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在法律上,误工费和务工费的区别主要如下: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在法律上,误工费和务工费的区别主要如下:
  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务工费即个人所得税中的劳务报酬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所得,它与工资薪金所得的区别在于劳务报酬是独立个人从事自由职业取得的所得,而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但第二条规定, 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误工费的计算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由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每日减少的收入计算而来。 误工时间从该员工遭遇交通事故到治愈,误工损失为因没有正常工作而导致的工作收入损失。此时,误工时间证明可以从医院拿到,证明员工何时在医院接受治疗以及痊愈的时间。而误工收入则需要您的单位出具证明(不是如您所说的自己盖章、签名),证明在该员工在其误工时间内,没有正常的工作,从而丧失了本该取得正常工作报酬。 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一般需要记录的内容包括您的性别、民族、身份证号、在公司工作职务、工资待遇、未上班的具体时间段、单位克扣的工资总额。末尾,需要注明单位名称、加盖公司的公章并写明日期。这样,在误工时间证据和误工工资证据的双重证据下,对方或是法院才有可能会支持您对误工费。关于做零工误工费的问题,您像一般的误工费那样处理即可,做零工误工费的处理办法和普通的企业职工的误工费的处理办法并没有什么区别,您在处理关于做零工误工费的问题的时候,如果有什么疑问的话,建议及时与企业进行协调,也可咨询专业律师。
  
  
  


·一、试用期员工怀孕怎么办可以解除吗?
      一、试用期员工怀孕怎么办可以解除吗? 国家对于孕期女性劳动者的劳动权益给予了特殊保护,但这并不代表用人单位就一定不能辞退怀孕的女职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用人单位如有正当理由,可与试用期内怀孕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从《合同法》角度来讲,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力是否符合用人单位的用工标准,是用人单位购买其劳动力并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基础。同样,劳动...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职责是什么?
      作为劳动者,很多时候是被动接受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条件,适应一定的工作条件并完成要求的工作任务。如今社会竞争压力很大,很多人没有机会去选择和争辩。但是,作为劳动关系中较为弱势的一方,相应地应该得到特别的重视和保护。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就发挥着相当大的作用。那么,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职责有哪些?网站我们今天为您介绍。 一、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职责是什么 1、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2、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遵守劳动...


·装修工程质量管理风险措施有哪些
      装修工程质量管理风险措施有哪些? 装修工程属于工程项目的收尾工程,其质量好坏直接影响业主的使用效果,严重者会导致业主发生人身伤害,因此,加强装修工程质量管理显得非常有必要。这就要求施工各级单位提高责任,针对风险点采取有力措施。那么装修工程质量管理风险措施有哪些?下面我们跟随我们具体了解下吧。 一、装修工程质量管理风险措施有哪些? 1、建设单位质量风险控制 (1)确定工程项目质量风险控制方针、目标和策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合同...


·试用期需要签劳动合同么
      多数劳动者认为在试用期间的,自己尚不算是单位的正式员工,因此一般是在转正之后,才需要与单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那从我国法律上面分析,试用期是否需要签劳动合同呢?接下来,我们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试用期是否需要签劳动合同 按照法律规定,即使是试用期,也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由此可见,试用期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而不是一个单独的有关试用期的规定。劳动合同生...


·一、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纠纷可以经过诉讼吗?
      一、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纠纷可以经过诉讼吗?根据《劳动法》第83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诉讼程序即我们平常所说的打官司。诉讼程序的启动是由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启动的程序。诉讼程序具有较强的法律性、程序性,作出的判决也具有强制执行力。二、...


·工伤认定多久时间能够做出结果?
      工伤认定多久时间能够做出结果? 行政部门受理认定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并在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并抄送经办机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提交有关材料。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未提交有效证明材料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据...


·2023年企业改制怎样安置职工 一、企业改制怎样安置职工
      企业改制怎样安置职工 一、企业改制怎样安置职工 安置方案包括职工安置去向、再就业措施和劳动合同、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待遇、安置费等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安置方案的制定及执行要置于职工民主监督和政府依法监管之下。 县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结合本地区实际,分类制定企业安置职工的具体办法。 二、在岗职工的安置 国有企业改组为非公有制企业的,应采取下列办法,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 (一)改组后的企业应实行竞争上岗办法,优先...


·公司怎么证明员工不属于工伤
      公司怎么证明员工不属于工伤 一、公司怎么证明员工不属于工伤? 可以通过工伤认定证明员工不属于工伤,单位是需要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领取通知书,由劳动行政部门告知单位员工申请工伤认定。 单位如果对认定为工伤存在异议,可以在收到通知之后15天内向劳动行政部门提供不予认定工伤的证据。需要有充足的证据证明不是属于工伤。 最后,劳动行政部门开具认定书,为不予认定工伤的通知或者工伤认定书。 二、工伤认定的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有哪些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有哪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如下 1、安全员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三级教育和安全宣传工作,并在每项新工作前,做好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书面交底,缺少一次罚100元。弄虚作假、代签字罚200元。 2、及时记录安全资料,做好各类安全事故的调查和整改工作。无安全事故抽查报告和整改措施的,对安全员给予每次罚款100元。发生1000元以上的安全事故都要用书面形式报总部办公室,隐瞒不报的每次罚项目经理、安全员各200元。对安全事...


·农民工劳动关系认定是怎么样的
      农名工外出工作已成社会上常见现象,外出工作收入高,待遇好比起在家务农是更好的选择。可是在工作时,劳动关系是保障农名工权益的一个条例,与施工单位签订劳动合约能够以法律作为武器来维权,若是没有签订劳动合约,则不受法律保护,下面我们看看,农民工劳动关系认定是怎么样的。 一、农民工劳动关系认定是怎么样的 (一)劳动关系缔结环节 1、建筑行业没有相对规范的录用和招聘程序。 2、用工不规范,逃避签订劳动合同。 (二)劳动关系运转环节 1、用人单位确...


·雇佣童工触犯刑法吗
      对于用人单位非法雇佣童工的行为,相信您都知道这是违法的,那这样的行为是否涉嫌构成刑事犯罪呢?换言之雇佣童工触犯刑法吗?针对这个问题,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雇佣童工触犯刑法吗 根据《刑法》第244条规定:强迫劳动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