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随着我国用工成本的日益增长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随着我国用工成本的日益增长,一些企业为了降低公司成本,雇佣一些超龄的劳动者,既不签订劳动合同、也不缴纳任何社会保险。届时,又以超龄为理由,辞退员工。那么,超龄未签劳动合同的员工和用工单位属于何种用工关系呢?
  
  超龄未签劳动合同的员工和用工单位属于何种用工关系?
  
  (一)根据超龄员工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判定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
  
  1、 若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他们与公司是劳动关系,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若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并且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他们与公司是劳务雇佣关系。公司聘用这些人员不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不受劳动合同法的保护和约束,只签订具有劳务合同性质的聘用协议。内容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以便共同遵循,若发生劳动争议,处理起来也可作依据。
  
  3、在权利义务方面,劳务雇佣关系中的雇主与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相比,主要有以下几点区别:
  
  (1)雇主与受雇人之间是平等的法律关系,雇主无须为受雇人提供社会保险、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休假制度等基于劳动关系才产生的待遇。即法律不强制要求公司为劳务关系的雇员提供社会保险,工作时间可以双方协商不强制必须每周最多40小时,至于加班费也没有几倍支付的强制要求,可以计时工资制,解除劳动合同不必支付补偿金,带薪休假制度也不强制要求等。
  
  (2)员工在工作中受到人身伤害的时候,雇主仍然要对受雇人承担赔偿责任,但雇主赔偿责任与用工单位及工伤赔偿有较大的区别,经网络资料了解主要有以下四个:
  
  赔偿主体不同。工伤发生的大部分费用及人身赔偿大部分由社保基金支付,企业仍然要支付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等少部分费用;而雇主赔偿责任中,由雇主分担的比例部分全部由雇主自行承担。
  
  计算方法不同。工伤赔偿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方式计算,雇主的赔偿责任按照《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等民事法规规定的方式计算。
  
  雇主赔偿责任,适用过错相抵原则,如果受雇人有过错,要相应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而在劳动关系中,工伤事故中员工能够得到的赔偿不受员工在工作中是否有过失的影响。
  
  雇主赔偿责任,如造成身体伤残,可另外要求精神赔偿;而工伤赔偿中,不存在另外支付精神赔偿的问题。
  
  (二)雇佣关系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
  
  (三)劳务关系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上述几个观点,我们更加偏向于第一种,超龄未签劳动合同,一方面可以更大程度的保障超龄员工的养老保险权益,另外一方面,一旦出现工伤意外,由于超龄员工自身的年龄和身体素质,用工单位的经济赔偿的金额可能会非常巨大。公司必须提前防范风险,降低损失。
  
  
  


·在我们工作了以后,公司会为员工办理五险一金,每个月我们都会缴
      在我们工作了以后,公司会为员工办理五险一金,每个月我们都会缴纳一定的金额。而且因为每个地方政策不同,缴纳的比例也是不同的。我们需要对相关政策有一定的了解,那么盐城五险一金缴纳比例是怎样的?下面的我们将为你进行详细解答。 一、五险一金是什么 是指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几种保障性待遇的合称,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还有住房公积金。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种险和住房公积金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费,工...


·在东莞道滘如何做眼睛工伤鉴定方法?
      在东莞道滘如何做眼睛工伤鉴定方法? 1、申请 当事人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鉴定申请.鉴定申请需提供的材料包括:鉴定申请书,职业病诊断病历记录,诊断证明书,鉴定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审核 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收到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后,要对其提供的与鉴定有关的资料进行审核,看有关材料是否齐备、有效.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对材料齐全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对...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工伤鉴定花钱吗?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工伤鉴定花钱吗?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费,收费标准由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初次鉴定收费一般在280元至600元/人次之间,鉴定中需要进行检查诊断的,在指定医疗机构检查诊断费用另计;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鉴定收费一般在350元至1200元/人次之间。所在地具体标准,建议咨询当地人社局。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包括检查诊断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作服破损可以扣员工工资吗
      工作服破损可以扣员工工资吗?理论上是不可以的,扣劳动者的工资属于违法行为。用人单位只能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能扣劳动者工资,工人工服不在允许的扣劳动者工资范围之内。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四)法律、法规规定...


·辞退怀孕员工赔偿标准是多少
      辞退怀孕员工赔偿标准是多少 一、辞退怀孕员工赔偿标准是多少? 辞退怀孕员工赔偿标准要根据职工的工作年限和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


·工伤鉴定前的护理费怎么赔偿?
      每个公司都会为自己的员工办理工伤保险,无论对于员工还是公司,工伤保险都可以让员工在发生工伤事故时将承担的损失降到最低。我们知道,在作工伤理赔之前要对受伤员工作一次工伤鉴定,以确定赔偿数额。那工伤鉴定前的护理费怎么计算?下面由我们为您详细说明。 一、工伤鉴定前的护理费怎么赔偿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用人单位未派人护理时,护理费的计算标准可以计算,主要由两种方法:1、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


·上下班期间自己摔去算不算工伤
      上下班期间自己摔去算不算工伤走路上下班的,作为一个行人,在步行上下班的途中,如果发生意外,是否能认定为工伤呢,这个需要区别不同的情形,首先自己不小心摔倒了,这个是肯定不能构成工伤的,因为行人自己摔倒自己没有注意到相关环境,且此时也是同样没有处于交通环境这个大前提之下的。其次如果被车撞到了呢,是否能认定为工伤呢,一般只要是行人被车撞到,上下班途中是能认定为工伤的,因为机动车一般与行人发生意外的,机动车是负主要责任的,交通环境的大前提也满足...


·劳动经济补偿金需要缴纳个税吗?
      劳动经济补偿金需要缴纳个税吗(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二)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非法集资20员工被判刑的规定是什么?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经常可以看到一些大型的企业表面上似乎是一种合法的手段来进行资金的筹集,但是实际上它所采用的手段是非法的,而且目的不纯是以非法占有这些资金为目的的。这个时候很多人都想了解一下。非法集资20员工被判刑的规定是什么? 一、公司参与非法集资牵扯人员员工会被判刑吗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


·关于施工误工费的具体条款:
      关于施工误工费的具体条款: (一)在家庭装修中,一般因为装修队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双方按照装修合同的违约条款承担违约责任,没有具体的数额,双方由约定的,从其约定。(二)在大型的建设项目中,时间是施工的基本要素,建设方和承包商在合同条款中一致同意,如果承包商不能在规定的日期前完成项目,则对于承包商完成工作所需要花钱的超过指定完工日期的每一天支付预先商定的金额给业主是承包商的经济责任。(三)其违约赔偿一般的计算公式为:LD=0.15C/...


·邯郸市工伤认定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在某些情况下,员工遇到工伤以后法院所起到的意义是非常重要的,在一定程度上很好的维护了劳动者本身的利益。但是您一定要知道,如果遇到工伤以后不及时去做工伤认定,超过了诉讼期限以后,这对自己的维权来说会相当麻烦。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邯郸市工伤认定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一、邯郸市工伤认定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对需要司...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