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施工方是工程质量的什么?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施工方是工程质量的什么?
  
  在城市,很多时候都会有很多建筑性的机器在我们的头顶上工作,会有很多公共建筑在建设,关于公共建设的工程质量等问题也一直都是人们关注的问题,因为他的质量问题毕竟涉及到很多人的安全。那么关于施工方是工程质量的什么?
  
  一、施工方是工程质量的什么
  
  施工方
  
  施工方的项目管理工作主要在施工阶段进行,但它也涉及设计准备阶段、设计阶段、动用前准备阶段和保修期。在工程实践中,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往往是交叉的,因此施工方的项目管理工作也涉及设计阶段。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5条、27条分别规定了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许可制度、禁止的市场行为以及总、分包单位的责任分担。
  
  2、施工单位质量责任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6条第2款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质量责任制,是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工程项目质量目标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施工单位质量责任制的核心,是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的质量责任制。
  
  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是指“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工程项目施工应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生产经营管理系统,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施工中处于中心地位,对工程项目施工负有全面管理的责任。
  
  3、施工单位应当按图施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8条第1款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是保证工程实现设计意图的前提,也是明确划分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质量责任的前提。施工单位如果不按图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工程设计,既可能因违反原设计意图而影响工程质量,也可能混淆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各自应负的质量责任。因此,按图施工,不擅自修改工程设计,既是国家为确保工作质量而要求施工单位必须遵守的强制性规定,同时也是明确有关单位之间责任界限的客观要求。施工单位如果违反该规定,不仅要承担数额较大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还要承担返工、修理或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当然,不能机械地理解施工单位“按图施工”的法定义务。施工单位作为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的设计文件差错,应当遵守《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及时向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提出,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鉴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8条第2款进一步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4、施工单位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检验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构成工程实体,是影响工程质量的关键因素。因此,为防止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进入工程实体,《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参建各方主体与此有关的质量行为进行了强制性规定。除本条对施工单位的规定以外,还包括:
  
  (1)对建设单位,第14条第2款规定:“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2)对设计单位,第22条第2款规定:“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3)对监理单位,第37条第2款规定,“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该条例第67条还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5、施工质量检验和隐蔽工程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0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隐蔽工程具有不可逆性,对隐蔽工程的验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合同约定进行。《合同法》第278条还规定:“隐蔽工程验收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快、试件的现场取样和检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为了控制工程总体或局部施工质量,需要依据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的方法,对用于工程的材料和构件抽取一定数量的样品进行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判断其所代表部位的质量。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于2005年9月28日发布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2005年11月1日其实施),明确规定:
  
  (1)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该办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2)该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3)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
  
  (4)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5)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
  
  7、施工单位应当负责质量问题的返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2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前,施工单位应对质量问题履行返修义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对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合同法》第281条对施工单位的返修义务也有相应规定:“因施工人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返修包括修理和返工。
  
  施工方是工程质量的主要施工对象,工程质量是需要一定的监督还要具备一定的审核团队,因为涉及到,太多人,如果质量方面出现问题,那么产生的后果是非常的严重的,所以对于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等工作都是严格要求,必须要进行的。
  
  


·在淘宝卖假货买家可以去工商局投诉吗
      在淘宝卖假货买家可以去工商局投诉吗对于现在的网络时代,淘宝这个平台给人们带来了很多的方便之处,让我们足不出户就可以逛商场,但是网购时却总避不了假货,众所周知,我们平时在市场上碰到卖假货的情况可以直接向工商局投诉,可对于在网络上,淘宝卖假货买家可以去工商局投诉吗?下面我们就来说说这个问题。一、淘宝卖假货买家可以去工商局投诉吗1.若交易还未确认收货,可以登录【我的淘宝】—【已买到的宝贝】找到对应订单,在订单后面点击【退款】(如何申请退款),...


·不签劳动合同自己离职,需要缴纳违约金吗?
      不签劳动合同自己离职,需要缴纳违约金吗? 不需要缴纳违约金的,即使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也是无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


·试用期工资有没有最低标准?
      对于劳动者的工资收入,国家规定了最低的工资标准,这是每个单位都要严格执行的,否则的话就属于违法行为。那要是劳动者还处于试用期,此时试用期工资有没有最低标准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试用期工资有没有最低标准 用人单位不可以不受任何限制、任意地给处在试用期的员工确定工资水平,而应达到最低工资标准。据了解,所谓最低工资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在最低限度内支付的足以维持员工及其供养人口基本生活需要...


·委托加工合同的模式是什么?
      委托加工合同的模式是什么 在委托关系当中委托的事项可以是各种各样的,委托他人管理自己的财务,或者说公司委托给其他的公司加工产品,这都是属于委托关系当中正常的范围。但是委托给其他工厂加工一些原产品的话,委托加工合同的模式我们特地在下文为您列举了一个详细的范文,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人。 委托加工合同的模式是什么?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被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加工__________________产品,为维...


·职业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
      职业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 一、在岗阶段。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争取工伤权益。 二、离职或退休、退职前。用人单位对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在终止、解...


·腰部伤筋病算不算工伤?
      腰部伤筋病算不算工伤?我国原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工伤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范围为: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到本单位重大利益的。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实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解除劳动合同补偿规定及补偿金计算方法
      也许在工作岗位上的员工会比较清楚工龄的重要性,对于刚踏入工作岗位的新员工来说,可能还不大了解。今天我们给您带来的内容就与工龄有所关系。您都知道,在国企或者是外企上班,都不是铁饭碗,都会有遇到终止合同的情况。那么,您是否知道解除劳动合同补偿规定有哪些呢?经济补偿中的工作年限是怎么计算的呢?补偿的计算基数与计算封顶都是什么呢?接下来我们将为您一一解答。   一、解除劳动合同补偿规定有哪些   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为: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


·中秋节调整加班工资规定是什么?
      中秋节调整加班工资规定是什么?中秋法定加班工资规定是按照三天的法定节假日的时间来进行一个三倍工资的支付,因为中秋它是属于法定的节假日,并不属于周末周末的话,他的加班工资的话是按照平时工资正常支付的水平的两倍来进行一个计算的。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我国法定节假日包括三类。第一类是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法定),包括:新年(1月1日放假1天)、春节(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放假3天)、劳动节(5月1日放假1天)、国庆...


·一、劳动合同到期有什么补偿?
      一、劳动合同到期有什么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


·个人申请工伤认定需要什么材料
      虽然大部分时候都是有受伤职工所在的用人单位申请进行工伤认定的,但法律也是赋予了受伤职工个人申请认定的权利,因此要是用人单位不积极提出申请的话,出于维护自身利益考虑,受伤职工可以申请进行认定,但此时需要的材料可能就不太一样,那到底个人申请工伤认定需要什么材料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个人申请工伤认定需要什么材料 个人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时需要提交下列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书》(上述部门一般有固定格式的表格,按要...


·延长劳动时间的工资要怎么算
      关于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一方面国家有相应的规定,另一方面各单位针对本单位的情况也会做出实际的规定。而要是单位延长劳动时间的话,则就会构成加班,这种情况下需要支付相应的工资。那这个延长劳动时间的工资要怎么算呢?详细内容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延长劳动时间的工资要怎么算 《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都规定了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必须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报酬。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又进一步做了说明。具体的支...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