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笔迹鉴定的过程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笔迹鉴定的过程在当今社会,医患关系日益紧张已经成为现如今令人不得不重视的问题,在处理医疗损害事故时最重要的是对其进行鉴定,这关系着是否为医生的过错,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笔迹鉴定过程是怎样的?我们在鉴定中应该注意什么?下面为您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笔迹鉴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卫生行政部门为了认定医院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必须经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方可确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卫生行政部门为了处理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为患者诊疗、护理过程中医疗事故就必须依赖于医学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二十条规定可以看出: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医疗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依据。2002年国务院为了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规范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管理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其性质是行政性法规。通过中华、省(自治区、直辖市)、市三级医学会设置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的有关医疗技术性问题进行分析得出是否是医疗事故的结论。医疗行政机关依据其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作出行政性处罚。2、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行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学会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唯一机构。医学会只能根据《条例》的授权对医疗事故技术进行鉴定,不能对医疗事故以外的医疗侵权损害赔偿的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专家库内的技术鉴定人员均是当地各大医院的医生以特殊的身份参加鉴定。鉴定结论必须是围绕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及事故的具体等级作出,必要时可以提出医疗护理建议。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笔迹鉴定是重中之重,要交给负责医疗事故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进行鉴定,在鉴定之后进行诉讼时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应的证明医患关系以及医疗损害的证据等,患者对医疗事故鉴定组不信任的问题也越来越严重,这种情况也影响着鉴定结果的真实性,导致很多的鉴定结果不能作为证据运用


·医疗过错二次手术费有谁承担?
      医疗过错二次手术费有谁承担? 一、医疗过错二次手术费 医疗事故中需要二次手术,这时的手术费有谁承担我们需要分情况来看,一是二次手术是由于医院的过错造成的,这时我们有权请求医院承担二次手术的手术费;二是医院在医疗事故中并没有过错,二次手术有当事人自己造成的,那么医院不承担手术费。如果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


·医疗事故赔偿的项目有多少项
      医疗事故赔偿的项目有多少项(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


·医闹入刑有的规定是怎样的
      医闹入刑有的规定是怎样的刑法修正案(九),将“聚众扰乱公共、交通秩序罪”,变更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情节认定包括“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意味着“医闹”今后将入刑。 不仅如此,处罚级别从原本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提高为“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第三款中,该条还规定,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医疗事故鉴定的时间有多长 ?
      医疗事故鉴定的时间有多长 ?一、医疗事故鉴定的时间有多长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也就是说如果是现在申请鉴定,医学会正式受理后60日内应该拿到鉴定书。 二、医疗事故鉴定流程有哪些 鉴定由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并按照以下程...


·医疗过错鉴定赔偿标准
      医疗过错鉴定赔偿标准 一、医疗过错鉴定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二)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


·二级乙等医疗事故怎么赔偿呢
      二级乙等医疗事故怎么赔偿呢 一、二级乙等医疗事故怎么赔偿呢 《标准》将一级乙等医疗事故至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对应的伤残等级为一至十级: (1)一级乙等医疗事故为一级伤残,赔偿指数100%; (2)二级甲等医疗事故为二级伤残,赔偿指数90%; (3)二级乙等医疗事故为三级伤残,赔偿指数80%; (4)二级丙等医疗事故为四级伤残,赔偿指数70%; (5)二级丁等医疗事故为五级伤残,赔偿指数60%; (6)三级甲等医疗事故为六级伤...


·医疗纠纷尸检规定是什么?
      医疗纠纷尸检规定是什么?尸检时间限制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 医疗纠纷,尸检规定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


·医疗损害赔偿司法鉴定的必要性
      现在医疗技术越来越发达,很多疾病都可以治疗,但是医疗事故的发生也是不少,遇到了医疗事故的受害者,都会想通过经济上面的赔偿来弥补自己的损失。但医疗损害赔偿涉及到的内容比较专业,并不一定能用肉眼看出来,那么我们就和您谈谈医疗损害赔偿司法鉴定的必要性。 一、医疗损害赔偿必须司法鉴定吗? 需要。民事诉讼中的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中人民法院依其职权或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委派具有专门知识、技能或特别经验的人,对案件中涉及的某些专门性的问题进行检验...


·医患纠纷调解和法律诉讼是否都可以解决问题
      医患纠纷调解和法律诉讼是否都可以解决问题发生医患纠纷之后,患者往往都是处于弱势的一方,有的人建议患者家属让第三方来从中进行调解,也有人建议患者家属直接去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个很多人就感到很茫然,不知道该选择哪一种方式更好,就想知道医患纠纷调解和法律诉讼都可以解决问题吗? 一、医患纠纷调解和法律诉讼都可以解决问题吗 医患纠纷,指医方(医疗机构)与患方(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之间产生的纠纷。医患纠纷包括基于医疗过错争议产生的医...


·什么情况下医疗过错鉴定依据不足
      什么情况下医疗过错鉴定依据不足 一、什么情况下医疗过错鉴定依据不足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于有缺陷之鉴定意见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补正措施解决,不予重新鉴定。 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鉴定的异同点 1、相同点: ①都是一种证据 ②鉴定的基本程序相似 ③法院审查与评断的标准基本相似 ④在实际...


·黑龙江司法鉴定保险医生指定正确吗
      司法鉴定保险行业当前非常火热,因为人们的法律意识提高,越来越多的人会使用司法的手段维护自身利益,使得司法鉴定保险就成为人们关注的重点内容,不过在一些地区的法院会指定司法鉴定保险办理的医院,这就让很多人都不解。那黑龙江司法鉴定保险医生指定进行到底正不正确呢? 黑龙江司法鉴定保险指定正确吗 黑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今后,该省12家保险公司在与客户保险理赔发生争议时,需到该协会唯一指定的哈尔滨市第一医院进行司法鉴定,保险...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