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1、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原则;
  
  2、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3、哺乳期后的子女,以双方协商优先,不能达成协议时,以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为补充为原则;
  
  4、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以适当考虑未成年子女的意见为原则。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第3条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比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第4条规定“双方条件基本相同,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第5条规定“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应考虑该子女意见”。
  
  从以上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可以归纳为三个要点:
  
  1、年龄因素:孩子在两周岁以内,女方优先;孩子在10周岁以上,听取孩子意见;
  
  2、身体因素:如一方患有严重疾病不适宜带孩子或对方做了绝育手术这一方却还有其他子女,则另一方优先;
  
  3、家庭因素:一方父母带孩子多年且有能力继续协助照顾,有优先权。
  
  根据以上规定,本案中子女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起诉到法院由人民法院判决。
  
  综上所诉,并非非婚生子女一定会判给有血缘关系的一方,血缘关系是法官决定非婚生子女法律判给谁时考虑的因素之一,但更多的还是考虑哪一方能为孩子更好的条件、更好的成长环境,还有就是孩子的意见,条文毕竟是死的,具体的案件有不同的情况,所以还是要针对具体案件进行具体分析。
  
  
  
  


·离婚时的财产是怎样分割的
      夫妻离婚需要对财产进行分割的前提自然是双方存在共同的财产,如果之前就约定好了财产AA制的话,这时一般就不会需要对财产作出分割。那在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的时候,一般在离婚时的财产是怎样分割的呢?下文中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新婚姻法,房产增值部分,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新婚姻法解释三》 第五条规定:确定了夫妻一方婚前或者婚后购买的房屋产生的增值部分,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不予分割。 二、新婚姻法,婚内房屋赠与,离婚财产...


·没有结婚证有孩子算是合法夫妻吗?
      没有结婚证有孩子算是合法夫妻吗? 不算。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则不存在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的!我国《婚姻法》第7条规定:"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就是说合法的夫妻关系是从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取得结婚证时算起的。法律规定结婚的唯一合法手续是取得结婚证。只有结婚证(包括《夫妻关系证明书》)才是证明婚姻当事人婚姻合法性的唯一的法律依据。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未到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符合结婚...


·一、女方离婚协议后还能要赔偿吗?
      一、女方离婚协议后还能要赔偿吗?一般是不可以的,离婚过错赔偿的条件是法定的,并不是只要对方对婚姻关系破裂有过错,无过错方就可以提出赔偿。只有过错方的过错符合下列条件时,无过错方才可以提出离婚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2、提出离婚赔偿的权利、义务主体,仅限于离婚当事人,不包括夫妻双方以外的其他人。必须由无过错方离婚时提出。离婚后无过错方在提出赔偿请求,法律一般不予支持...


·离婚了不给抚养费会去坐牢吗
      现在很多夫妻感情破裂的话就会选择离婚,如果有孩子的话就应该对孩子的抚养权做出判决。如果一方获得了抚养权那么另一方就要对孩子的抚养费用承担责任,这也是一种补偿。离婚了夫妻双方对孩子的抚养责任并没有消灭。很多人以为不给抚养费会坐牢,反映了您对于离婚了不给抚养费会去坐牢吗这个问题并不是很了解。 一、不给抚养费要坐牢吗 我国《婚姻法》第48条明文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


·起诉离婚起诉状范本
      起诉离婚起诉状范本 离婚起诉书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省××市××××路×号×幢×××房。电话:×××××××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省××市××××路×号×幢×××房。电话:××××××× 案由:离婚 诉讼请求: 1.要求与被告离婚; 2.由原告抚养儿子×; 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约100000元,其中50000元归我所有。 4、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承担(或由被告承...


·一、离婚案件如何认定转移财产?
      一、离婚案件如何认定转移财产? (一)一般离婚案件中恶意转移财产的情形有: 1、转移已有存款; 2、收入不存入夫妻名下的存折; 3、私自出售房屋; 4、私自出售其他夫妻共同财产; 5、私自无偿转让或赠与夫妻共同财产等。 (二)恶意负债的情形一般有: 1、制作虚假的欠条; 2、虚报开支; 3、在法院打虚假债务官司; 4、利用关联企业负债等。 二、如何申请离婚财产保全? 1、提供担保。 人民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


·辽宁离婚协议书律师代写如何收费?
      现如今夫妻离婚案件日益增多,大多是因为性格不合、矛盾频发等问题。离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自愿离婚一种是诉讼离婚。如果双方是自愿离婚,那么就需要起草一份离婚协议书,双方达成协定去民政局办理手续。许多人选择找律师代写,那么代写的注意事项有哪些呢?还有辽宁有部分网友关心辽宁离婚协议书律师代写如何收费的问题,下面就看看我们的介绍吧吧。 一、代写价钱 写文书一般是100-1000,但是离婚协议书是要公示才生效的文书,也就是说即使找律师写好了,签字了...


·一、可以申请法院查夫妻银行财产吗?
      一、可以申请法院查夫妻银行财产吗? 可以,在离婚诉讼中,法官会要求夫妻双方申报自身的财产状况,不会主动调查。一方隐瞒财产的,另一方可以申请法官调查取证。离婚时隐瞒转移财产会产生严重后果,一般都会如实申报。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作了如下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


·离婚财产哪些不分割2023
      离婚财产哪些不分割离婚时,以下几种财产是不能分割的:1、婚前个人财产在新婚姻法实行以前,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在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比如房屋、大型机械或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均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分。但是新法实行以后,除有特殊约定外,所属权不再随时间变化,在离婚时也属个人所有,不能将其平分!2、赔款或补偿这个其实是有区分的,如果是共同的生产生活的赔款或补偿就属于共同财产。但是法定私人的补偿则...


·一、新婚姻法子女抚养费标准是什么?
      一、新婚姻法子女抚养费标准是什么根据司法解释,子女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 、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离婚孩子生活费以离婚夫妻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为依据。也就是说,至少要满足当地最低生活标准,比如说,北京城市低保标准为480元/月,北京市农村低保最低标准为300元/月,那么北京离婚孩子生活费的标准肯定要高于这个标准。另外,我国《婚姻法》子女抚育费的数额,考虑参考以下三个方面:①子女的实际需要;②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③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离婚后,...


·离婚后孩子变更抚养权的条件是什么
      离婚后孩子变更抚养权的条件是什么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