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集体受贿罪的具体概念是什么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受贿是导致国家人才流失,市场竞争不公平等各种社会不稳定因素滋生的关键原因,刑法当中除了个人受贿以外又完善了对集体受贿的这一具体的概念,因为集体受贿是近几年来工作人员在侦查受贿案件当中遇到的比较多的一种状况。可能有很多普通老百姓还不太理解集体受贿罪的具体概念是什么?
  
  一、集体受贿罪的具体概念是什么?
  
  集体受贿罪属于单位受贿罪中的一类。
  
  单位受贿罪,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手续费的行为。单位受贿罪的主体是单位,而且只能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国有单位。
  
  单位受贿罪作为犯罪,始见于1985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该司法解释规定:"对单位为谋取非法利益收受贿赂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除没收所有财物外,对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应追究受贿罪的刑事责任。"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通过立法正式确立了单位受贿罪:"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997年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进一步完善了对单位受贿罪的规定。
  
  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2、主观方面属于故意,是经单位领导机构决策,代表单位的整体意志。
  
  3、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权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利用职权”,是指利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权限,是否为他人谋取到利益,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4、只有情节严重才构成单位受贿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单位受贿犯罪有哪些立案标准?
  
  1、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2)强行索取财物的;
  
  (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根据刑法第387条之规定, 犯单位受贿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立案标准:
  
  构成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必须是受贿数额较大的,不足较大数额的按一般受贿行为处理。数额较大的具体界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索取或者收受贿赂5000元至20,000元的,属于数额较大。
  
  实质上,集体受贿罪的具体概念也就是单位受贿,集体受贿的主体是国有公司,国家事业单位,或者是国家行政机关等这些。单位受贿主要是有单位的主要领导层作出的决定,因为这些领导层是代表着单位的整体意志的,所以按照集体受贿罪来处置,刑法当中对单位犯受贿罪的立案标准是10万元。
  
  


·故意伤害致死判死刑例可以适用于缓刑吗?
      故意伤害致死判死刑例可以适用于缓刑吗?故意伤害致死判死刑案件,如果不是立即执行的,可以适用于两年缓刑,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第五十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


·刑法修正案八,自首的认定是怎样的?
      刑法区别与民法,刑法的主要作用是为了惩罚犯罪以及保卫国家的秩序和安全。我国先后通过了九个刑法修正案,不断地完善立法以达到与今天的社会相适应。在刑法修正案九里,对自首有了新的规定。那刑法修正案九,自首怎么认定的,让的我们来简单告诉你。 一、刑法及其功能 广义刑法是一切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刑法的功能是指刑法现实与可能发挥的作用。国外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刑法具有以下三种功能: 1、行为规制功能,指刑法具有使对犯罪行为的规范评价得以明确的功能。其具...


·信用卡诈骗15万判缓刑处理吗
      随着社会的发展,在日常生活中,您对信用卡应该是特别的熟悉吧。现金社会可以说几乎每个人都会有一张信用卡,甚至好几张。信用卡的作用是便于我们提前消费。但是信用卡的金额一旦透支太多而无法偿还,是一种犯罪的行为。好多网友咨询信用卡诈骗15万判缓刑处理吗?信用卡诈骗罪金额在十万以内,如果量刑是三年以下的,有机会宣告缓刑。信用卡诈骗15万判缓刑处理吗,信用卡诈骗15万,属于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没有自首或立功这二个法定情节的,想...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流程
      人民法院以及人民检察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的情况下,依照法律法规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与此同时,人民法院以及人民检察院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违法行为,导致被害人所遭受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由此提出的诉讼活动被称之为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了解了什么是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之后,我们还要了解一下它的具体流程:1、当刑事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后,人民法院应该让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或者其他依法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知道,他们是有权提起刑事...


·一、无证醉驾的刑事责任是什么?
      一、无证醉驾的刑事责任是什么? 如果没有其他后果,处拘役。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


·招摇撞骗罪相关司法解释是什么?
      招摇撞骗罪相关司法解释是什么? 一、招摇撞骗罪相关司法解释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招摇撞骗罪是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活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不成立本罪,而成立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一般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


·财产侵占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对于涉及侵占罪的当事人及其亲属而言,为了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区分清楚此罪与彼罪是非常必要的,因为罪名的确定是影响量刑的第一要素,直接影响审判结果。而在对侵占行为做出认定的时候,需要看是否达到了规定的立案标准。那到底财产侵占罪立案标准是什么?下面就让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财产侵占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条罪,告诉的才处...


·刑拘无罪释放怎么赔偿?
      刑拘无罪释放怎么赔偿?在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过程中,公检法三机关都是有权对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但有时候采取了这样的措施之后,却发现嫌疑人、被告人是无罪的,并且之后也是进行了无罪释放,此时可以依法向国家申请赔偿。那刑拘无罪释放怎么赔偿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刑拘无罪释放怎么赔偿 1、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7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机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


·故意犯罪类型具体是怎样的
      故意犯罪类型具体是怎样的(一)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在直接故意中,存在认识程度上的差别,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与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这种认识程度上的差异并不影响直接故意的成立。只要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明知的,无论是明知其必然发生还是明知其可能发生,并对这种危害结果持希望其发生的心理态度,即可构成直接故意。在我国刑法关于犯罪故意的概念中,虽...


·谁有刑事案件的上诉权 上诉的程序有哪些
      任何诉讼一般都包括有一审程序和二审程序等。被告人在对一审判决不服时,便可提起上诉,然后便进入了二审的程序。而在刑事案件中,除了被告,还有谁有刑事案件的上诉权呢?刑事案件被告人要想提起上诉,则要了解刑事案件上诉的程序有哪些的问题。而对于这些问题,下文中将一一为您展开介绍。 一、谁有刑事案件的上诉权 有上诉权的人有: 1、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3、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和近亲属。 4、附带民事诉讼的当...


·犯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既遂严重吗?
      犯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既遂严重吗?犯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既遂是很严重的,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条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二、本罪的构成情况1、罪体行为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的行为是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这里的非法...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