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强奸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强奸行为多数都被认定构成强奸犯罪,这个过程中需要了解清楚强奸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然后与实际的行为最出对比,若完全符合的话,那么就能判定构成强奸罪了。接下来,我们为您介绍一下这方面的内容。
  
  1、行为对象:“妇女”
  
  一般认为是已满14周岁的少女与成年妇女,被害妇女的社会地位、思想品德、生活作风、结婚与否等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2、行为内容:
  
  (1)结果行为:正常意义上的性交行为。
  
  (2)手段行为:违背妇女意志。违背妇女意志的表现:行为人必须采取某种足以使妇女不知反抗、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手段,即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罪手段行为必须达到使妇女明显难以反抗的程度)。
  
  第一,“暴力手段”。
  
  对象:被害妇女。如果暴力手段针对阻止其实施强奸行为的第三者,构成其他犯罪(故意伤害罪等),数罪并罚。
  
  内容: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故意伤害等危害人身安全或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反抗的手段。
  
  第二,“胁迫手段”。
  
  第三,“其他手段”。常见表现: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强奸妇女;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强奸;冒充妇女的丈夫或情夫进行强奸;利用妇女患重病之机进行强奸;造成或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进行强奸;假冒治病强奸妇女;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等。
  
  3、行为主体:
  
  (1)已满14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2)直接正犯只能是男子,妇女可以成为强奸罪的教唆犯、帮助犯,也可以成为间接正犯与共同正犯。
  
  (3)“婚内强奸”不成立强奸罪,根据案情,可以成立其他犯罪,例如故意伤害罪、虐待罪、非法拘禁罪等。至于教唆、帮助他人强奸妻子的,成立强奸罪。
  
  4、责任要素:故意。
  
  5、罪数问题:
  
  (1)拐卖妇女、儿童又奸淫被拐卖妇女的,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情节加重犯。
  
  (2)强奸后迫使被害妇女卖淫的,成立强迫卖淫罪的情节加重犯。强迫卖淫后又强奸被害妇女的,数罪并罚。
  
  (3)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实施上述(1)、(2)情形的,只成立强奸罪,对拐卖妇女、儿童和强迫卖淫的行为不负责任。
  
  (4)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强奸被害人的,绑架后强奸被害人的,组织、运送偷越国边境又强奸被害人的,均数罪并罚。
  
  成立强奸犯罪的,则必须要同时满足上述的五个条件。也就是说,强奸罪的成立条件其实也就是包括了五方面的内容。只有做出认定之后,才能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不然的话就容易造成冤假错案。


·单位集资诈骗罪认定标准是什么?
      民间许多的众筹行为已经越来越火,许多的人在缺钱等情况都能利用众筹解决问题。可是不法分子也看上了这一点,营造虚假的情况去进行诈骗谋取利益。现在我国对这个集资诈骗严格管控,下面我们看看单位集资诈骗罪认定标准是什么? 一、单位集资诈骗标准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这主要是指以非法占...


·刑事诉讼法查询相关流程是什么?
      现在很多人对于刑事诉讼法查询还不是很了解,当我们遇到刑事案件的时候首先要了解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流程以及办理案件所需要的基本资料,这样才能顺利快捷的办成,我们今天就来了解一下刑事诉讼法查询相关流程?还有办理刑事案件事刑事诉讼法所需要的资料和证件都有哪些?我们接着来看一下! 刑事诉讼法查询相关流程: 第一百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第一百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


·盗窃罪的犯罪客体是什么?
      刑事犯罪的构成要件中分为了四个方面,包括主体、主观方面、客体以及客观方面。《刑法》规定的四百多个罪名,自然没有一个罪名在四个方面都是一样的,否则也就没必要规定为两个罪名了。而不同的犯罪其实侵犯的客体不一样,那其中盗窃罪的犯罪客体是什么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盗窃罪的犯罪客体是什么 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田地上的农...


·精神病人负刑事责任吗?
      精神病人负刑事责任吗不同情况下承担不同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二、三款明确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后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 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由此可见,对于精神病人犯罪并...


·抢劫罪与绑架罪有什么区别
      抢劫罪与绑架罪有什么区别1、客体不同。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绑架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健康、生命权利及公私财产所有权利。2、客观要件不同。抢劫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财物的所有人、经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或者当场将其财物劫走;绑架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财物的所有人(不排斥财物所有人)、经管人的亲属使用暴力、胁迫或麻醉手段,将其劫持,利用被绑架人的...


·逃税罪的主体只能有什么人构成
      逃税罪的主体只能有什么人构成逃税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既包括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也包括负有纳税义务的国有、集体、私有企事业单位以及外资企业、中外资企业等法人或单位,而且还包括扣缴义务人,即依照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既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没有纳税义务的公民,如与纳税、扣缴义务人相互勾结,为偷税犯罪提供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以其他手段共同实施偷税行为的,应以偷税共犯论处。税务工作人员构成共犯的...


·死刑复核案件该如何处理
      除了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的死刑外,其余法院判处的死刑案件,需要先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复核之后,才能决定是否真的对罪犯执行死刑。那通常死刑复核案件是如何进行处理的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死刑复核的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由审判人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人员组成中不能有曾经参加过办案的侦查、起诉、辩护及审判工作的人员。合议庭复核时一...


·经济犯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经济犯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生活中我们难免都会和经济打交道,经济犯罪也就出现了,由于其高额的利益收入使得不法分子铤而走险,近两年来经济犯罪呈现越来越严重的态势,那么经济犯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我们将在下文为您详细的介绍。 经济犯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经济犯罪是一个大的犯罪类型,包括多个具体罪名,如抗税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集资诈骗罪、逃汇罪、洗钱罪等等。 经济犯罪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


·刑诉中哪些人需要回避
      不管是在怎样的诉讼中,为保证审判结果的公正,我国法律中规定了其中一些审判人员是需要进行回避的,尤其是在与案件当事人存在某种特殊关系的情况下。那么究竟刑诉中哪些人需要回避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刑诉中哪些人需要回避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与案件本身或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的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包括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不得参加本案处理工作的一项诉讼制度。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条、...


·故意伤害罪结果加重犯有哪些?
      人在冲动的情况下破坏了理性状态并造成了无法弥补的犯罪行为,甚至有些人实行故意犯罪且已经完成了计划的目标却仍然没有停止自己的行为甚至达到了更加恶劣的程度,法律和道德对这样的情况都会以更高的标准进行惩罚。那么,故意伤害罪结果加重犯有哪些? 一、故意伤害罪结果加重犯有哪些? 法律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基本行为),由于发生了(超出犯罪既遂所要求的)严重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 结构:基本犯罪 加重结果=结果加重犯 结果加重犯的特征: ...


·刑诉法不批准逮捕的情况有哪些?
      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都是公安机关侦办刑事案件常用的手段,对于具备逮捕条件的,公安机关会向检察院提请逮捕,经批准后方可以执行。我国的刑诉法对逮捕进行了明文规定,当然,也不是所有情况都能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的,检察院会根据情况而定。那么刑诉法不批准逮捕的情况有哪些?下面我们就给您简单分析下。 一、刑诉法不批准逮捕的情况有哪些? 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