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更改离婚协议需要什么  1、“离婚协议可以修改吗?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更改离婚协议需要什么 
  
  
  1、“离婚协议可以修改吗?”:  
  
  
  (1)如果两人已经在民政局领了离婚证、离婚协议在民政局已经备案的话:离婚协议不能再修改。  
  
  
  (2)已经备案的离婚协议不能再修改:但双方可以再协商一致后另行补充或是变更离婚协议的内容,但不管是补充名变更,都需要双方签字同意,去公证也一样,必须双方都同意才有效。  
  
  
  2、“如果一方偷拿到另一方的离婚协议书和身份证 他可以私自修改或者重新填写离婚协议内容吗? 是不是需要双方都去公证处签字才可以?”:  
  
  
  (1)仅有另一方的身份证、拿不到另一方的本人签字的:他不能单方修改协议内容。  
  
  
  (2)如果是到公证处公证:会要求两人同时到场表示意见,即使一方因故不能到场,公证处也应以电话形式或上门征求意见。  
  
  
  3、“就是男方拿到了女方的离婚协议和女方身份证 男方想私自修改协议 这样允许吗”:不是允许不允许的问题,修改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事,不用谁或哪个机关来允许或批准,只是他单方的修改无效。  
  
  
  4、“是不是得女方和南方去公证处双方签字才行 还有 就算不可以 如果男方拿到女方身份证和协议可以把离婚协议作废吗? ”:  
  
  
  (1)如果想公证修改后的离婚协议:要求双方都亲自到场表示同意并签字才行。  
  
  
  (2)离婚协议如果已经在民政局经领离婚证并备案:不会作废,只能是双方协商后补充或修改的问题。  
  
  
  5、“办理病退的话,拿到离婚协议(内容不向他)这个可以作为申请办理的一种证明吗?”:你这话表述不清,猜测意思应是:女方病退,男方凭女方的身份证能不能到公证处公证修改后的离婚协议,并以女方病退有病在身作为不能到场的理由?  
  
  
  如果是这意思,公证处不应仅凭女方的病退证明、身份证就给做离婚协议公证,而应再电话或是上门征求女方的意见。  
  
  
  6、如果,双方还没有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还没有生效,此前双方可以将之前写的离婚协议作废或修改并公证,如果男方手里有女方的身份证、病退证明的,有可能能做公证。  
  
  
  7、建议:女方可以向男方要回自己的身份证和病退证明,不要给男方可乘之机、给自己留下隐患,如果男方不还,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
  
  
  更改离婚协议需要什么,如果双方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相应的离婚协议进行备案的就无法更改了,但可以进行相应的补充协议的书写,需要双方的签字,到公证处进行公证后进行办理。这类协议关系到双方的利益,所以当事人一定要保管好。
  
  
  
  


·俩夫妻分居两年是不就自动离婚了?
      俩夫妻分居两年是不就自动离婚了?婚姻关系只能通过离婚登记或者法院判决或调解的方式解除。分居,不管时间多长,都不能自动解除婚姻关系。但是,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则构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诉讼中,如果调解不成,应当判决准予离婚。但是非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不能适用该项规定。二、能证明夫妻分居的常见证据: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2、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一定是要书面的,口头协议必须对方承认;3、一方向另一...


·精神出轨离婚精神损失赔偿多少钱?
      精神出轨离婚精神损失赔偿多少钱?精神出轨离婚精神损失赔偿十万元左右,出轨字面意思是指偏离原有轨道,现在人们赋予出轨新的含义,即指在婚姻家庭中一方或者双方违法夫妻忠诚义务,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恋爱或者是生活。出轨分两种形式,精神出轨和身体出轨。身体出轨,即我们通常所说的肉体出轨,即背叛爱人和婚姻而与异性发生了性关系。精神出轨是相对肉体出轨而言的,有些人迫于社会、舆论、家庭、孩子等因素影响,控制了自己在身体行为上的“婚外情”,但是通过语言、...


·一、夫妻共同财产丈夫遗嘱给女儿保管可以吗?
      一、夫妻共同财产丈夫遗嘱给女儿保管可以吗?可以的,遗嘱的保管人是不限制身份的,但是为了防止遗嘱被篡改,应当将遗嘱交给与遗嘱人没有利害关系的行为人,或者是直接由公证机关进行保管,但是一般来说,遗嘱应该交给遗嘱人信任的机构和个人来保管,比如公证处、律师所、亲朋好友都可以。保管遗嘱,是指公证机关办理的与公证事务有关的一项辅助性业务。当事人为了今后处理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需要,有时申请办理保管遗嘱、保管房产证、保管经济合同书、结婚证书、获得奖励证...


·许多人都在问离婚了后在要孩子抚养权好要吗?
      许多人都在问离婚了后在要孩子抚养权好要吗?其实这要看你是男方还是女方同时还要考虑到你是否对孩子尽到了抚养的义务等各种因素。随着婚恋观念的不断转变,离婚不再是什么稀罕的事情了。但是离婚对于孩子的影响还是很大的。所以离婚后孩子判给谁是影响孩子一生的事情,法院会慎重考虑。下面就是我国婚姻法有关离婚后孩子归属方面的相关规定,仅供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6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


·夫妻打算离婚有没有赔偿
      夫妻离婚有没有赔偿在夫妻双方同意行政离婚的情形下,如果双方就离婚损害赔偿问题已达成协议,法律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必进行干预;如果双方就离婚损害赔偿问题不能达成协议,则可以通过诉讼离婚,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1、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2、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


·无主物国家所有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无主物国家所有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无主物是我国民法中规定的一个法律名称,对于无主物的规定并没有过多的法律介绍,无主物的概念是相对于有主物而言的,国家明确规定的无主物的范围并不是很明确,无主物的所有权归属在显示生活中也存在着很大的争议,无主物国家所有的法律规定在法院进行处理无主物归属时经常引用,下文中我们着重为您介绍此内容。一、无主物的概念及范围界定民法上区分有主物和无主物的目的,在于无主物适用先占原则,有主物则不适用。无主物的本质属性是:...


·逮捕后存疑不起诉需要国家赔偿吗
      一、逮捕后存疑不起诉需要国家赔偿吗“存疑不起诉”也有叫“疑罪不诉”的,所谓存疑不起诉形似中止,实为终止(或称终结)的决定。因为依照《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则自宣布之日起生效,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规定》第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请求赔偿的违法侵权情形,应当依法确认,未经确认有违法侵权情形的赔偿申请不应进入赔偿程序。第7条又规定:...


·起诉离婚一般情况下都会需要律师
      起诉离婚一般情况下都会需要律师,那么,起诉离婚不要律师怎么处理,国家的司法机关会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离婚案件进行程序上的审核,只要双方的意愿在法院的的调解下达成一致,就可以依法办理离婚手续,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会有共同的维护。 离婚诉讼,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向法院提出与另一方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中国婚姻法第25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时,可由有关部D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


·判决离婚后分割共同财产是怎样的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
      判决离婚后分割共同财产是怎样的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男女离婚时,应当分割夫妻的共同财产。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没有约定的,可协议处理共同财产。协议不成,可由人民法院根据共同财产的状况,结婚时间的长短,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以及财产的来源、数量等,合理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的多种经营和承包责任田的当年收益,离婚时,应作为...


·到法院起诉离婚需要什么手续?
      到法院起诉离婚需要什么手续?1、写民事诉状,第一部分写明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第二部分写诉讼请求;第三部分写事实与理由,把何时结婚、何时生小孩,因为什么原因离婚等情况写明。诉状最好打印,但最末处必须手签名;2、到住所地所在基层法院(区或县法院)起诉,在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3、立案的时候递交民事诉状2份、结婚证、夫妻两人的身份证(至少带上自己的)、小孩的户口或出生证原件,如果有财产需要法院分割,还要带上财产相关证...


·一、办过婚礼没有结婚证需要退彩礼吗?
      一、办过婚礼没有结婚证需要退彩礼吗? 办过婚礼没有结婚证的可以要求退回彩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