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工作单位之间规定各自的责任和义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工作单位之间规定各自的责任和义务的重要依据,一般情况下单位还会给员工办理劳动保险,对于单位或是劳动者都是十分必要的,然而劳动者对于单位可能会事后更改信息不太放心,这方面的知识您都有必要掌握。那么报社保局劳动合同自己可以去社保局查吗?和本站我们一起学习一下吧。报社保局劳动合同自己可以去社保局查吗可以,但其实没有必要。查询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是否备案,可以去公司所在地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凭身份证和劳动合同查询,通常劳动合同备案,劳动合同首页会盖有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的劳动合同备案章。《劳动合同法》未规定劳动合同必须要备案,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后,并经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这里涉及到一个问题,就是劳动关系的建立不以劳动合同生效为前提,只要你在用人单位从事劳动的第一天开始,劳动关系就已经建立了。没有劳动合同不影响劳动关系的建立。如果用人单位存在不给劳动者持有劳动合同的行为,劳动监察部门可以责令改正,至于赔偿责任,实务中基本上难以用得上,主要是不给劳动者持有劳动合同并不一定会给劳动者造成实质损害,劳动者也难以举证证明损失的存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当然是可以的,但是单位的劳动合同一般会在社保局进行备案如果内容有更改的话,社保局也会发现的,所以个人没有必要去社保局查。万一有此类事件发生。您可以持相关证据到法院进行申诉,或者寻求本站律师的帮助。
  
  
  


·工伤认定公司举证格式是如何规定的?
      工伤认定在司法实践中是一种较为常见的行政行为,这也是由于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职员在受伤之后,需要经过工伤认定确认为工伤之后,再进行工伤鉴定确定伤情,之后再按照工伤认定公司举证格式要求,举证与公司存在者劳动关系,并要求其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1、工伤认定公司举证格式 《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


·工厂倒闭员工怎么安排?
       一、工厂倒闭员工怎么安排? 工厂应该根据劳动法赔偿员工工资。根据《企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企业依法破产倒闭时,劳动者有权获得其应得的工资。在破产清偿中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程序,首先支付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 破产企业的职工的安置费,根据1997年国务院颁发的《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和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的复函》的规定,由企业按照其所在...


·在疫情期间工资如何发放?
      在疫情期间工资如何发放?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支付相应的工作...


·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员约定的期限吗?
      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员约定的期限吗?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员约定的期限,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合作时,需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要依法履行合同内容。有时会签订固定期限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关系即告终止。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补偿金:法律规定,合同终止了,符合条件的雇员还享有合同终止补偿金。1、享受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补偿金的条件: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时,如果雇主没有与该雇员订立无...


·最新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标准是什么?
      最新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标准是什么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


·建筑工程的承包方式有哪些?
      建筑工程的承包方式有哪些? 一、建筑工程的承包方式有哪些? 1、总承包。 建设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 2、独立承包。 所谓独立承包方式,是指发包人(业主)并不将建设工程的全部建设工作发包给某一承包人,而是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分别签订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就自己负责的勘察、...


·私人老板不发工资怎么办?
      私人老板不发工资怎么办?在私人老板那里打工,很多地方都是不正规的,但因为私人老板一般给的工资比较高,因此也吸引了一大批劳动者。此时需要注意避免出现私人劳动不发工资的情况,据调查有不少劳动者都曾遇到过这样的情况,那私人老板不发工资怎么办呢?下面就让我们来为你解答疑惑吧。一、私人老板不发工资怎么办如果私人老板不发放工资,属于违法的行为,劳动者可以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可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发放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还要加付...


·土建工程质量评估是什么?
      土建工程质量评估是什么意思 生活当中的所有项目的完成,其实都是需要依靠与各个部门之间紧密团结的配合最后才能达到您预想的效果的。从事土木建筑工程的相关人员,可能经常就需要填写关于土建工程的质量评估报告书。很多的局外人当然对于土建工程质量评估的这个词汇都会觉得非常的陌生。 一、土建工程质量评估是什么意思? 工程质量评估全称第三方工程质量与风险评估也称建筑工程咨询评估,于2010年兴起的一种建筑相关行业,主要工作针对客户的建筑工程管理现...


·一、工伤认定后社保赔付哪部分?
      一、工伤认定后社保赔付哪部分?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职工加班工资什么基数算
      职工加班工资什么基数算?1、如果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在以实际工资都可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2、如果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


·通常药店辞退员工有补助吗
      通常药店辞退员工有补助吗?药店辞退员工通常是没有补偿的,因为药店作为个体工商户,和员工建立的都是劳务关系或雇佣关系。劳务关系不适用于劳动合同法,劳务关系具有以下特征:1、 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平等,在人身上不具有隶属关系。2、 工作风险一般由提供劳务者自行承担。但由雇工方提供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的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 基于民事法律规范成立,并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和保护。4、 主体具有不特定性,提供劳务方和用工方都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是其...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