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股权转让交什么印花税?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股权作为一个公司的权属代表在我国具有一定的权益性和经济性,相关的股权持有人可通过合法的手段就自己手上的股权进行转让处理。那股权转让交什么印花税有哪些规定呢,下面我们就这类问题为你进行详细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一、股权转让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印花税暂行条例》中的印花税税目表中已经明确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来贴花。财税[1988]255号文件第五条规定: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国税发[1991]155号文件第十条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二、哪些行为属于股权转让行为
  《办法》第三条规定了七类情形为股权转让行为:(1)出售股权;(2)公司回购股权;(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4)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5)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6)以股权抵偿债务;(7)其他股权转移行为。以上情形,股权已经发生了实质上的转移,而且转让方也相应获取了报酬或免除了责任,因此都应当属于股权转让行为,个人取得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是如何规定的
  《办法》第五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受让方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均应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认真履行扣缴税款义务。
  四、股权转让收入确定的原则及方法如何把握
  《办法》第十条规定,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这是股权转让收入确定的基本原则。也就是说纳税人转让股权,应当获得与之相匹配的回报,无论回报是何种形式或名义,都应作为股权转让收入的组成部分。《办法》第七至九条规定了不同情形下,股权转让收入确定的方法。通常情况下,股权转让收入就是转让方在转让当期或后续期间获得的各种形式及名义的转让所得。
  五、何种情况下需要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了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等四种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主要是对违反了公平交易原则或不配合税收管理的纳税人实施的一种税收保障措施。同时,《办法》第十二条对何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进行了说明,但实际情况中,确实存在部分股权转让收入因种种合理情形而偏低的情形。为此,《办法》第十三条对转让收入偏低的合理情形进行了明确,主要是三代以内直系亲属间转让、受合理的外部因素影响导致低价转让、部分限制性的股权转让等。这类印花税主要是企业的权益转移进行收取的。印花税在我国的很多领域都予以实施,主要针对一些行为形式的转移来进行相关收取的。股权转让正好符合这种条件,相关人在办理这类事务的时候,不要忘记相关的缴纳税收。
  
  
  


·商业贷款买车是怎么样的程序
      买车需要先订车再走贷款流程,和车店销售人员协商好具体的优惠政策,包括车价优惠、赠送或者购买装饰以及其他费用等,这些都要先确定好并签订购车合同,由于贷款购车与全款购车收费项目上有些不一样,所以在谈判阶段更要仔细询问清楚。二、提交贷款手续资料,现在的贷款手续资料大体分为两种,一般贷款的是需要:夫妻双方身份证明(身份证或者临时身份证)、驾照(本人或者配偶、学员证、学车证明、驾校发票都可以)、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单身证明)、房产证(房产证...


·开发商延期交房赔偿是怎样的
      开发商交房有一定的时间,必须在这个时间之前交房,否则的话就会对购房者构成违约。此时就会涉及到赔偿的问题。那么开发商延期交房赔偿是怎样的呢?相信很多人都不清楚,下面就让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开发商延期交房赔偿是怎样的 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出卖人延期交付房屋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


·村道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交警部门会根据双方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行为出具一份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一定的标准,那村道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是什么样的?下面我们将带来相关的介绍,希望可以帮助到您。一、乡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根据第四十五条规定: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部...


·新车追尾的赔偿方式都有哪些规定?
       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发生辆车追尾的事件,由此也引发了很多纠纷与矛盾。既然是追尾就必定会对车辆造成一定的损伤,无论损伤大小,责任人都需要进行赔偿,那么,在我国新车追尾的赔偿方式都有哪些规定?我们结合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为您进行解答如下: 具体由交警划分责任。 1、如是你追别人的尾,即便没有把保险过户,也可以由你得保险公司来赔偿,2000以内,因为这事用交强险来赔的,交强险没过户也能赔,只不过要麻烦点,商业是赔不到了,因为必须过户,还...


·保险过期不影响正常处理交通事故
      保险过期不影响正常处理交通事故,但是保险过期是要扣车处罚的。事故后应该:1.立即停车,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的驾驶人员应该立即停车。2.安全保护措施,在停车后,驾驶人应首先拉紧手制动,然后关闭电源。3.若是在夜间,开启闪光灯,后位灯,并且设置警告标志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


·一、交通事故死亡定责赔偿项目有哪些?
      一、交通事故死亡定责赔偿项目有哪些?1、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2、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


·申请交通故事调解的条件有哪些
      申请交通故事调解的条件有哪些 一、申请交通故事调解的条件有哪些 申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需要具备共同申请条件、申请期限条件、书面申请条件等。 (1)共同申请条件:必须是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的,则不能进行调解。 (2)申请期限条件:必须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10日(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损害...


·内幕交易的危害及应当如何处罚
      近些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金融市场的投资活动被进一步带动,但是在这种繁荣的背后也隐藏了种种不安定因素。内幕交易便是其中的一种,关于内幕交易的不法行为通常涉案金额大,牵涉范围广,对我国的金融秩序有着极大的危害。那么内幕交易的危害到底有哪些,我国法律对于这种行为又会有怎样的处罚?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一、内幕交易的危害有哪些 1、内幕交易违背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被称作资本市场的基石。而内幕...


·交强险是国家强制购买的保险,收费标准
      交强险是国家强制购买的保险,收费标准也是由全国统一确定的,对于高价购买的保险,很多车主都想要知道交强险是否可以做出理赔,哪一些情况下交强险可以理赔。今天整理了关于交强险怎么理赔及事故处理办法的资料,供您阅读了解。 一、交强险怎么理赔 根据《交强险条款》 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


·一、人伤交通事故未结案先理赔可以吗?
      一、人伤交通事故未结案先理赔可以吗? 先去结案,按照责任划分再理赔。发生了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内的事项,可以主动向保险公司索要理赔,具体可参考签订的保险合同。 保险会理赔,由于调解失败,诉讼时效可以交警制作的终结调解书之日起计算。 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1年。诉讼时效起算的时间是: 1、协商损害赔偿争议,但未达成协议的。 (1)自行协商,但未达成一致的,从达不成一致意见之日起计算; (2)交警适用简易程序当场...


·一、交通事故精神伤残赔偿吗,主张赔偿是合理的吗?
      一、交通事故精神伤残赔偿吗,主张赔偿是合理的吗? 交通事故中主张赔偿精神损失费是合理的。交通事故必然牵涉到交通事故赔偿的问题,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 精神损害是一种外人无法计量的无形伤害,对于精神损害的大小和程度一般无法用物质尺度来衡量,因此,在具体的司...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