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专职律师能否做公司法定代表人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专职律师能否做公司法定代表人
  
  一、专职律师能否做公司法定代表人
  
  《律师法》并未禁止律师从事其它经营活动,只规定律师事务所不能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 因此,律师个人作为公司的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是没有问题的。
  
  二、《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文件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行为,保障合伙律师事务所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伙律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的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律师执业机构。
  
  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财产归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条,合伙律师事务所依法独立开展业务活动。
  
  第四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合伙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不得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指导和监督。
  
  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应当接受合伙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设 立
  
  第六条,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3名以上合伙人;
  
  (四)有10万元人民币以上资产。
  
  第七条,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合伙人,包括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号码等;
  
  (二)律师事务所开办资金总额,合伙人出资方式及比例;
  
  (三)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四)合伙人会议的职责、议事规则和程序,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制度;
  
  (五)合伙人收益分配及债务承担方式;
  
  (六)合伙人入伙、退伙及除名的条件和程序;
  
  (七)合伙协议及章程的解释、修改;
  
  (八)合伙人之间争议的解决方法和程序,违反合伙协议承担的责任;
  
  (九)律师事务所的解散与清算;
  
  (十)合伙人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合伙协议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并签名。
  
  合伙协议自合伙律师事务所经核准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合伙人
  
  第十条,合伙人是指加入合伙律师事务所,参与合伙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并对合伙律师事务所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律师。
  
  第十一条,合伙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书;
  
  (二)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
  
  (三)担任合伙人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二)推选或者被推选为律师事务所主任或者管理机构的负责人;
  
  (三)提请修改合伙协议、律师事务所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四)监督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监督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活动;
  
  (五)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退出合伙;
  
  (六)依照合伙协议对律师事务所的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
  
  (七)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合伙人承担以下义务:
  
  (一)依照合伙协议履行相关监督和管理职责;
  
  (二)遵守合伙协议、律师事务所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三)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
  
  (四)对本所聘用律师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对其执业活动实施检查和监督;
  
  (五)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六)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合伙人应当在本所专职从事律师职业。
  
  非本所的专职律师不得成为本所合伙人。
  
  第十五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吸收新合伙人,应当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并签订书面协议。
  
  第十六条,合伙人退出合伙,应当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提出退伙时间要求的,退伙人应当提前三个月通知其他合伙人。其他合伙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与退伙人办结退伙事宜。
  
  第十七条,合伙人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节严重,或者因其过错给律师事务所造成重大损失的,合伙人会议可以依照合伙协议将其除名。合伙人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合伙人会议应当将其除名。
  
  合伙人退出合伙或者被除名的,有权取得合伙协议约定的财产份额及其他财产收益,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八条,合伙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有权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取得被继承人死亡时在合伙律师事务所中应当分得的财产份额及其他财产收益。
  
  第十九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人后,应当在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内部管理
  
  第二十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立合伙人会议。
  
  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会议的形式、召集方式和表决办法等由合伙协议约定。
  
  第二十一条,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本所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推选本所主任和管理机构的负责人;
  
  (三)制定本所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审议本所的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五)审议本所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开支事项;
  
  (六)决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及除名;
  
  (七)审议对本所律师的奖励和处分;
  
  (八)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
  
  (九)决定本所的变更、终止;
  
  (十)其他需要提交审议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合伙人会议应当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召集方式、议事规则和程序、表决办法,决定和处理本所重大事务。
  
  合伙人会议的决议及审议、表决情况,应当以书面形式记载,并由出席会议的合伙人签字。
  
  第二十三条,合伙律师事务所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管理律师事务所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合伙律师事务所主任对外代表律师事务所,其职责由合伙协议约定。
  
  合伙律师事务所主任,依照合伙协议和本所章程规定的程序产生,报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依照《律师法》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并报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统一管理内部事务,不得以任何方式放弃对其内设部(室)、分支机构、律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合伙律师事务所承办法律事务,应当统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统一收取服务费用和办案费用。
  
  合伙人及聘用律师不得私自收取服务费用和办案费用。
  
  第二十八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受理法律事务时,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避免利益冲突。
  
  第二十九条,合伙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并为聘用人员办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
  
  第三十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业务学习培训、职业道德教育、服务质量监督、重大案件研究、年度总结考核、执业过错责任追究等制度。
  
  第三十一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
  
  伙律师事务所承办法律事
  
  第三十二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按劳分配、兼顾公平的原则制定分配制度。
  
  第三十三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投诉查处制度。对于违反本所章程和管理制度的律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根据其行为性质、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开除等处分。
  
  第三十四条,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共同财产由律师事务所统一管理,未经合伙人会议决定,不得分割、挪用、处置。
  
  第三十五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第三十六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向司法行政机关报送业务统计报表、经审计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
  
  第五章 解散清算
  
  第三十七条,合伙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已不足三人,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齐的;
  
  (二)律师事务所的资产已不足10万元,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足的;
  
  (三)合伙协议中约定的终止事由出现的;
  
  (四)合伙人会议决定解散的;
  
  (五)被依法吊销执业证书的;
  
  (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应当解散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合伙律师事务所解散的,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机构。
  
  清算机构由全体合伙人组成,也可由合伙人会议指定若干名合伙人担任清算人。清算机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未办结委托事项的委托人和债权人,并在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公告。
  
  第三十九条,清算机构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清理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财产,编制财务清算报表和财产清单,处理未了结的事务,清理债权债务,处置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等事宜。
  
  第四十条,合伙律师事务所清偿所有债务后,对剩余的财产,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进行分配。
  
  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对剩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在清算期间,合伙人不得执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及合伙人、聘用律师的执业证书,应当上交原登记机关。
  
  尚未办结的法律事务,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决。
  
  第四十二条,合伙律师事务所清算结束后,清算机构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名,报原登记机关备案。
  
  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清算结束后1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同时将财务账簿、业务档案、印章按照规定移交司法行政机关。
  
  第四十三条,合伙律师事务所解散清算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个月。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对清算活动进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及其合伙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依照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
  
  第四十五条,合伙人在律师事务所成立两年内,退出合伙或者被除名的,一年内不得作为合伙人申请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因违反执业纪律、职业道德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其合伙人在三年内不得作为合伙人申请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但能够证明对导致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证书的事由不负管理责任的合伙人除外。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司法部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对于专职律师能否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问题我们国家是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的,专职律师在我们国家规定中是不允许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我们国家这样规定肯定也是有一定的道理的。对于这个问题我们是需要在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中看出的。
  
  
  


·公司法规定的减资的规定有哪些
      公司法规定的减资的规定有哪些? 对于一个新兴的公司,如果领导者没有做好充足的准备将会导致公司面临经济困难难以运营的地步,这就需要进行一系列的操作来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营,公司法就作出了相关的法律规定,那么公司法规定的减资的规定有哪些呢?我们通过下文来了解一下。 一、公司法规定的减资的规定有哪些 1、减资是指企业为弥补亏损,调整资本而减少企业资本的行为。 企业减资需获股东大会的特别批准。 2、企业减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 (1...


·现今企业加班申请时间段怎么写
      一,企业加班申请时间段怎么写1,申请人、工号、申请日期、所属部门;2,申请加班的时间段(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精确到小时分钟;3,申请加班的合理原因(重点内容,需要详细介绍加班内容);4,加班总共小时数量;5,直属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审批;6,交行政人事部考勤人员签字,行政人事经理批准。加班申请单主要作为企业内部人员日常加班时人事备案的一种单据,申请人填写好相关的加班信息,给予上级领导审批,从而作为日后薪资考核的一种凭据。关于加班申请的注意...


·我国现在越来越重视社会保障的发展惠及人民。公司,企业也为了更
      我国现在越来越重视社会保障的发展惠及人民。公司,企业也为了更好的留住人才和保证员工的生活情况为其提供保险,也可以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但是,不同地区的要交纳金额也是有差别的。那么厦门五险一金缴交比例是什么呢?下面律师我们为您解答。一、厦门“五险”基数与缴纳比例1、五险定义:指的是五种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简称“社保”。2、养老、医疗和生育保险缴费以职工个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的,若职工月平均工资...


·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成立条件是什么?
      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成立条件是什么? 现在银行进行贷款时需要对企业或者个人资质进行考察,通常资质稍差的借款人会通过担保公司担保,以便能拿到贷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其实就是中介机构,为有贷款需求的企业提供担保证明,从中收取一定服务费。那么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成立条件是什么?经营范围包括哪些?下面我们跟随我们简单了解下。 一、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成立条件 1、满足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2、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 3、符合法律(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


·公司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程序是怎样的?
      公司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程序是怎样的?一、公司受让股权召开公司股东会。 研究收购股权的可行性,分析收购股权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并对收购方的经济实力经营能力进行分析,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程序进行操作。 二、聘请律师进行律师尽职调查。 三、出让和受让双方进行实质性的协商和谈判。 四、评估、验资(私营有限公司也可以协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五、股权转让的公司召开股东会。 并形成股东会决议,免去转让方股东的相关职务,表决比例和表决方式按...


·上市公司内部审计报告控股股东吗?
      上市公司内部审计报告控股股东吗?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应当向法人代表报告,并不一定是控股股东。财务审计报告是具有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关于企业会计的基础工作即计量,记账,核算,会计档案等会计工作是否符合会计制度,企业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等事项的报告,是对财务收支、经营成果和经济活动全面审查后作出的客观评价。二、有关控股股东的法律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建立内部控制...


·私募基金公司避税方法是什么?
      私募基金公司避税方法是什么? 一、私募基金税务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3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8号)规定,证券、基金公司被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列为2013年指令性检查项目。这是继银行、保险公司后,另外两类金融机构进入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的检查视野。本文主要关注基金公司涉税政策梳理及稽查风险分析。 2、基金管理公司是基金产品的募集者和基金的管理者,其最主要职责就是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负责基金资产的投资运...


·民法总则企业法人包括哪些?
      民法总则企业法人包括哪些?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总则》同时废止。我国法律对民事主体分为了自然人和法人。在最新颁布的《民法典》中,对法人按照营利性法人、非营利性法人和特别法人进行分类,其中营利性法人指的就是企业法人,这也是最重要的一种法人形式。那么企业法人包括哪些?下面我们给您具体做个介绍。一、企业法人包括哪些?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


·外资公司注销流程有哪些
      外资公司注销流程有哪些 一、外资公司注销流程 1、股东会、董事会关于终止企业,并进行清算的决议,同时董事会任命清算委员会成员,成立清算委员会; 2、清算委员会持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及清算申请报告,向原批准企业设立的政府机关送件申请。主管政府机关批准申请的,出具批复文件,政府机关批复日为清算开始日; 3、清算委员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截至清算开始日止之会计报表的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4、自清算委员会成立日起60日内,在省级报纸上至少刊...


·公司并购的风险有哪些
      公司并购的风险有哪些某些公司在发展阶段的中后期为了促进公司的发展和扩大经营,会进行公司的并购。虽然公司并购会扩大公司规模,提高公司的竞争力,但是其中还存在着很多风险,接下来,我们为您解答公司并购的风险,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一、企业并购实施前的决策风险 目标企业的选择和对自身能力的评估是一个科学、理智、严密谨慎的分析过程,是企业实施并购决策的首要问题。如果对并购的目标企业选择和自身能力评估不当或失误,就会给企业发展带来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


·中国企业美国并购流程是什么?
      中国企业美国并购流程是什么? 一、中国企业美国并购流程的内容 1、中国企业美国并购的流程涉及到公开竞标交易的内容。公开竞标交易一般来讲,在公开竞标交易中,卖方及其财务顾问会设计两轮投标以筛选众多的买方,而在第一轮投标之前,卖方还会引导买方初步了解标的并与之签署保密协议。因此,从收购方(即买方)的角度看,收购流程一般分为5大部分。 (1) 准备阶段一笔收购经常以收到初步推介材料(teaser)为起点。初步推介材料一般由卖方财务顾问...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