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区别是什么》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区别是什么》
  
  在生活中,经常会遇到一些事情需要上诉,但是我们牵扯到的案件有的可以归结为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而这些在诉讼的时候为了保障诉讼的公平和程序合法,会有专门的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那么,同样都是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区别是什么?
  
  一、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区别是什么:
  
  1、诉讼的目的不同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争议;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是涉嫌犯罪的人是否确实犯罪和犯什么罪以及应处何种刑罚的问题。
  
  2、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都可以提起诉讼,原告起诉后,被告可以反诉;刑事诉讼除自诉案件有自诉人提起诉讼外,均有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
  
  3、举证责任不同在民事诉讼中,谁主张权利谁负责举证;在刑事诉讼中,只有被告(行政机关)负责举证。在刑事诉讼中,公诉人负有提供被告热有罪的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被告人不负举证责任,但可以提供自己罪轻或无罪的材料为自己辩护。
  
  4、适用的法律不同民事诉讼主要适用《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主要使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
  
  二、【相关法律知识】
  
  (一)、关于调解:
  
  1、民事诉讼中:
  
  (1)调解是一项基本原则,在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只要案件性质适合调解,人民法院均可以进行调解;
  
  (2)对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必须首先进行调解。
  
  2、刑事诉讼中:
  
  (1)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以进行调解;
  
  (2)对《刑事诉讼法》第170条前两项规定的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3)对公诉案件和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三项规定的自诉案件,不适用调解。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1、民事诉讼中: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如专利纠纷案件等。
  
  2、刑事诉讼中:
  
  (1)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2)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三)地域管辖的确定原则
  
  1、民事诉讼中:
  
  (1)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例外规定;
  
  (2)民事诉讼中有大量的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
  
  2、刑事诉讼中:
  
  (1)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为辅;
  
  (2)最初受理地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法院审判为辅;
  
  (3)刑事诉讼中也有一些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
  
  (四)管辖权的转移
  
  1、民事诉讼中: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2、刑事诉讼中: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不能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五)审判组织的人数
  
  1、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的成员人数是三人以上的单数即可,没有更具体的人数要求。
  
  2、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的成员人数除了须是单数外,还要求:对于第一审案件,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由合议庭审判时应由三人组成,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由合议庭审判时应由三至七人组成;对于第二审案件,合议庭应由三至五人组成。
  
  (六)回避申请的决定权
  
  1、民事诉讼中:对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等非审判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2、刑事诉讼中:对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等非审判人员的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
  
  (七)公开审理的情形
  
  1、民事诉讼中:
  
  (1)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
  
  (2)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
  
  2、刑事诉讼中:
  
  (1)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以及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被告人的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
  
  (2)当事人提出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
  
  (3)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被告人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
  
  (八)申请恢复诉讼期间的时间
  
  1、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
  
  2、刑事诉讼中:当事人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5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前完成的诉讼活动。
  
  (九)近亲属的范围
  
  1、民事法律中: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刑事诉讼中: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3、行政诉讼中: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十)立案以及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的期间
  
  1、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后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人。
  
  2、刑事诉讼中:
  
  (1)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被告人;
  
  (2)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但法律及有关文件没有规定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的时间。
  
  (十一)是否准许撤诉
  
  1、民事诉讼中:在宣判前,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也可以裁定不予准许;不准许原告撤诉的,可以在原告拒不到庭时作出缺席判决。
  
  2、刑事诉讼中:
  
  (1)公诉案件:在宣判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也可以裁定不予准许;
  
  (2)自诉案件:在宣判前,自诉人出于自愿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十二)撤诉或按撤诉处理后能否再次起诉
  
  1、民事诉讼中:
  
  (1)当事人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2、刑事诉讼中:
  
  (1)公诉案件: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公诉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十三)第一审程序的审理期限及批准延长
  
  1、民事诉讼中:
  
  (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2、刑事诉讼中:
  
  (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和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审理期限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有法定情形之一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
  
  (2)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审理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为20日。
  
  (十四)送达判决书的时间
  
  1、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10日内向当事人送达判决书。
  
  2、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5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十五)上诉的期限和对上诉的限制
  
  1、民事诉讼中:
  
  (1)对第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5日;
  
  (2)对第一审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0日;
  
  (3)法律规定当事人只能对“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三种特定的裁定提起上诉,对其他民事裁定不准上诉。
  
  2、刑事诉讼中:
  
  (1)对第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抗诉的期限为10日;
  
  (2)对第一审裁定不服提起上诉、抗诉的期限为5日;
  
  (3)法律没有限制可以提起上诉、抗诉的刑事裁定的种类。
  
  (十六)二审的审理范围
  
  1、民事诉讼中:
  
  (1)第二审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
  
  (2)第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第二审的审理范围可以不受上诉请求范围的限制。
  
  2、刑事诉讼中: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十七)二审的审理期限及批准延长
  
  1、民事诉讼中:
  
  (1)对判决上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2)对裁定上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没有可以延长的规定。
  
  2、刑事诉讼中:
  
  (1)审理对判决上诉、抗诉和对裁定上诉、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都应当在1个月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有法定情形之一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
  
  (2)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其延期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十八)二审维持原判的形式
  
  1、民事诉讼中;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用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2、刑事诉讼中: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用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决。
  
  (十九)申请再审的期限
  
  1、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2、刑事诉讼中:法律对申诉和提起再审没有期限的规定。
  
  (二十)决定再审的案件是否停止原裁判的执行
  
  1、民事诉讼中:
  
  (1)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2)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符合应当再审的情形的,应当在立案后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决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二十一)拘传的适用条件
  
  1、民事诉讼中:
  
  (1)拘传属于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2)适用对象:只能是必须到庭的被告人;或者是必须到庭的,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3)必须经过两次传票传唤而被传唤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才可以适用;
  
  (4)法律没有规定拘传可以持续的最长时间。
  
  2、刑事诉讼中;
  
  (1)拘传属于刑事强制措施;
  
  (2)公检法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在必要时决定适用拘传,不以经过传唤为条件;
  
  (3)拘传持续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小时。
  
  (二十二)民事诉讼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的差异
  
  (1)民事诉讼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内涵与外延的区别
  
  民事诉讼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在内涵上是有所不同的。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材料。而新刑诉法对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进行了完善,将其概念修改为“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相比而言,民事诉讼证据较注重客观真实,而刑事诉讼证据不仅注重客观真实,更加注重法律真实,实现了证据形式与内容的统一,更具有科学性。从外延上看,根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表现形式可以分为: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同样,新刑事诉讼法也对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进行了调整,在旧法规定七种法定证据种类的基础上,将旧法的“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同时增加了“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以及“电子数据”等法定证据种类,根据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主要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辨认侦查实验笔录;电子数据。通过比较可以看出,民事诉讼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虽然具有证据的基本要求,比如证据的关联性、证据的客观性和证据的合法性,但由于处于不同的诉讼活动之中,导致二者内涵和外延具有很大的不同。
  
  (2)民事诉讼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证明力的不同
  
  世界各国对民事诉讼普遍实行不同于刑事诉讼的证明的要求,也就是说民事诉讼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的证明力要求是不同的。英美法系国家对一般民事案件实行盖然性占优势的证明要求。即法官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权衡后采信占优势者作为定案的依据。而大陆法系国家在司法实践中对民事诉讼的证明要求同样低于刑事诉讼,但仍基于事物的高度盖然性作出判断。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的事实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已成为一项基本的诉讼原则。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规定了“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即“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根据该条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举出相反证据且都无法否定对方证据情况下,一方当事人的证明力较大的证据支持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人民法院应当依据这一证据作出判决。相比较而言,刑事案件有着比民事案件更为严格的证据证明标准。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5条规定“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第48条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上述两条规定,就是确定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证明标准的法律规定,其证明标准的实质内涵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刑事案件中刑事诉讼证据须具有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这说明客观真实性是刑事诉讼证据的本质属性,是可予采信的重要标准。只有“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在刑事诉讼中,无论是提供、收集、调取证据,还是审查证据,每个环节都应贯彻真实性的原则。真实性主要体现在证据的来源必须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主观臆造出来的,证据的采信过程必须主观服从客观,防止主观偏见,证据的审查过程必须经过复核及各单个证据之间能相互交叉印证等。与民事审判比较,在刑事审判中,尚未从立法上确立优势证据规则。对于证据指向的待证事实,可能出现其它合理情况的证据,或者是可能产生其它合理的怀疑,该证据就不能作为刑事案件的定案依据。因此,在刑事案件的审理中,法官只能追求客观真实,这也是“宁纵不枉、疑罪从低从无”刑事审判理念的必然要求。
  
  (3)民事诉讼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在诉讼过程中的运用不同
  
  民事诉讼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在诉讼活动的运用中,体现在举证责任主体、收集证据等方面也存在着差异。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对自己的事实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已成为一项基本的诉讼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但对于刑事诉讼证据的举证责任,根据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本规定是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内容。它明确了刑事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承担主体,即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控诉方承担。其原因一是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一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举证责任由控诉方承担。控诉方指控被告人犯罪,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事实加以证明,而且这种证明必须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如果控诉方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被羁押的被告人就要无罪释放。二是被告人有罪的主张不是被告人提出的,而是启动者提出的。让被动卷入刑事诉讼活动中的被告人承担举证责任违背公平正义原则。三是让被告人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会使每个公民都面临刑事被追诉的风险。因此,被告人无罪无需自己证明。
  
  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区别是什么大致就是这些了。它们的诉讼目的、提起诉讼的主体、举证责任都是不同的。同时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本身就有不同,这就导致了,这两种案件不可能适用同一种诉讼法。案件种类的不同决定了相关诉讼程序的差别。
  
  


·财产侵占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财产侵占罪其实也就是《刑法》中规定的侵占罪,而对于涉及侵占罪的当事人及其亲属而言,为了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区分清楚此罪与彼罪是非常必要的,因为罪名的确定是影响量刑的第一要素,直接影响审判结果。那到底财产侵占罪立案标准是什么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财产侵占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我国刑法第27...


·驾驶人员撞人逃逸什么罪?
      驾驶人员撞人逃逸什么罪?驾驶人员撞人逃逸构成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逃逸是一种特别恶劣的交通违法行为,要承担更为严厉的法律后果。交通肇事后,受害人往往处于孤立无援的危险状态,由于这种状态是由肇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造成的,所以产生了肇事人及时消除这种危险状态的法律义务。肇事后逃逸,不履行法定义务,事实上形成了新的违法行为。因此,交通肇事逃逸,无论是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罚责任,或是刑事责任都要比没有逃逸严重得多。二、交通肇事罪的构成(一)主体:一...


·刑事办案程序是什么
      一、刑事办案程序 1、立案。 (1)公案机关的立案。按照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立即接受,制作笔录及《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予以立案。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7日内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同时,根据控告人的反映,检察院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刑事申诉应向哪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刑事申诉应向哪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三条规定: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第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


·聚众淫乱罪既遂一般判多久?
      聚众淫乱罪既遂一般判多久?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三百六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


·刑事自诉案件包括哪些案件
      刑事自诉案件包括哪些案件 一、刑事自诉案件包括哪些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自首后的量刑处罚标准是什么
      自首后的量刑处罚标准是什么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较轻而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免除处罚。这里的犯罪较轻,刑法没有规定法定标准。我国刑法通论认为,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可以视为较轻之罪,否则就是较重之罪。自首的量刑细则对于自首情节,结合自动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供述犯罪事实的完整性、稳定性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比例。(1)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2)犯...


·新刑法264盗窃罪的规定是什么
      一、新刑法264盗窃罪的规定是什么?1、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


·行政拘留的情形有哪些
      行政拘留的情形有哪些一、行政拘留的情形有哪些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机关(专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行政拘留是最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通常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但不构成犯罪,而警告、罚款处罚不足以惩戒的情况。因此法律对它的设定及实施条件和程序均有严格的规定。行政拘留裁决权属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期限一般为10日以内,较重的不超过15日;行政拘留决定宣告后,在申请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被处罚的人...


·刑事拘留期间能保释吗?
      在刑事拘留期间能保释吗保释,在中国称之为取保候审,是指侦查、起诉和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被刑事追诉而又未被刑事羁押之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征金,并出具保证书,以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因此,刑事拘留后是可以保释的。二、刑拘保释的条件是什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


·招摇撞骗罪的认定是什么
      在现实生活中,行为人要以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或职称,招摇炫耀,利用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信任,实施了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才构成招摇诈骗罪。那具体该怎么认定招摇撞骗罪呢?具体来说,招摇撞骗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怎么认定招摇撞骗罪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的行为。 ...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