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私人借款约定的利息多少合适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在现代人的生活中,私人之间的借款行为是很普遍的,同时借款一般又会涉及到利息的问题,而很多人又对这个问题不是很了解,尤其是约定多少这个问题。那么究竟私人借款约定的利息多少合适呢,也就是说,个人借款可以约定多少利息呢?下面将为您做一个较为详细的阐述。
  一、私人借款约定的利息多少合适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私人借款的利息总体上体现为意思自治原则,即利息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约定。只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法律是允许的,并予以保护。如果当事人双方对利息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另外,国家法律限制高利率,私人借款利息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利率的四倍。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规定不完善,当事人法律意识淡溥,私人借款及利息的纠纷较多,表现形式也是多种多样。例如:(一)当事人仅以口头约定的方式借款及利息,当借款人到期不自觉清偿时,贷款人一般无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借款及利息事实,诉讼后亦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二)书面约定借款但没有约定利息的,一般情况下法官都认定不支付利息。即便有证据使法官确信为有利息的约定,也难以证明利息约定的高低。(三)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利息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的约定。这种情况下,法院对于搞过银行利率四倍的那部分利息不予支持,但是四倍以内的利息以及私人借款协议本身的效力是予以肯定的。
  二、个人借款可以约定多少利息
  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首先,民间借贷可以是有偿(有息借款)也可以是无偿(无息借款)的,是否有偿(有息)由借贷双方约定。因此,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利息。其次,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民间借贷只有双方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为有息借款,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否则,一律视为无息借款,出借人不得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再者,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以及《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民间借贷不得超过央行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希望对您能有一定的帮助。事实上,我国法律为了规范私人之间的借款行为,对于借款利息等事项均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而作为借款的双方,最好是依照这些规定去约定利息。如果您对借款利息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那么建议您不妨去咨询一下专业的律师,让律师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来帮助您。
  
  
  


·债务清欠声明书有关企业债务清欠的方法有哪些
      债务清欠声明书有关企业债务清欠的方法有哪些?当企业在外应收账款太多时,流动资金变少,影响到正常的经营活动,债务清欠成为企业发展的一个重要事件。逃债方拖欠账款是出于资金周转不畅、经营不善或是诈骗等原因,债权人需要掌握一定的技巧方能顺利地讨回债款。当前,债务清欠声明书有关企业债务清欠的方法主要有哪些?我们为您整理如下。 债务清欠声明书有关企业债务清欠的方法 第一招:发生经济纠纷时,了解对方企业的资信是最基本的工作。 对于企业来说,先调查...


·不能转让债权的情形有哪些
      不能转让债权的情形有哪些?1、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要求这种约定须在转让之前订立,否则,该约定无效。且该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债权人违反双方禁止转让的约定,将债权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可取得该债权。2、依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这类债权要么与债权人的人身有不可分割的关系,要么基于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的信任关系产生,如扶养请求权、雇主对于雇员、委托人对于代理人的债权、不作为债权等。对这类债权转让,应按无效处理。需注意的是,一般认为...


·什么是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虚假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并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所有权,而与代收股款的银行串通,由银行出具收款证明,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串通由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出具财产所有权转移证明、出资证明,骗取公司的登记的行为。 实践中单位虚假出资主要表现为:(1)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银行进账单、对账单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2)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3)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


·法院如何处理非法集资借款起诉?
      近些年,非法集资案件频发,不少老百姓上当受骗,为此付出了巨大的代价。我国对非法集资的打击力度一直很大,一般来说,非法集资会涉及到刑事犯罪,由检察院直接发起诉讼。检察院没有处理的,受害人也可以提请民事诉讼。那么法院如何处理非法集资借款起诉?下面我们听听我们的说法。 一、法院如何处理非法集资借款起诉? 当发现借款人有可能涉及非法集资等犯罪时,切莫着急慌张,首先要了解清楚情况,如果是借款行为本身涉及犯罪,则应立即向公安或检察机关报案,由刑事...


·可转换公司债券成本怎么计算?
      可转换公司债券成本怎么计算?在公司的经营管理过程中,许多公司会选择发行债券来筹集资金,以使公司可以更好地发展。而发行的债券中就包括了可转换债券,投资者可以将持有的债券转换为该公司的股票,这种债券也受到了许多投资人的青睐。那发行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成本怎么计算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成本怎么计算? 转换债券的税前成本是使得未来的现金流出现值等于发行价格的折现率,计算未来的现金流出量时,要考虑可转换债券的转换价值或赎回价...


·讨债技巧—以逸待劳催款兵法
      

“以逸待劳”,此兵法乃出自《孙子、军争篇》。其日:“故三军可夺气,将军可夺心。是故朝气锐,昼气惰,暮气归。故善用兵者,避其锐气,击其惰归,此治气者也。  

用以逸待劳兵法催款清欠关键是想办法让债务人处于一种困难局面,让其坐卧不安,使其能最终权衡出如不清偿债务,可能会受更大损失,这些损失包括名誉、职位、地位、更多的钱财失去等。因此,催款人不必盲目地重复奔波,应善于把握主动,见机行事,以不变应万变,以静制动,请债务人乖...


·借款利息约定不清楚怎么办
      借款利息约定不清楚怎么办 一、借款利息约定不清楚怎么办 如有的约定了利息,而有的就未约定利息,有的约定还不明确等等情况经常出现。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1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正因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具有互助性质,当事人对支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无须经过合同法第61条规定的补缺程序,直接确定为不支付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


·在我国欠条超过两年法院受理吗
      在我国欠条超过两年法院受理吗? 如果债权人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话,是需要注意相关的诉讼时效的。债权请求权是有诉讼时效的,如果过了诉讼时效的,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可能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那在我国欠条超过两年法院受理吗?我们将会为您仔细介绍。 什么是欠条? 欠条,是个人或单位在欠款、欠物时写给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凭证性应用文。欠条今天也有人称作“白条”。 欠条也是在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为证明一方欠另一方财物而立下的字据,一种凭据类应用文...


·合同格式条款的优点是什么
      合同格式条款的优点是什么?1、降低缔约成本,提高交易活动的效益,节省交易时间。2、格式合同可以预先分化风险,维护交易安全,预测潜在的法律责任,将风险转移给第三人,这是格式合同的安全价值。3、对于不特定当事人具有公平的价值。4、格式合同的采用有利于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加强对经济的干预,确保国家经济安全。二、格式条款合同的法律特征从格式条款的产生原因来看,其具有如下特征:1、单方制定、不可协商。格式条款的使用者预先将自己的意思表示于文字,与之缔...


·债务人的先履行抗辩权是什么
      债务人的先履行抗辩权是什么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先履行抗辩权,这种抗辩权存在于双务合同中,合同约定了履行的顺序,如果先履行的一方没有按时履行,那么,另一方债务人的先履行抗辩权就可以行使。下面,我们就和您聊一聊债务人的先履行抗辩权的相关内容。债务人的先履行抗辩权,本质上是对先期违约的抗辩。先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首先违约,是另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原因。先履行抗辩权是对负有先履行义务一方违约的抗辩,亦即对先期违约的抗辩。先履行抗辩权是对违约的抗辩,这使...


·债务纠纷该怎样处理,如何处理债务纠纷
      债务纠纷该怎样处理,如何处理债务纠纷债务纠纷的发生原因有很多种,其中大部分都是在债权人向债务人讨债的过程中,因债务人拒绝履行还债义务所引起的。不管是因为何种原因,如果发生了债务纠纷该怎样处理呢?接下来,我们就来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债务纠纷该怎样处理 1、协商 它是因债务人的原因到期不能履行债务,经与债权人协商,由债权人做出让步,同意延期偿还并免除债务人违约责任的一种方法。在我国法律中,比较鼓励这一和解纠纷的方式。因为:有利于债权债务...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