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我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可以要求赔偿?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我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可以要求赔偿?
  
  属于以下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以个人理由辞职的没有经济补偿。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从08年开始算);
  
  (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7)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员工主张经济补偿的时效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如果解除或终止的原因是属于需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用人单位通常应在合同解除或终止,办理离职手续之日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但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经济补偿金经协商达成一致,可以按双方约定的时间支付。
  
  如果用人单位认为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或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或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即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起诉应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否则,将可能承担超过仲裁时效而承担败诉的后果。
  
  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何谓“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是指有证据表明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据一般规律推定权利人知道自已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即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这些规定实际上就是要确定一年的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但是,在具体确定时效期间的起算点时则需要根据具体的劳动争议事项来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之规定,对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的计算起点分两种情况:
  
  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对支付经济补偿金有承诺,用人单位到期未支付的,则则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起算点,但这种承诺需有证据证明,如协议书,欠条等;
  
  没有承诺的情况下,通常则是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为起算点。
  
  当然,如果在起算点之后没有先申请仲裁,而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等,则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不过劳动者应向相关部门取得相应的投诉或调解的证明材料。
  
  由此可见,我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可以要求赔偿的这个问题也是要根据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才能够确定的,如果是在正常情况下您跟企业解除了劳动合同,那么企业只需要配合办理离职的手续,职工也没有资格再要求公司履行任何的赔偿义务了。除非是您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是建立在用人单位通过一些不正常的手段逼迫自己这么做的,而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要求赔偿。
  
  


·工程款的清偿方式包括了哪些 工程款也就是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会
      工程款的清偿方式包括了哪些 工程款也就是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会产生的款项。在工程竣工结算或报账后,一方应清偿所欠的工程款,以避免发生工程款纠纷。就清偿方式来看,工程款的清偿方式包括哪些呢?现实生活中,拖欠工程款的现象是非常多见的,关键在于对拖欠工程款怎么追讨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就这些问题,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工程款的清偿方式包括哪些 工程款清偿依据施工合同约定履行,此为常态,不论如何约定,承包人取得其应得款项方为结束。 现金支付是...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划分哪几部分?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划分哪几部分? 建筑工程因为其独特的重要性以及事故的严重性,因此国家有一套专门的法律法规与标准体系用来规范施工过程以及工程质量,当最终施工完成后需要按规进行验收,验收合规方能正式使用,因此需要了解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划分哪几部分。 一、单位工程的划分 1、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及构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 2、建筑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划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 二、分...


·劳动合同法有规定双休吗
      劳动合同法有规定双休吗 一、一般劳动合同法有规定双休吗 没有法律规定必须要双休的,公司可以根据自己的经营和生产需要更改员工休息时间的。不同工作制是不一样的,相关规定如下: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


·建筑工程包含哪些内容?
      建筑工程包含哪些内容? 一、建筑工程包含哪些内容? 建筑物是指供生活、学习、工作、居住,以及从事生产和文化活动的房屋。建筑物按用途可分为三类: 1、民用建筑:指的是供人们工作、学习、生活、居住等类型的建筑。包括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部分; 2、工业建筑:指的是各类生产用房和为生产服务的附属用房。包括单层工业厂房、多层工业厂房和层次混合的工业厂房; 3、农业建筑:指各类供农业生产使用的房屋,如种子库、拖拉机站等。 二、建筑工程...


·周一到周五的加班工资怎么计算?
      周一到周五的加班工资怎么计算? 一、周一到周五的加班工资怎么计算? 1、计算加班工资时,日工资按平均每月计薪天数21.75天折算,小时工资则在日工资的基础上再除以8小时。即: (1)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300%; (2)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200%; (3)正常工作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150%; (4)每小时的加班工资,则以日加班工资除以8小时。...


·追索工程款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追索工程款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一、追索工程款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工程欠款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拖欠行为起算。我国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可以通过一定的主张权利行为得以中断,中断后诉讼时效可以重新计算。 因此,各承包商可以采取书面发函(对方一定要签收或采取挂号信等形式证明已送达)、向清欠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投诉(一定要有书面记录)、与发包方补充协议或签订还款协议等办法,使诉讼时效中断。 二、如何恢复拖欠工程款的诉讼时效 1、录音催...


·工程变更索赔处理程序是怎样的?
      工程变更索赔处理程序是怎样的? 一般在建设工程中变更和索赔是不可避免的,工程一旦变更对工程建设的经济、质量及施工进度都存在不同的影响,其中变更和索赔的是否成功直接关系到工程项目的工期延滞情况和成本控制。来看下工程变更索赔处理程序是怎样的? 一、变更的程序 必须得到工程师的指令。(可以参照事先签订好的书面合同) 如果是口头的,则两日内承包商提交相同意思的书面指令让工程师确认。且两日内工程师必须做出答复,否则将视为同意。 1.如果工程...


·一、佛山工伤待遇可以享受到哪些?
      一、佛山工伤待遇可以享受到哪些? (一)在医疗期间享受如下待遇: 1、工伤职工符合规定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等医疗费用全额报销。 2、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由单位按照省内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住宿费用由单位按照职工因工出差标准报销。 3、工伤职工在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由单位按月发给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受伤前的本人工资。 (二)职工工伤或患...


·劳动仲裁单位上诉还可以强制执行吗
      不可以。劳动仲裁胜诉后,只要对方未提起诉讼,该裁决已经生效,如果对方拒不履行裁决义务,你们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对方已经提起了上诉,那就不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了。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执行文书的规定,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执行文书包括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以及依法应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


·新员工入职满多久辞职有工资
      一、新员工入职满多久辞职有工资?新员工入职之日起10日内主动提出离职的不计发工资“是不合理的,是无效的,如果劳动者做了10天辞职,用人单位不发放其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被拖欠的工资。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该单位。 劳动者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时携带:本人身份证、用人单位全称、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能证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上班的相关证据,由劳动保障监察大...


·上班时间犯病死亡算不算工伤?
      上班时间犯病死亡算不算工伤? 一、上班时间犯病死亡算不算工伤? 上班时间犯病死亡算工伤,我国原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工伤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范围为: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到本单位重大利益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实验...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