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1
  • 2
  • 3
  • 4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再婚后,还需要承担再婚子女的抚养义务吗?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随着经济水平的快速发展,人们思想程度的逐渐开放,夫妻感情不和,很多人都会选择离婚。离婚不仅对当事人造成影响,同时也会给孩子带来很大影响,尤其是抚养问题。那么很多人疑惑再婚后,还需要承担再婚子女的抚养义务吗?下面跟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再婚后,具有对方子女的抚养义务吗?
  
  再婚后,有抚养对方孩子的义务。
  
  根据《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关于抚养权变更的问题: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之一的,父母当事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抚养权变更的请求。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
  
  4.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二、子女的赡养义务有哪些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赡养人不得以放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由兄、姊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姊有扶养的义务。
  
  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协议的履行。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变化而消除。
  
  通过上述文字的介绍,“再婚后,还需要承担再婚子女的抚养义务吗?”,我们知道再婚后,需要承担对方未成年人子女的抚养义务。继父母与及子女之间具有抚养关系,继父母不得对未成年及子女歧视或者实施暴力,否则需要追究法律责任。
  
  
  
  


·离婚财产分割好麻烦啊
      ? 离婚在当前社会非常常见,因为社会生活压力大,往往很多人都无法认真的去挑选自己的爱人,只能在认为合适之后就在一起结婚生活。这样的话往往就容易遇到感情破裂离婚的情况,虽说离婚容易,但离婚后的财产分配问题是非常麻烦的,很多人都说离婚财产分割好麻烦啊,那如果离婚的话一般来说财产是怎么分配的呢? 离婚财产怎么分配 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对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协议,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去民政部门申请离婚登记,领取离婚证的离婚方式...


·离婚财产分割判决不服怎么办
      ?? 如果夫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不能够继续走下去,那么是可以离异的。夫妻双方在决定离婚时,很多夫妻会选择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进行约定财产的分割与子女分配等的问题。但有时候双方可能会因为财产分割等原因起诉离婚,但又对法院判决不服,那么离婚财产分割判决不服该怎么办呢?本我们将为您介绍这个问题。 一、离婚财产分割判决不服 离婚财产分割申请再审的条件 1、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离婚调解协议中财产分割问题违反了自愿...


·父母离婚成年孩子的抚养权归谁?
      父母离婚成年孩子的抚养权归谁?父母离婚成年孩子的抚养权应当征求子女的意见来认定抚养权,若是已经独立的则不存在抚养权问题。离婚时抚养权的归属,可以双方协商,一旦协商不成,则需由法院判决。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一般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进行: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夫妻双方的学历、工作、收入、年龄、家庭环境、子女的年龄等。二、抚养权的认定原则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


·起诉离婚不涉及财产讼费标准是什么?
      起诉离婚不涉及财产讼费标准是什么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也就是说,如果夫妻双方离婚,不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到法院仅是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婚姻关系或请求法院对子女抚养权归属进行裁决,此时,离婚案件的诉讼费按件收取。由于50元至300元是一个区间,《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此区间内可以按照当地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


·申请国家赔偿包括哪些情形?
      申请国家赔偿包括哪些情形? 1、违法采取对妨碍诉讼的强制措施的,包括4中行为: (1)对没有事实妨碍诉讼行为的人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实施妨碍诉讼的人采取司法拘留、罚款措施的; (2)超过法律规定期限实施司法拘留的; (3)对同一妨碍诉讼行为重复采取罚款、司法拘留措施的; (4)超过法律规定金额实施罚款的。 2、违法采取保全措施的,包括5种行为: (1)依法不应当采取保全措施而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依法不应当解除保全措施而解除...


·如何认定不尽抚养义务?
      如何认定不尽抚养义务?子女还不能独立生活的情况下,包括子女未成年、子女为先天残疾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等情况,有抚养能力的父母不抚养子女的,即属于不尽抚养义务。在司法实践中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或随母方生活将会影响对子女健康成长的,以及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


·一、法律上夫妻财产分割公证吗?
      一、法律上夫妻财产分割公证吗?法律上夫妻财产分割,并不一定需要公证,可以由男女双方决定,如果达成一致意见的话则不需要公证。财产分割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证明当事人之间签订分割共有财产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1、当事人要准备好相关材料:一般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和订约日期空缺,待公证员对协议进行审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证员面前签字。2、双方必须共同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3、公证申请被接待公证员受理后,公证员就离婚财产协议...


·如果没结婚证有小孩判给谁呢?
      如果没结婚证有小孩判给谁呢?这种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受同样的权益。没有结婚证属于同居关系,若是要分手,孩子归谁抚养呢?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起诉到法院。一般以对孩子成长最有利的一方来抚养。下面本站我们就为您详细介绍。没结婚证有小孩判给谁规定是什么一、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同样的权益,法律规定的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保护是任何人都必须遵守、不能违背的。二、首先是同居关系,不是婚姻关系,解除同居关系不用办理各种手续,也不用去法院,但孩子抚养的问...


·一、老婆拖着不离婚怎么办?
      一、老婆拖着不离婚怎么办? 我国法律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而另一方不同意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1、一方不同意离婚怎么办之法院调解 我国人民法院在审理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案件时,首先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离婚时一方转移财产该怎么办
      如果在离婚时一方转移财产的话,其目的自然很明显了,这是为了在分割财产的时候,可以为自己多争取一些,不过这样的做法可以说是很不合理的,没有法律依据同时也会损害到对方的利益。那要是发现离婚时一方转移财产该怎么办?下文中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处理? 《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


·离婚诉讼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离婚诉讼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一、一般离婚诉讼 1、离婚诉讼一般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但下列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