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建筑工程分包管理制度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建筑工程分包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分包管理制度是否有效,决定着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管理是否可以有效的进行,它对合同的管理的作用是十分重要的。那么。您知道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有哪些吗?下面,我们会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
  
  建筑工程分包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各项目经理部对分包工程的统一管理,统一口径,加强内部核算,降低成本,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分包管理
  
  1、施工项目分包工程管理及分包商的选定由项目经理部负责。
  
  2、公司计划部是公司分包工程的归口管理部门。各项目经理部在分包合同签订前,必须将分包合同送交计划部审核,经公司研究同意后,方可签订分包合同,合同签订后必须将分包合同副本送交计划部存档。 3、各项目经理部必须在公司授权范围内分包工程。
  
  二、分包商的选定
  
  1、分包商必须具备三级及以上资质,各种证件齐全。在确定合格分包商时,分包商必须提供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资格证等证书原件,项目经理部保留复印件一套;特殊工种必须提供特殊工种原件及复印件,项目经理部保留复印件一套。分包商应按公司体系文件要求的程序进行选定。
  
  2、分包商进入施工现场的相关手续,由分包商自行到工程所在地相关部门办理。
  
  3、分包商的选择原则上采用招投标的办法,鼓励与资质等级高、信誉良好、业绩优良的分包商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
  
  三、分包工程的确定
  
  1、项目经理部内部各工程处(工地)无能力施工的项目可以分包。需要分包的项目由工程处(工地)提出申请,交项目经理部工程管理部,工程管理部在项目经理部内部平衡后,确认必须分包的,报项目经理批准后可进行分包。
  
  2、特殊工程由项目经理部直接确定进行分包。
  
  3、分包程序
  
  ⑴分包项目确认后,由项目经理部工程管理部负责组织质量、安全、经管等部门共同参加,确定合格分包商。
  
  ⑵需要招标的分包工程应事先通知公司计划部,由经营管理部负责组织工程招标日常工作,编写、发放招标文件,编制标底。一般项目由项目部经营管理部负责组织开标、评标工作;重大项目公司计划部、工程部参加开标、评标工作。
  
  ⑶经过评标后,确定分包商优选顺序,报项目经理批准。
  
  ⑷经营管理部与中标分包商签订合同。由项目部工程管理部负责组织施工。
  
  ⑸分包合同必须严格履行合同会签手续,合同签订后要及时发放并登记台帐。
  
  4、同等条件下公司控股企业优先。
  
  5、各工程处(工地)不允许自行确定分包商,更不允许私自分包。
  
  四、承包方式
  
  1、建筑工程。对比较完整的土建工程,可采用甲供主材的承包方式,主材范围可适当扩大(如:木材、钢材、水泥、沙石骨料、玻璃、防水材料、涂料等),具体承包方式有以下两种: ⑴投标总价加变更签证
  
  对一些图纸设计深度、工期能满足要求,在短期内可比较准确计算出工程造价的工程,宜采用投标总价加变更签证的办法,由经营管理部编制标书、确定标底,由评标小组评标。 ⑵ 对一些专业分包工程,可采用完全清包的方式(如:砌砖、抹灰、涂料等),也即单价包干。对一些图纸设计深度不够,工期较紧,没有足够时间编制施工图预算的工程,可采用费率招标。
  
  2、安装工程。可采用单价承包、总价承包或完全清包的方式。主要材料原则上应由甲方提供,有条件、分包工程量比较大的应采用招标方式选择队伍。
  
  3、分包工程原则上由项目经理部统一管理。
  
  五、材料供应
  
  1、甲供材料应严格履行工料审批制度,由预算员审批材料量,物资供应部应严格按经营管理部审批的材料计划供应材料。材料价格原则上不计入分包工程价款。
  
  2、对分包工程的节余材料严禁出厂,对一些变更减少的材料,要及时冲减甲供材料数量。
  
  3、包工包料工程,不论分包方是否领用甲供材料,工程结算时均按审批的材料计划数量及金额由财务在结算中全部扣回。
  
  4、分包方领用的材料数量超过审批的材料量,结算时应按市场价格计取相应的采保费后扣减乙方工程款。
  
  六、进度结算及决算
  
  1、分包工程的进度结算及决算,由经营管理部及工程、质量、安全、供应部门共同负责,由工程管理部负责实际形象、工程量的核定,质量部门负责工程质量鉴定、供应部门负责材料实际供应量的核定,经营管理部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经营管理部应经常深入现场了解工程情况,认真核对工程量,发现问题有权予以纠正。
  
  2、分包工程工作量由项目经理部直接报外包完成。
  
  3、结算程序
  
  ⑴分包商按照项目经理部规定的结算日期办理结算。
  
  ⑵分包商工程结算书编制完毕,首先报项目经理部的工程管理部、质量保证部、安全保卫部、物资供应部等部门审批,然后报经营管理部审核,经营管理部审核后,报项目经理审批,最后送达财务部门。
  
  ⑶工程决算。工程竣工,经甲乙双方及建设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填写工程竣工验收单,分包方将竣工资料移交给项目经理部后,编制工程决算书,送达经营管理部,经营管理部审批后报项目经理审核,然后报送公司审计,经公司审批后方可办理竣工决算。
  
  4、拨款和质量保证金
  
  ⑴分包商不办理工程进度结算或决算手续,财务一律不予付款; ⑵工程在没有办理竣工手续前,工程款最多拨付工程总造价的85%;
  
  ⑶质量保证金原则上按工程造价的5%扣留,工程竣工一年后,无顾客质量投诉,一次结清质量保证金(公司与建设单位承包合同有单独规定的,按合同规定)。
  
  七、分包工程签证管理
  
  1、 分包商应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当实际施工与施工图纸不符时,应提出变更申请,经工程项目负责人、工程管理部负责人、项目部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施工。
  
  2、对于没有图纸的现场签证经工程项目负责人、工程管理部负责人、项目部主管领导审批后,必须报项目部经营管理部备案、经经营管理部与工程管理部门共同核定工程量后方可进行施工,否则,经营管理部门有权拒绝审批工程预算和进行工程结算。
  
  八、分包工程的施工管理
  
  1、工程管理部是项目经理部分包工程的归口管理部门, 进行分包工程的日常施工管理。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安排分包商施工,解决分包商在施工中存在的问题。
  
  2、为分包商提供生产设施用地及临时水电源的一次接点。
  
  3、对分包商结算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及形象进度进行审核和确认。
  
  4、负责对分包商工期、形象进度进行管理,对不能满足施工要求的分包商有否决及建议清退出厂的权力。
  
  5、组织对分包工程的验收及竣工资料的接收存档工作。 6、定期组织对合格分包商进行考评。
  
  九、分包工程的安全管理
  
  1、安全保卫部是分包工程的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考核分包商的安全资格,对分包商在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措施进行审批。
  
  2、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对违反安全规定的分包方有处分权。
  
  3、对分包商必须实行安全工作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在工程结算时,预留结算价款的2%作为安全施工保证金。安全保证金的返还考核执行公司安监《分包单位安全管理制度》中的考核内容,工程结束无任何伤亡事故,安全保证金应全额返还分包商。
  
  4、协助处理分包商发生的安全事故。
  
  十、分包工程的质量管理
  
  1、质量保证部是分包工程的质量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分包商施工方案、措施中的质量保证措施进行论证、审批,指导、检查、监督分包商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情况。
  
  2、对分包商竣工项目进行质量验收,组织竣工资料的编制、指导等。 3、对不能满足质量要求的分包商有否决权。
  
  十一、分包工作中的纪律约束
  
  1、对分包商的纪律约束
  
  ⑴所有分包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业主、公司及项目经理部的有关规定。
  
  ⑵在工程施工中,不准有弄虚作假等欺诈行为,不准送礼行贿。
  
  ⑶在施工中发现分包商有违法、违纪行为者,公司将对其清退出现场,并永不再与其合作。
  
  2、对公司人员的纪律约束
  
  ⑴各级外包工程管理人员要秉公办事,坚持原则,尽职尽责。
  
  ⑵各级人员要廉洁自律,严禁对分包商吃、拿、卡、要,索贿受贿,如有违犯者,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⑶对在工程管理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单位、个人,公司将视其情节轻重,予以经济处罚及行政处分。
  
  十二、其他
  
  1、本管理制度为公司范围内通用办法,各项目经理部可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和各自工程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完善。
  
  2、本管理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下发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3、本管理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计划部。
  
  综上所述,关于建筑工程分包管理制度,首先,必须要制定奖惩条例,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一定要严惩,来警示您,对于好的管理方法,可以进行奖励,提高您的参与管理的积极性,另外,一定要定期落实制度的执行情况,更好的落实好政策。


·劳动者自动离职是否有效,单位是否存在用工风险?
      自动离职并不是法律专业术语,也不必然导致劳动关系的消灭。是指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不履行解除手续,擅自解除手续,擅自出走离岗,或者解除手续没有办理完毕而离开单位,及员工单方的违纪行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明确,劳动者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未出勤的,按旷工处理,单次或者累积旷工达到一定天数的,视为严重违纪,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等决定,引...


·幼师工作多年未签订劳动合同如何索赔?
      现在很多师范学院的学生毕业后,选择到幼儿园工作,当一名幼儿园老师。按照规定,幼儿园作为用人单位,要同幼师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在合同里面写清工资报酬、福利待遇等事项。那么,幼师工作多年未签订劳动合同如何索赔?下面我们一起跟随我们了解下相关知识。 一、幼师工作多年未签订劳动合同如何索赔?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因在实习期大四签劳动合同算不算工龄?
      劳动者在单位实习期间应当算工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


·没有转正的员工可以被辞退都?
      没有转正的员工可以被辞退都有哪些情况 一、没有转正的员工可以被辞退都有哪些情况 〈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


·哪些情况下工伤认定中止
      在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工伤认定部门才会受理认定申请,但在实际认定的过程中其实也是有可能因为其他的一些原因而导致认定被中止的,那从法律中的规定来看,一般哪些情况下工伤认定中止呢?而工伤认定的程序又是怎样的?我们马上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工伤认定的流程是怎样的 1、工伤的认定: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1996)规定,职工由于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而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2、...


·通信线路工程质保期是多久
      通信线路工程质保期是多久 工程建设是一个重大的活动,它的涉及面十分广泛,是您在进行工程建设的过程中,会综合比较建设行业,选择一个靠谱的建设工程的公司。我国对于工程质保期作出了相关规定,也是为了促进工程的质量服务提高。那么,有人问到通信线路工程质保期是多久呢?我们为您介绍一下。 一、通信线路工程质保期是多久 通信线路工程质保期为两年。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 1、...


·南通市劳动合同书范本是怎样的
      南通市劳动合同书范本是怎样的 甲方(用人单位)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乙方(劳动者) 住址: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就甲方招用乙方一事,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供双方遵照执行: 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 1、本劳动合同为(选择其中一项并填写完整) : A.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B.无固定期限劳动合...


·钢结构隐蔽工程验收有哪些
      钢结构隐蔽工程验收有哪些内容? 一、钢结构隐蔽验收有哪些内容? 1、预埋螺栓(埋件交接记录)   2、焊接结点(焊缝检测报告)   3、结构防腐工程(结构防腐(防火)涂层隐蔽记录)   4、支座安装工程(支座安装隐蔽验收记录)   部分相贯缝,预埋件,箱罐底部,焊接箱梁内加强板,埋地管道,高强螺丝接触面,油漆层等施工完毕后能检测的,皆称为隐蔽工程,预报监理验收,检查后才能隐蔽,否则有权令打开检查。工程实际中,一般仅报预埋件,...


·工伤骨折怎么赔偿,误工费是几个月
      没有具体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误工费按照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受害人工...


·如何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由谁来举证
      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人身遭受损害的,并不是一定就会构成工伤,此时需要作出专业的认定,才能确定是否属于工伤事故。那到底该如何工伤认定呢?此时又应该由哪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呢?可能很多劳动者都不是很清楚,下面就让我们为你做解答吧。 一、如何工伤认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省、部属各类企业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其它企业向单位住所地区、县(...


·一、工伤认定和工伤鉴定一样吗?
      一、工伤认定和工伤鉴定一样吗?工伤认定与工伤鉴定不是同一个概念,不可混为一谈。其显著的区别在于两者所要解决的问题根本不同。但是,此两者又有紧密的联系:工伤认定是工伤鉴定的前提;工伤认定是工伤鉴定的前置程序。只有在经工伤认定程序并作出职工所受伤害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工伤认定决定后,才具备启动工伤鉴定程序其中的一个条件。工伤鉴定,所要解决的问题是职工所受伤害在经工伤认定程序并被依法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决定后,对职工所受伤害程度的等级鉴定...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