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出他项权证后银行不放款怎么办?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银行并没有义务在收到他项权证以后就应该马上给当事人放款的,国家央行虽然说可以针对各银行的业务,比如说贷款利率等作出统一的幅度范围,但是银行具体在放贷的时候是要考虑到这笔业务给银行会带来的各种风险的。因此就不排除有些向银行贷款的人遇到这种出他项权证后银行不放款的情形。一、出他项权证后银行不放款怎么办?可以咨询相关负责人他项权证下来后,就表明抵押登记已经办妥,银行放款一般于5个工作日内放款。他项权证指在他项权利登记后,由房管部门核发、由抵押权人持有的权利证书。 所谓他项权证,是一个土地产权相关的术语,和我们讲的认股权证是两回事。房产的他项权是指除产权人及共有权人以外的其他团体或者个人对该房产涉及的权利,通常是指抵押权利,他项权证由他项权人持有。一般房产购买时,选择按揭贷款时,在房屋所有权证书中,会有他项权利内容记载,载明他项权利人、权利种类(如典权、抵押权等)、权利范围(他项权利的房屋范围)、权利价值(他项权利的契载价格)、权利存续期间(契载期限)、注销日期(他项权利消失的日期),并且在他项权证书也注明这些内容。根据《民法典》,房产设有抵押,即他项权证未注销,该房产处置权受到限制,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进行合法交易,不能办理产权过户等相关手续。《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四百零二条
  【不动产抵押登记】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二、办理事项申请程序1、申请人持上述有关材料,到平海路45号平海大厦办证大厅受理窗口申请办理,经办人在审核资料无误后,出具《杭州市房产交易产权登记受理单》(以下简称“受理单”)交由申请人收执;2、申请人在受理单标注的领证日期之后携“受理单”及身份证明原件到产权缴费窗口缴费后在产权发证窗口领证。如审批未通过,另行通知。3、办理要求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民法典》、《浙江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房屋登记办法》申请材料需提供的资料(一)必须提供的资料:1、杭州市房地产抵押权设立登记申请表原件;2、杭州市房产档案馆查档证明原件;3、登报声明《房屋他项权证》遗失作废的公告(需在《杭州日报》上刊登);4、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校对原件);5、抵押权人及抵押人共同出具的情况说明;6、抵押人为个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如为共有房产(包括夫妻共有房产),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抵押人为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校验原件),无法提交原件校验的,提交工商出具的彩印副本或复印件加盖公章并附具结书。注:二代身份证反面也需复印 .首先您要知道,出他项权证后银行不放款这种做法并没有违反国家的任何法律规定,银行在见到他项权证以后仍然不放款,很有可能是因为其他的原因的,比如说发现当事人提交的工资收入证明不符合实际情况,而且自己应该在银行迟迟不放款的情况下到银行问询下工作人员的,具体的情况只有银行最清楚。本站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借款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有哪些
      借款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有哪些1、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主体合格;2、双方意思表示一致;3、合同内容合法;4、出借人人将借款交付给借款人。一般有效条件是最基本的条件,也是所有民事合同共同适用的条件。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民间借贷合同应当具备三个一般条件才能有效:一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三是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对民间借贷而言,其中意思表示真实和不违反法律规定是最需要强调的。二、怎么处理无效借款合同对于...


·欠钱不还而且对方没钱怎么办?
      欠钱不还而且对方没钱怎么办?欠钱不还而且对方没钱和对方商量分期还款或者是进行其他方面的解决。除此之外,可以向法院起诉。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是随时可以和他要欠款的。起诉胜诉后,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是如果对方确实没有偿还能力的,有以下的处理办法:第一,看看有无实现债权人代位权的可能。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这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原动力。当然,关键一点也得注意,就是得掌...


·父债子还的最新法律包括了什么内容
      父债子还的最新法律包括了什么内容根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之规定,借款关系一旦形成,除非双方当事人协议变更,否则对双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此时的还款人仅能确定为订立合同时的借款人。因此,父债子还并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但在以下情况,子应当代替父亲偿还债务:1、接受了父亲的赠与,造成父亲的债务不能偿还,不论这种赠于是有意识还是无意识;2、从父亲那里继承了遗产,在接受遗产范围内,承担债...


·信用卡欠款被起诉会怎么样
      信用卡欠款被起诉的后果:根据法律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就可以认为是恶意透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


·债的主体是指具体的什么?
      在日常生活中,金钱有时候会缺少以至于会满足不了自己的使用,于是在生活中才会出现借钱借债等现象,近些年也经常出现有些借债人欠钱跑的现象,一旦发生借钱就要明确债的主体是指具体的什么的基本问题,以免自己把钱借出去了不好收回来,下面就跟着我们一起来看一看。一、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上看债的主体是指具体的什么若要从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上看,债的主体:双方都是特定的。债的主体也称债的当事人,是指参与债的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其中,享有权...


·夫妻共同债权债务怎么认定?
      夫妻共同债权债务怎么认定?夫妻共同债权债务的认定,应当从债务的形成原因和用途来处理,用于家庭开支或者共同生活开支的,就属于共同债务。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


·贷款无担保抵押需要验资吗
      一般小额贷款是会验资的。无抵押无担保贷款是不需要任何抵押物和担保人的小额信用贷款。主要面向有稳定收入而且收入中等以上来源的个人和企业主发放,不需要任何抵押物或担保,只需身份证明,收入证明,住址证明等材料向金融机构申请的贷款,根据的是个人的信用情况来发放贷款,然后签订合同,有保障。正规贷款机构通常都有无抵押贷款产品,但是对借款人都有严格的要求。通常有稳定收入、有银行流水、信用良好的借款人才可能申请到贷款。以农业银行根据国务院《借款合同条例...


·在贷款方式中,有用动产进行抵押的贷款方式,债务人将自己的动产
      在贷款方式中,有用动产进行抵押的贷款方式,债务人将自己的动产抵押给债权人从而获得贷款,如果债务人到期没能偿还贷款,债权人有权将处置动产的所得用于赔偿自己的损失。在动产抵押中,将动产的占有转移给债权人的行为就是动产交付的行为,那动产的交付方式都有哪些?我们将为您回答这个问题。 一、动产的交付方式 根据是否将动产实际交付于受让人,可将动产交付方式分为直接交付与间接交付。 1、直接交付 直接交付,也即现实交付,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直接置于买受人...


·民法总则债权诉讼时效较之前有哪些
      民法总则债权诉讼时效较之前有哪些变化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民法总则》将被废止。 《民法典》债权诉讼时效较之前有哪些变化 新增条款 1、 第一百九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2、 第一百九十一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 3、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


·私人的借款约定多少利息合适
      私人的借款约定多少利息合适 一、私人的借款约定多少利息合适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私人借款的利息总体上体现为意思自治原则,即利息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约定。只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法律是允许的,并予以保护。如果当事人双方对利息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另外,国家法律限制高利率,私人借款利息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利率的四倍。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规定不完善,当事人法律意识淡溥,私人借款及利息的纠纷较多,表现形式也是多种多样。例如: (一...


·对于河南郑州市农村拆迁补偿款有哪些,补偿原则是什么?
      对于河南郑州市农村拆迁补偿款有哪些,补偿原则是什么? 为了加快城市建设步伐,保护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等若干问题的通知》(郑政文〔1993〕144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文〔2004〕87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拆迁和补偿的原则 1、在我区城市规划...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