所有。所以对于购买房改房五年后,该房改房就能够由所有职工的继承人继承。二、房...


·北京经济适用房转商品房的费用怎么算?
      北京经济适用房转商品房的费用怎么算? 经济适用房是我国政府的一个特殊的政策性住房,和商品房是不同的。北京经济适用房转商品房的费用怎么算?经济适用房转商品房的流程是什么?以及相关的手续、所需的材料、需要注意的事项等问题都是什么呢?今天本站我们为您整理和总结了以下的内容,希望能够为您答疑解惑。 一、北京经济适用房转商品房的费用怎么算? 土地出让金:按国家、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


·城市自建房拆迁规定是什么?
      一、城市自建房拆迁规定是什么?城市自建房拆迁规定是按照当地的一个经济发展的状况和当地所制定的拆迁管理政策来进行一个补偿,通常情况下必须要有本地的常住的户口本,而且是单独立户的,普通的住宅的话,可能会进行一个比较少的补偿。根据北京市房屋拆迁政策规定,在拆迁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长期居住在自建房内,并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民,可以参照前条规定的程序向拆迁人申请拆迁安置补助:1、单独立户;2、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在拆迁范围内无正式住房;3、本人及其...


·在我国北京申请自住型商品房的流程是什么?
      在我国北京申请自住型商品房的流程是什么 自住型商品房比一般的商品房的价格要低,而且北京市发改委已经明确规定,未来北京将更多的推出一些自住型商品房,以帮助解决北京市公民的相关住房问题。自住型商品房也和其他的保障性住房一样,外籍人员也可以申请。不过肯定首先当事人就需要知道在我国北京申请自住型商品房的流程是什么? 一、在我国北京申请自住型商品房的流程是什么? 1、报名:您可在住房公示的15天内提交上述材料(可在网上提交,也可以在开发商销...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