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工程建设纠纷的解决途径有哪些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工程建设纠纷的解决途径有哪些?近年来许多大大小小的工程都在如火如荼地进行,工程建设纠纷的问题也越来越严重。许多人都不知道该通过怎样的途径最有效的解决此类问题。今天的我们就来详细为您解答一下关于“工程建设纠纷的解决途径有哪些?”的问题。一、工程建设纠纷的解决途径有哪些1、和解
  :和解可以在民事纠纷的仟何阶段进行.无论是否已经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只要终审裁判未生效或者仲裁裁决未作出,当事人均可自行和解。例如,诉讼当事人之间为处理和结束诉讼而达成了解决争议问题的妥协或协议,其结果是撤回起诉或中止诉讼而无需判决。和解也可与仲裁、诉讼程序相结合: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已提请仲裁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或调解书;已提起诉讼的,可以请求法庭在和解协议基础上制作调解书.或者由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法院记录在卷。2、调解 :在我国,调解的主要方式是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行业调解以及专业机构调解。3、仲裁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该法的调整范围仅限于民商事仲裁。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纠纷”;劳动争议仲裁等不受《仲裁法》的调整,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等不能仲裁。仲裁的基本特点如下:(1)、自愿性。当事人的自愿性是仲裁最突出的特点。(2)、专业性(3)、独立性(4)、保密性。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5)、快捷性。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6)、裁决在国际上得到承认和执行 。4、诉讼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裁判、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诉讼参与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二、行政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主要有两种,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1、行政复议的基本特点是:(1)、提出行政复议的,必须是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必须是在行政机关已经作出行政决定之后。如果行政机关尚未作出决定,则不存在复议问题。复议的任务是解决行政争议。而不是解决民事或其他争议。(3)、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只能按照法律规定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4)、行政复议以书面审查为主,以不调解为原则。行政复议的结论作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法律未规定复议决定为终局裁决的,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2、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请求法院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依法裁判的法律制度。综上所述,发生工程建设纠纷问题时,应先分清楚是民事纠纷还是行政纠纷,从而确定该如何选择工程建设纠纷的解决途径。其中行政途径有两个方式,这两个方式有一定的区别,要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是向政府机关复议,还是向法院诉讼。我们建议最好先向律师咨询,


·砌体工程质量要求是什么?
      砌体工程质量要求是什么? 如今的工作都要求质和量,各行各业的质和量的要求也不尽相同,但是都有一个行业内标准,砌体工程也是如此,而且砌体工程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所以我们应该要对砌体工程质量要求有一个基本的认识,当然也不需要深入研究,普通人只要对要求有一个大概的了解就好,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砌体工程质量要求 砌筑工程是利用砌筑砂浆对砖、石和砌块的砌筑,因具有取材方便、技术成熟、造价低廉等优点,在工业与民用建筑和构筑物...


·试用期7天离职,工资怎么算?
      用人单位在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往往都会约定一定的试用期,但是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只工作了7天就离职了,该如何结算工资了?接下来,我们将为你讲解试用期7天离职工作怎么算,详情请阅读下文。 一、试用期7天离职,工资怎么算 1、依据劳动部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按照劳动者的...


·在我国二次工伤鉴定多少费用
      在日常生活当中,尽管说工伤鉴定的结果对劳动者来说是比较重要的,但是工伤鉴定的结果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有的时候当拿到工伤鉴定的结果不满意的话,可以申请二次工伤鉴定,但是二次工伤鉴定仍然需要交纳一定的费用,下面我们就详细为您介绍一下,在我国二次工伤鉴定多少费用? 一、在我国二次工伤鉴定多少费用? (一)收费依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收费对象:申请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


·一、工伤伤残等级赔偿标准都赔偿什么项目?
      一、工伤伤残等级赔偿标准都赔偿什么项目? (一)治(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 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 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


·工作岗位上突发性急病算不算工伤
      工作岗位上突发性急病算不算工伤?工作中突发疾病一般是不算工伤的,但是在工作中因疾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视为工伤死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


·企业职工老工伤待遇申领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企业职工老工伤待遇申领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1、企业老工伤人员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待遇审领手续时,要提交《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老工伤人员登记表》、《老工伤人员确认意见书》、《劳动能力鉴定审批表》以及发生的医疗费用支付凭证等相关 材料,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后支付。 2、工伤待遇因人而异。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


·劳动合同是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文件
      劳动合同是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文件,签订劳动合同对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重要作用。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劳动者因为缺乏法律意识,劳动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那么工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老板欠半年工资怎么办呢?劳动者可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或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


·农民工与包工头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法律的规定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包工头没有用工资质,包工头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以施工单位的名义招用农民工的,农民工自己也知道其是为包工头打工、接受包工头管理,并且从包工头处领取报酬。 包工头没有用工资质,招用农民工的,则包工头与农民工之间是雇佣关系。农民工直接受包工头管理,其工作内容和工作进度由包工...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了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及标准。经济补偿的标准是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


·犯罪嫌疑人怎样聘请律师
      从犯罪嫌疑人所能享受到的权利中知道,此时他们是可以依法聘请律师来为自己提供法律帮助的。当然,很多人其实并不了解究竟犯罪嫌疑人怎样聘请律师才好,针对这个问题,我们马上在下文中为你进行解答。一、犯罪嫌疑人怎样聘请律师(1)侦查人员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后或者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请一名至两名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或者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并将告知情况记明笔录。(2)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请律师要求的,人民检...


·女职工安胎假可以请多久?
      女职工安胎假可以请多久?保胎假是指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怀孕女职工,经医师诊断出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假期工资可按病假工资标准发放。对于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怀孕女职工,经医师诊断出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可以请保胎假,保胎假按照病假待遇处理。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领取疾病救济费的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时可以从生育之日起停发疾病救济费,改发产假工资,并享受其它生育待遇。产假期满后仍需病休的,从产假期满之日起,继续发给疾病救济费。保胎假,指在...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