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合肥市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是怎样规定的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近几年合肥的发展成就是有目共睹的的,从一座破落的小县城发展为现在的创新城市,这其中有多少不易,但是合肥的发展仍旧存在诸多问题,工程质量问题就尤为突出,例如公交车棚的倒塌伤人事件,那么,合肥市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是怎样规定的呢?
  
  合肥市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是怎样规定的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三条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第四条 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
  
  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程度鉴定
  
  目前应执行《工业厂房可靠性鉴定标准》(GBJ144-90)和《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屯50292-1999),不宜公执行建设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建筑工程质量缺陷表面看可能是施工原因,但由于建设项目是建设单位(业主)、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地质勘测单位、材料供应单位、监理单位等共同参与的,任何一方的过失,都可能造成建筑工程质量缺陷。
  
  1、鉴定的一般方法。
  
  其目的在天核实鉴定对象的基本事实,方法包括:
  
  (1)对地质勘察报告的检查;
  
  (2)对设计图的复核;
  
  (3)对影响安全性指标的施工质量检查、检测(如混凝土强度、砌体强度、钢筋钢筋检测,构件截面尺寸复核,主体结构布置调查等);
  
  (4)对材料质量的调查;
  
  (5)对工程建设中管理与变更信息的调查。
  
  2、鉴定必须的资料。
  
  该类鉴定需提供的资料包括:
  
  (1)工程设计资料(应包括所有的修改及变更);
  
  (2)施工验收资料(检测数据、试验报告、施工日记、分部分项检验资料);
  
  (3)地质资料;
  
  (4)监理资料;
  
  (5)变更指令。
  对于合肥当人来说,工程质量问题关乎的不仅仅是一人的利益问题,而是整个社会群众的共同利益,工程质量问题的多发不会给政府留下难题,也会妨碍社会秩序的稳定。
  
  
  
  


·河南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包括什么内容?
      河南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包括什么内容? 一、本定额主要用于以下工作: 1、编制施工图设计预算的依据。 2、施行招标承包制的工程,编制标价的基础。 3、编制概算定额和有关扩大指标的依据。 4、编制计划和考核成本的依据。 5、供国家财政、银行部门进行财政监督的基本文件。 二、本定额不适用于施工企业内部编制施工预算和集体、班组、个人作为评奖、计件的标准。 三、本定额适用于海拔2000m以下地区的工程项目。海拔2000m以上的地区...


·公司不给员工发工资该怎么办?
      1、可以直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劳动行政部门对企业执行劳动法的情况进行监督,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可以责令其改正,并且有权依法进行处罚。2、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公司没有按时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没有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已经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已经发生。解决劳动争议的途径之一就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经过案件的审理,可以做出要求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支付劳动者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司法解释规定了什么?
      法律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法律也会随之进行调整变化,劳动合同法作为您都很关注的法律,它的变化牵动着无数劳动者的心,最近,劳动合同法又多了一条司法解释,下面一起随我们看看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司法解释规定了什么吧。 一、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司法解释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司法解释规定了什么?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


·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程序要怎么做?
      所谓工伤,也就是职工在工作中所受到的身体伤害,一般情况下,要得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所受到的身体伤害才能被算作是工伤,再有就是一些职业病的情况,也是能算作是工伤的。有时候,第一次工伤鉴定的情况可能不如人意,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重新进行工伤认定了,我们就为您整理出了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程序的有关情况。 一、工伤再次鉴定程序 1、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2、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


·一、员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工资怎么索要?
      一、员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工资怎么索要?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及时发工资,单位违法,当事人可以要求赔偿,如果不予赔偿,可以去劳动行政部门申诉。 先保留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然后向仲裁委申请仲裁或者是人民法院起诉。 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如何证明劳动关系? 1、用人单位下发载有劳动者姓名的各种文件:通知、工作任务、任命通知书、介绍信、签到表等,这些证明材料应有用人单位的公章; 2、劳动者代表用人单位与其他实体或个人签订的合同:...


·根据我国的劳动法规定
      根据我国的劳动法规定,员工因工伤停工是可以享受原福利待遇不变的对待方式的,当然,因工伤享受原福利待遇的时间是有具体的限制的,并不能一直无限的延长。那么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由谁支付?期限是多久?下面,就让来详细的介绍一下吧! 一、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由谁支付? 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 二、停工留薪期限是多久? 停工留薪期间,是指劳动者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并保持原工资...


·工程完工之后,如果质量不过关,会给人们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严
      工程完工之后,如果质量不过关,会给人们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的话还会因为安全事故而导致人员的伤亡。所以,无论是建设方还是施工承包方,都应重视工程质量,履行工程质量的监督与管理职责。我国各省市为了更好地对工程质量进行管理,纷纷出台了相关的制度。那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包括哪些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明确工程质量责任,保护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各方及使用者的...


·一个员工可以和两家公司签劳动合同吗?
      一个员工可以和两家公司签劳动合同吗?《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而且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原劳动部《关于合同制工...


·工程承包合伙协议书范本怎么写?
      工程承包合伙协议书范本怎么写? 在我国当今的工程建设及其他经营领域,单独个体已经逐渐不能肚子完成相关任务。因此,工程承包合伙行为就诞生了。随之而来的,是合伙期间相关权利义务的明确。而相关协议的签订就显得必不可少。那么,工程承包合伙协议书范本有什么呢?为此,我们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工程承包合伙协议书范本 合伙人: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合伙人: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


·工伤认定过期怎么办 工伤认定超期的后果有哪些
      在《工伤认定办法》中就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作出了规定,也就是说实践中可能会出现工伤认定过期的情况,当然此时显然是对劳动者不利的。那如果发现工伤认定过期怎么办呢?此时申请期限过期了会有哪些不利后果?下文中我们就这个问题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工伤认定超期的后果有哪些 工伤认定超期是指用人单位或伤者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要求作工伤认定时超过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伤认定申请时效。即超过了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期限。法...


·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社保未退怎么办理?
      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社保未退怎么办理? 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劳动者要注意,必须获得经济补偿,还有失业金补贴。 办理手续手续后,要拿到离职证明、社保手册、医疗保险缴纳单,然后,先到劳动局办理失业证注册失业;才能到人社局办理社保转接,就可以自己缴纳社保费用。 解除劳动合同后,可以要求用人单位配合办理档案社保等迁移手续,有新工作单位的,可以将档案社保等转移至新单位,没有新单位的,一般当地人才市场会提供暂时接收的手续,可以咨询一下。...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